一、總則
(一)為了防止和糾正全市各級糧食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糧食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國家糧食局《糧食行政復議辦法》,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糧食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糧食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實施辦法。
(三)本實施辦法所稱的行政復議機關是指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糧食行政機關,具體為重慶市糧食局。
二、復議范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全市各級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對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取消行政許可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糧食行政機關辦理糧食收購資格、儲備糧代儲資格等行政許可或其他行政審批,糧食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3、對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或其他行政審批變更、中止的決定不服的;
4、認為糧食行政機關違法收費或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5、認為糧食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自主經營權的;
6、認為糧食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1、不服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
2、已就糧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3、對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
4、認為糧食行政機關出臺的規范性文件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各級糧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對該規定進行審查的申請:
1、國家糧食行政機關除規章以外的其他規定;
2、全市各級糧食行政機關的規定;
3、糧食行政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或非行政機關共同發布的規定。
三、復議申請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全市各級糧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八)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重慶市糧食局應當依法按照行政復議申請書要求填寫的內容向申請人詢問有關情況,作書面記錄,并要求申請人對記錄情況進行確認。
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為個人的,載明姓名、性別和住址等;申請人為單位的,載明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等;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3、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
4、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
5、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證據;
6、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及申請日期。
(九)對全市各級糧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主管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其上一級糧食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以糧食行政機關內設機構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該糧食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十)對全市各級糧食行政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糧食行政機關與其他非行政機構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該糧食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十一)糧食行政機關被撤銷的,對其被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十二)對依法受糧食行政機關委托的事業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委托機關是被申請人。
四、復議受理
(十三)重慶市糧食局的法制工作機構具體承辦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1、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2、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3、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4、處理或轉送本實施辦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5、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6、監督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7、對各區縣(自治縣、市)糧食行政機關或本局內設機構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意見;
8、提供有關法律咨詢和法律支持等服務;
9、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局授予的其他職責。
(十四)重慶市糧食局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并視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1、對超過法定時限、且無正當理由延期;沒有明確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沒有明確被申請人等不符合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對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局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3、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并屬于本局受理范圍的,作出受理決定,制作《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受理日期即重慶市糧食局法制工作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
(十五)對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向申請人發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補正或改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日期自重慶市糧食局法制工作機構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十六)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重慶市糧食局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行政復議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重慶市糧食局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五、復議決定
(十七)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重慶市糧食局法制工作機構認為要求合理,或者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對有關事實認定存在明顯爭議,或者重慶市糧食局法制工作機構認為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核實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十八)重慶市糧食局在調查時,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出示合法證件。
(十九)重慶市糧食局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交書面答復、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二十)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二十一)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本實施辦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重慶市糧食局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重慶市糧食局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局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慶市糧食局可以決定中止行政復議:
1、申請人死亡或終止的,尚未確定權利繼承主體的;
2、案件涉及法律法規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確認的;
3、行政復議決定需要人民法院的判決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復議不能繼續進行的。
中止原因消除后,行政復議恢復進行。
(二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慶市糧食局可以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1、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重慶市糧食局認為合法的;
2、被申請人自動變更或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得到維護的;
3、申請人死亡或終止,無繼承其權利的合格民事主體的。
(二十四)重慶市糧食局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由重慶市糧食局依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4、被申請人不按照重慶市糧食局的要求提供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重慶市糧食局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決定由重慶市糧食局負責人簽發之日起生效。
(二十五)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重慶市糧食局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二十六)重慶市糧食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重慶市糧食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二十七)重慶市糧食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為個人的,載明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住址和聯系電話等;申請人為單位的,載明單位名稱、住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和聯系電話等;
2、被申請人的單位名稱、住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和聯系電話等;
3、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4、行政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和理由;
5、行政復議決定的內容;
6、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救濟途徑;
7、行政復議決定的日期。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十八)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重慶市糧食局或者有關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二十九)申請人逾期不起訴且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按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重慶市糧食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附則
(三十)重慶市糧食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局的行政經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由市級財政予以保障。
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限、送達的規定執行。
(三十一)本實施辦法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三十二)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重慶市轄區內申請行政復議,適用本實施辦法。
(三十三)本實施辦法由重慶市糧食局負責解釋。
(三十四)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一)為了防止和糾正全市各級糧食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糧食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國家糧食局《糧食行政復議辦法》,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糧食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糧食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實施辦法。
(三)本實施辦法所稱的行政復議機關是指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糧食行政機關,具體為重慶市糧食局。
二、復議范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全市各級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對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取消行政許可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糧食行政機關辦理糧食收購資格、儲備糧代儲資格等行政許可或其他行政審批,糧食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3、對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或其他行政審批變更、中止的決定不服的;
4、認為糧食行政機關違法收費或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5、認為糧食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自主經營權的;
6、認為糧食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1、不服糧食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
2、已就糧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3、對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
4、認為糧食行政機關出臺的規范性文件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各級糧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對該規定進行審查的申請:
1、國家糧食行政機關除規章以外的其他規定;
2、全市各級糧食行政機關的規定;
3、糧食行政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或非行政機關共同發布的規定。
三、復議申請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全市各級糧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八)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重慶市糧食局應當依法按照行政復議申請書要求填寫的內容向申請人詢問有關情況,作書面記錄,并要求申請人對記錄情況進行確認。
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為個人的,載明姓名、性別和住址等;申請人為單位的,載明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等;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3、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
4、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
5、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證據;
6、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及申請日期。
(九)對全市各級糧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主管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其上一級糧食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以糧食行政機關內設機構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該糧食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十)對全市各級糧食行政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糧食行政機關與其他非行政機構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該糧食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十一)糧食行政機關被撤銷的,對其被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十二)對依法受糧食行政機關委托的事業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委托機關是被申請人。
四、復議受理
(十三)重慶市糧食局的法制工作機構具體承辦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1、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2、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3、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4、處理或轉送本實施辦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5、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6、監督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7、對各區縣(自治縣、市)糧食行政機關或本局內設機構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意見;
8、提供有關法律咨詢和法律支持等服務;
9、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局授予的其他職責。
(十四)重慶市糧食局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并視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1、對超過法定時限、且無正當理由延期;沒有明確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沒有明確被申請人等不符合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對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局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3、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并屬于本局受理范圍的,作出受理決定,制作《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受理日期即重慶市糧食局法制工作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
(十五)對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向申請人發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補正或改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日期自重慶市糧食局法制工作機構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十六)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重慶市糧食局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行政復議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重慶市糧食局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五、復議決定
(十七)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重慶市糧食局法制工作機構認為要求合理,或者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對有關事實認定存在明顯爭議,或者重慶市糧食局法制工作機構認為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核實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十八)重慶市糧食局在調查時,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出示合法證件。
(十九)重慶市糧食局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交書面答復、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二十)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二十一)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本實施辦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重慶市糧食局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重慶市糧食局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局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慶市糧食局可以決定中止行政復議:
1、申請人死亡或終止的,尚未確定權利繼承主體的;
2、案件涉及法律法規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確認的;
3、行政復議決定需要人民法院的判決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復議不能繼續進行的。
中止原因消除后,行政復議恢復進行。
(二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慶市糧食局可以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1、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重慶市糧食局認為合法的;
2、被申請人自動變更或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得到維護的;
3、申請人死亡或終止,無繼承其權利的合格民事主體的。
(二十四)重慶市糧食局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由重慶市糧食局依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4、被申請人不按照重慶市糧食局的要求提供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重慶市糧食局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決定由重慶市糧食局負責人簽發之日起生效。
(二十五)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重慶市糧食局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二十六)重慶市糧食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重慶市糧食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二十七)重慶市糧食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為個人的,載明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住址和聯系電話等;申請人為單位的,載明單位名稱、住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和聯系電話等;
2、被申請人的單位名稱、住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和聯系電話等;
3、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4、行政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和理由;
5、行政復議決定的內容;
6、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救濟途徑;
7、行政復議決定的日期。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十八)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重慶市糧食局或者有關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二十九)申請人逾期不起訴且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按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重慶市糧食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附則
(三十)重慶市糧食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局的行政經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由市級財政予以保障。
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限、送達的規定執行。
(三十一)本實施辦法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三十二)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重慶市轄區內申請行政復議,適用本實施辦法。
(三十三)本實施辦法由重慶市糧食局負責解釋。
(三十四)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