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農業機械的推廣運用,鼓勵我省廣大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維護農業機械使用者、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和《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農業機械管理局會同四川省財政廳和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促進農業結構調整、保護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推廣農業新技術和優化農機裝備結構的原則,結合我省農業生產和農業機械化發展的需要,確定、公布《四川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并定期進行調整。
第三條 列入《目錄》的農業機械產品,應當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我省地方標準,經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的試驗鑒定適合我省推廣,并取得《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
第四條 凡我省已列入《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國家目錄》)的產品,直接列入《目錄》。
第五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促進農業機械化的地方財政補貼、金融扶持等優惠政策,作為推薦申報列入《國家目錄》的依據。
第六條 《目錄》的制定、公布和調整,應當公開、公正、科學、高效,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七條 《目錄》每三年公布一次,期間如有調整,按年 由四川省農業機械管理局發布調整公告。
第八條 列入《目錄》的農業機械分為農用動力、耕耘和整地、種植和施肥、田間管理和植保、收獲、脫粒清選烘干和貯存、農產品初加工、排灌、畜牧、其他機械等十類。
第九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信息應當包括產品名稱、牌號、型號、主要性能指標、適用范圍、生產企業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二章 申請與審定
第十條 每年9月30日前,根據自愿原則,由農業機械生產企業提出列入《目錄》的申請,并提供申報資料。企業提供的申報資料有:
、偕陥髸;②營業執照復印件;③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及鑒定(檢驗)報告復印件。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轄區內的企業提出列入《目錄》的申請,并對企業申報產品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及其產品推廣應用和投訴情況進行審查,逐個提出是否推薦的建議,連同企業申報材料一并于當年10月20日前逐級上報四川省農業機械管理局。
審查的主要內容為:①申報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特別是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是否真實、有效;②申報產品的質量和售后服務等是否有集中的投訴;③產品推廣應用范圍是否適當等。
第十二條 四川省農業機械管理局對各市(州)推薦上報的產品進行匯總,提出《目錄》草案或調整建議,并組織專家進行綜合審議,于11月底前形成《目錄》建議公示稿。
審議的主要內容是:①產品的先進性;②產品的適用性及范圍;③產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④產品的生產、銷售情況及價格;⑤其它相關情況。
第十三條《目錄》審查專家組由農業機械管理、生產、推廣、鑒定、科研、銷售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必要時邀請農業等其他方面的專家參加。
第十四條 專家組審議通過的《目錄》建議公示稿,由四川省農業機械管理局在四川省農機化信息網上公示10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目錄》建議公示稿公示期滿,由四川省農業機械管理局整理對其中爭議較大、社會反映問題較多的企業或產品進行調查核實,并根據調查核實情況對《目錄》建議公示稿作必要的修改后,送四川省財政廳和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簽。
第三章 公布與調整
第十六條 四川省農業機械管理局會同四川省財政廳和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公布《目錄》。
四川省農業機械管理局在征求四川省財政廳和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意見后,可以于每年12月底公布《目錄》調整公告。
第十七條 《目錄》的調整包括增補、變更和取消等情形。
第十八條 《目錄》公布后增補產品,按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列入《目錄》產品的商標、企業名稱、地址等產品相關信息發生改變的,其生產企業應當及時持相關證明文件向四川省農業機械管理局申請《目錄》變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四川省農業機械管理局調查核實后公告取消:
(一)在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不合格;
。ǘ┊a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質量隱患、不履行服務承諾等;
(三)產品在使用中出現重大質量事故,或因質量問題出現人身傷亡事故,或使用者集中投訴多;
。ㄋ模┊a品獲得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已失效的;
(五)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一條 各級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對列入《目錄》的產品實施檢查,發現屬于本辦法第二十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責令整改; 情節較重的,取消列入《目錄》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 從事《目錄》審查及檢查監督等工作的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農業機械生產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農業機械管理局會同四川省財政廳和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由四川省農業機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