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對我省化肥市場的宏觀調控,建立化肥淡季儲備制度,以緩解化肥常年生產、季節使用的矛盾,彌補省內資源不足,穩定全省化肥生產和市場價格,保障農業生產用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江西省級化肥淡季儲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淡季儲備原則。
1、省級化肥淡季儲備是指省政府委托化肥淡儲承儲企業在淡季儲存化肥,用于旺季市場銷售。省級化肥淡季儲備按照企業儲備、銀行貸款、政府貼息、市場運作、自負盈虧的原則進行。
2、省政府指定省發改委、省財政廳(以下簡稱委托管理單位)負責省級化肥淡季儲備管理工作。省發改委會同省財政廳商定化肥淡季儲備的品種和數量,并報省政府批準。
二、淡季儲備規模。
3、省級化肥淡季儲備以高濃度化肥為主,2005-2006年度淡儲總量為10萬實物噸,其中尿素8萬噸、復合肥2萬噸。以后如需調整儲量,由委托管理單位根據需求情況提出調整方案,報省政府批準。
4、化肥淡儲期限為6個月,儲備期一般為當年10月至次年3月。承儲企業可依照用肥季節差異情況適當調整淡儲起止時間。
三、承儲企業責任。
5、省級化肥淡季儲備經省政府同意后,委托有關承儲企業承擔。委托管理單位與承儲企業簽訂淡儲協議,約定淡儲化肥的品種和數量,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省供銷社要督查承儲企業建立健全儲備管理制度,協助委托管理單位履行日常具體的監管工作。
6、承儲企業須遵照國家或省定價格政策,組織采購貨源,并確保質量符合國家標準。淡儲貨源,原則上從省內化肥生產企業采購。淡儲化肥只限于滿足省內農業生產需要,不得用于出省或出口。
7、承儲企業要按照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經濟合理流向的原則設庫布局,并確保儲備安全。
8、承儲企業對淡儲化肥的銷售,要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執行;必要時,須服從委托管理單位調控,以平抑市場物價,穩定市場供應。
9、承儲企業在淡儲期間必須確保淡儲數量到位,數量認定標準為:淡儲期間累計調入量或生產量不少于近兩年同期平均調入量或生產量與承儲量之和、平均庫存比近兩年平均庫存高出承儲量的50%以上。
四、淡儲監督檢查。
10、委托管理單位要加強對承儲企業完成化肥淡儲任務情況的監督檢查。承儲企業要建立化肥淡儲月報制度,淡儲期間,承儲企業每月10日以前按要求向委托管理單位報送淡儲月報表(附表一),必要時須不定期報告購銷存情況。
11、承儲企業未按照協議要求進行儲備或擅自更換儲備品種、數量、地點,或未按要求上報化肥淡儲購銷存情況,委托管理單位取消其承儲資格,扣減利息補貼。
五、淡儲財務管理。
12、淡儲化肥所需資金由銀行按照信貸原則對承儲企業貸款,承儲企業按時還本付息。淡儲化肥由省財政給予利息補貼。淡儲化肥貼息成本,由委托管理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規定的尿素中準出廠價或其他品種市場價格情況和合理運雜費用逐年確定。
13、承儲企業達到本辦法第三條第9點規定,按企業協議承儲數量給予利息補貼;否則,視為未完成淡儲任務,不予補貼。
14、省財政負擔的貼息資金,按委托管理單位確認的貼息成本、淡儲數量、淡儲期限和半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對承儲企業包干。
15、化肥淡儲到期后15天內,承儲企業根據化肥淡儲情況編報化肥淡儲業務報告并填制《承儲企業化肥淡儲利息補貼申請表》(附表二),同時提供調入化肥的運輸票證、購進化肥票證等相關票據資料,經委托管理單位審核后上報省政府審定。
16、化肥淡儲利息補貼由省財政廳在審核通過之日15個工作日內直接撥付給承儲企業。
17、淡儲化肥經營盈虧,由承儲企業承擔。
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要協調相關部門支持承儲企業做好淡儲工作,并督促承儲企業執行協議,完成儲備任務。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按職能分工分別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一、淡季儲備原則。
1、省級化肥淡季儲備是指省政府委托化肥淡儲承儲企業在淡季儲存化肥,用于旺季市場銷售。省級化肥淡季儲備按照企業儲備、銀行貸款、政府貼息、市場運作、自負盈虧的原則進行。
2、省政府指定省發改委、省財政廳(以下簡稱委托管理單位)負責省級化肥淡季儲備管理工作。省發改委會同省財政廳商定化肥淡季儲備的品種和數量,并報省政府批準。
二、淡季儲備規模。
3、省級化肥淡季儲備以高濃度化肥為主,2005-2006年度淡儲總量為10萬實物噸,其中尿素8萬噸、復合肥2萬噸。以后如需調整儲量,由委托管理單位根據需求情況提出調整方案,報省政府批準。
4、化肥淡儲期限為6個月,儲備期一般為當年10月至次年3月。承儲企業可依照用肥季節差異情況適當調整淡儲起止時間。
三、承儲企業責任。
5、省級化肥淡季儲備經省政府同意后,委托有關承儲企業承擔。委托管理單位與承儲企業簽訂淡儲協議,約定淡儲化肥的品種和數量,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省供銷社要督查承儲企業建立健全儲備管理制度,協助委托管理單位履行日常具體的監管工作。
6、承儲企業須遵照國家或省定價格政策,組織采購貨源,并確保質量符合國家標準。淡儲貨源,原則上從省內化肥生產企業采購。淡儲化肥只限于滿足省內農業生產需要,不得用于出省或出口。
7、承儲企業要按照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經濟合理流向的原則設庫布局,并確保儲備安全。
8、承儲企業對淡儲化肥的銷售,要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執行;必要時,須服從委托管理單位調控,以平抑市場物價,穩定市場供應。
9、承儲企業在淡儲期間必須確保淡儲數量到位,數量認定標準為:淡儲期間累計調入量或生產量不少于近兩年同期平均調入量或生產量與承儲量之和、平均庫存比近兩年平均庫存高出承儲量的50%以上。
四、淡儲監督檢查。
10、委托管理單位要加強對承儲企業完成化肥淡儲任務情況的監督檢查。承儲企業要建立化肥淡儲月報制度,淡儲期間,承儲企業每月10日以前按要求向委托管理單位報送淡儲月報表(附表一),必要時須不定期報告購銷存情況。
11、承儲企業未按照協議要求進行儲備或擅自更換儲備品種、數量、地點,或未按要求上報化肥淡儲購銷存情況,委托管理單位取消其承儲資格,扣減利息補貼。
五、淡儲財務管理。
12、淡儲化肥所需資金由銀行按照信貸原則對承儲企業貸款,承儲企業按時還本付息。淡儲化肥由省財政給予利息補貼。淡儲化肥貼息成本,由委托管理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規定的尿素中準出廠價或其他品種市場價格情況和合理運雜費用逐年確定。
13、承儲企業達到本辦法第三條第9點規定,按企業協議承儲數量給予利息補貼;否則,視為未完成淡儲任務,不予補貼。
14、省財政負擔的貼息資金,按委托管理單位確認的貼息成本、淡儲數量、淡儲期限和半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對承儲企業包干。
15、化肥淡儲到期后15天內,承儲企業根據化肥淡儲情況編報化肥淡儲業務報告并填制《承儲企業化肥淡儲利息補貼申請表》(附表二),同時提供調入化肥的運輸票證、購進化肥票證等相關票據資料,經委托管理單位審核后上報省政府審定。
16、化肥淡儲利息補貼由省財政廳在審核通過之日15個工作日內直接撥付給承儲企業。
17、淡儲化肥經營盈虧,由承儲企業承擔。
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要協調相關部門支持承儲企業做好淡儲工作,并督促承儲企業執行協議,完成儲備任務。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按職能分工分別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