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財農[2002]100號
關于印發《福建省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財政局、農業局:
為保證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任務順利完成,加強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工作的管理,現將《福建省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農業廳
二OO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的實施意見》的精神,建立種子儲備制度。為保證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任務順利完成,加強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農業廳負責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與調劑工作。省級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設立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列入年度預算。
第二章 計劃
第三條 省級儲備種子的作物種類包括水稻、玉米和豆類等作物種子。常年儲備規模以全省500萬畝面積用種量的15%為原則。
第四條 省農業廳根據自然災害發生規律和糧食作物品種布局情況以及儲備資金規模綜合制定種子儲備年度計劃(包括作物、品種和數量),于每年3月底前下達,并報省政府辦公廳、省財政廳備案。雜交水稻種子收儲時間為二周年,常規稻和其它作物種子收儲時間為一周年。
第三章 收儲
第五條 儲備計劃下達后,省農業廳指定省種子管理機構與承儲單位簽訂種子儲備合同,明確儲備的作物種類、品種、數量、質量,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承儲單位要落實種源,確保收儲種子質量與數量。收儲種子的價格控制在同期市場價格水平。
第六條 承儲單位應安排最佳倉庫用于儲備種子,并確定專人專職負責省級種子儲備工作,收儲的種子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儲備期間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管理,確保種子質量安全,并按品種建立儲備種子技術檔案。
第七條 為了確保儲備任務的落實,每個年度收儲結束后由省農業廳組織有關人員對各承儲單位收儲的種子種類、數量、質量進行檢查驗收(驗收書見附表一)。
第四章 調撥
第八條 要求調用省級儲備種子,必須由需種單位所在的設區市農業局提出書面申請,報省農業廳審核、批準后,憑“省級救災備荒種子調撥通知單”調撥。
第九條 承儲單位在接到調撥通知單后,須向調入單位提供儲備種子質量檢驗報告,并由調入方復檢。
第十條 儲備種子調撥價格應本著保本的原則作價,調運具體事項由雙方協商辦理,承儲單位有義務協助調入單位做好調運工作。調運結束后,承儲單位應及時將調出儲備種子的品種、數量、時間、地點等情況書面報省農業廳、財政廳,調入部門應及時將儲備種子使用情況書面報告省農業廳。
第十一條 省級儲備種子由省農業廳負責調撥。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未經批準擅自動用儲備種子的,將通報批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并取消下一年度儲備任務。
第五章 轉商
第十二條 承儲到期后,種子質量經檢驗達不到生產用種質量標準的,可進行轉商處理。如果因承儲單位原因,造成種子在儲備有效期間種子質量達不到國家標準的,不能做轉商處理,由承儲單位承擔一切責任。
第十三條 承儲單位在轉商處理前,應填寫儲備種子轉商申請表(見附表二),并附種子收購原始憑證復印件報省農業廳批準后,在轉商虧損控制額內作轉商處理。
第六章 資金
第十四條 儲備資金主要用于下列項目支出:
(一)各承儲單位向銀行貸款解決儲備種子的收購資金所產生的利息;
(二)各承儲單位的收儲費用包括田間去雜費、收購費用、運雜費、水電費、檢驗費、熏蒸費、損耗費以及人工費等;
(三)各承儲單位儲備種子的倉庫租金及設備添置、維修補助等費用;
(四)儲備管理包括儲備會議、標簽制作、技術培訓、質量檢測、檢查驗收等費用;
(五)各承儲單位在儲備期滿后種子轉商虧損費用。
第十五條 省農業廳根據當年儲備任務與資金總預算數在5月15日前將儲備資金使用細化預算報省財政廳,經審定同意后(除第14條5款即轉商虧損費用外),于6月10日前一次性撥付省農業廳。轉商虧損于每年9月份按種子轉商的原始憑證復印件實際虧損額,經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后撥付省農業廳。
第十六條 省農業廳根據批準的儲備資金使用項目及其控制金額,按不同項目分批下撥使用。
(一)省農業廳根據各承儲單位承儲任務于當年6月底前將收儲費用、管理費用和倉庫租金及設備添置、維修等費用按預算標準下撥。
(二)貸款利息按當年儲備種子量和收購價格測算出貸款額度,并按銀行同期利率預算13個月貸款利息總額。在各承儲單位經驗收完成儲備任務后,于9月份按預算額下撥。儲備種子有調出的按實際存儲月份支付。
第十七條 儲備資金年度有結余的,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七章 監督
第十八條 為加強對儲備工作的監督管理,每個年度由省農業 廳組織不定期對各承儲單位進行檢查,一旦發現任務不落實及弄虛作假行為,將追究承儲單位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 省級種子儲備專項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凡有挪用資金及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出,將收回其資金,并嚴肅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