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活躍我省農機維修和銷售市場,實現全省農業機械維修和銷售行業的有序化管理,推動企業進一步完善服務機制,為農民提供方便、及時、經濟、優質服務,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遼寧省農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凡從事維修拖拉機、 農用汽車、農用運輸車、內燃機、農村機電設備及林牧副漁業機械設備(不含捕撈漁船機械和助漁導航機械以及水利排灌機械,下同)的國有、集體、私營企業和個體修理戶等統稱為農機維修廠點。
凡從事經營拖拉機、 農用汽車、 農用運輸車、 內燃機、 農林牧副漁業機械及其總成、零配件的國有、集體、私營和個體銷售單位統稱為農機銷售點。
農機維修廠點、農機銷售點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資格審定
一、農機維修廠點分農機綜合維修廠點和農機專項修理點。農機綜合維修點分為一、 二、
三級(具體劃分標準詳見附表)。農機維修廠點的開業審定由所在地(市或縣)農機主管部門按附表規定組織審查,經審查合格后發給蓋有批準單位印章的《技術合格證》,并上報省農機局備案。農機維修點在取得技術合格證后,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農機維修業務。《技術合格證》由省農機局統一印制。對已開業并取得《技術合格證》的,要按規定換發新的《技術合格證》。
二、農機銷售點應具備《條例》規定的條件,營業面積一般不應少于30M2,倉庫面積不應少于20M2,并具有必要的檢測儀器和量具。對設立農機銷售點的申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嚴格審查條件,并進行實地審核,符合規定的,發給營業執照。并將有關登記情況及時通告同級農機管理部門。對已開業的農機銷售點,由當地農機管理部門會同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一次審查,對未達到規定條件的要限期達到。
三、農機維修廠點、農機銷售點變更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企業名稱、經營地址或臨時停業的,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并到農機主管部門備案。
四、農機管理部門每年對農機維修者的維修設備、檢測儀器進行一次審驗,監督其維修質量。
第四條,修理工考核
凡從事農機維修工作的工人均應參加技術考核。具體考核辦法按遼寧省農機局頒發的《農業機械維修工人技術考核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管理與服務
一、市縣農機主管部門要建立農機維修廠點、農機銷售點檔案,將農機維修廠點、農機銷售點基本情況(包括工人技術等級、廠房、設備、資金等)以及審批、檢審等有關情況整理歸檔。鄉(鎮)農機管理站要建立農機維修點、農機銷售點以及農機維修技術工人卡片。
二、物價和農機主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管理,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農機維修廠點要嚴格遵守物價政策。
公開修理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對隨意擴大工時定額和亂漲價的,要按物價管理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農機銷售點要使用統一的價格標簽,標明產品名稱、規格、廠家、產地和價格,做到明碼實價。
三、各級農機管理部門要配合技術監督部門做好農機維修質量和農機維修配件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保護農民合法利益。
四、農機維修廠點和農機銷售點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遼寧省商品質量監督條例》、《 遼寧省農機管理條例》以及《拖拉機修后質量驗收標準》的有關規定。嚴格把好進貨關,對實行生產許可證、推廣許可證和售前報驗制度的農機產品,農機銷售部門要在供貨方提供有關證明后方可進貨、銷售。
農機管理部門每年要制定涉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機商品質量監督檢查計劃,報同級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并由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實施。
農機維修實行保修期制度, 動力機械保修期不少于6個月,其它農機保修期不少于3個月,
在保修期內正常使用情況下出現修理部位質量缺陷的,農機維修者應當返修。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五、當用戶與農機維修廠點、農機銷售點之間發生質量糾紛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農機維修廠點、農機銷售點要按月(或季)向當地農機主管部門報送統計報表和有關資料,并逐級上報省農機局。
第六條,罰則
對違反第三條一、二款規定的,按照無照經營處理。
第七條,附則
一、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原《遼寧省農村機械維修行業管理辦法》停止執行。
二、本規定由遼寧省農機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