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無公害畜產品的管理,保護人民身健康,促進畜牧業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發展無公害農產品的通知》(川府辦發(2001)89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無公害畜產品,是指有毒有害物質殘留量控制在質量安全允許范圍內,經省無公害畜產品認定機構認定,符合我國無公害產品行業標準和四川省地方標準,并經許可使用認定專用標志的畜產品。
第三條 省、市、州、縣畜牧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無公害畜產品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四條 四川省無公害畜產品質量標準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制定,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實施。
第五條 對無公害畜產品實行認定制度。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負責全省無公害畜產品的認定工作,省畜產品安全檢測中心具體承辦。
第六條 在四川省范圍內,凡從事與無公害畜產品生產、經營有關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
第二章 無公害畜產品養殖場及無公害畜產品的認定
第八條 申報無公害畜產品養殖場的條件:
(一)無公害畜產品養殖場應當建立在無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污染的地點。畜禽飲用水經檢測應當符合我國農業行業標準《無公害食品 畜禽飲用水水質》(NY 5027—2001)的規定。
(二)無公害畜產品養殖場應認真貫徹《動物防疫法》和《四川省《動物防疫法,實施辦法》,并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
(三)根據《無公害畜產品》行業標準和四川省地方標準制定了相應的產品生產技術規范。
(四)無公害畜產品養殖場應實施從飼料、獸藥使用、疫病防制到屠宰的全程監控。使用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獸藥等必須符合《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規定。
第九條 申報無公害畜產品的條件:經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審查認定無公害畜產品養殖場生產的畜產品,并經抽樣檢測,符合我國《無公害畜產品》行業標準或四川省地方標準。
第十條 無公害畜產品由生產單位和個人自愿申報。縣以上畜牧管理部門受理本轄區內單位和個人無公害畜產品養殖場和無公害畜產品的申報,并進行初步審核。初審合格后,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認定。
第十一條 經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認定的無公害產品養殖場和無公害畜產品,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頒發無公害畜產品養殖場和無公害畜產品證書及圖形標志,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證書與標志管理
第十二條 無公害畜產品養殖場和無公害畜產品證書及圖形標志式樣,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制定。
第十三條 無公害畜產品標志有效期一般為三年。三年期滿要求繼續使用的,須在期滿前三個月內重新申請認定。符合條件的,方可繼續使用。未重新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使用權。
第十四條 無公害畜產品包裝上應當標示無公害畜產品證書號及圖形標志,同時注明生產單位名稱和地址;圖形標志應當按照標準圖樣的比例放大和縮小,不得變形。
第十五條 無公害畜產品養殖場證書和無公害畜產品證書及圖形標志的使用范圍以核準使用的養殖場和畜產品為限。
持有無公害畜產品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允許在被認定的產品以及產品包裝、產品說明書、產品廣告宣傳中使用地公害畜產品圖形標志和字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自己享有的無公害畜產品養殖場證書和無公害畜產品證書及圖形標志的使用權轉讓或租借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也不得用于尚未認定的其他產品或核準的生產基地范圍以外的同類產品。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變更公害畜產品證書:
(一)使用新商標的;
(二)無公害畜產品證書持有人變更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無公害畜產品證書:
(一)產品的型號、規格發生變化的;
(二)改變生產條件、工藝和產品標準的。
第十八條 未經認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產品包裝或標簽上、廣告宣傳中使用無公害畜產品標志或字樣。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畜牧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無公害畜產品生產的監督管理,對養殖場使用的飼料、獸藥和其畜產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檢。
畜產品檢測單位必須是出具公證數據的檢測機構。
被抽檢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無公害畜產品生產全程監控的情況,提供生產過程全程監控的記錄檔案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 由于生產場地環境污染或在生產過程中操作失誤等原因暫時喪失無公害畜產品生產條件的,生產者必須立即停止使用無公害畜產品圖形標志。待生產條件恢復后,由無公害畜產品批準單位審核,方可恢復使用無公害畜產品圖形標志。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使用或撤銷無公害畜產品證書和圖形標志,并向社會公告。
(一)復檢、抽檢不合格或者拒絕復檢、抽檢的;
(二)發生產品質量事故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等喪失生產條件的;
(四)發現在養殖過程中使用鹽酸克倫特羅、激素等違禁添加物的;
(五)在養殖過程中使用國家已經停用的氯霉素、呋喃唑酮等獸藥的;
(六)圖形標志使用不符合規定的;
(七)擅自轉讓無公害畜產品證書與圖形標志的。
撤銷或暫停使用無公害畜產品證書和圖形標志的單位在暫停期內應對其存在問題進行整改,暫停期限不超過半年;暫停期滿,整改不迭標的,撤銷其證書。
第二十二條 外省的無公害畜產品,應經產品所在地省市無公害畜產品認定部門認定,并報我省縣以上畜牧主管部門備案后,方能在轄區內銷售及從事廣告宣傳活動。
第二十三條 無公害畜產品經銷者應向生產者或經營者索取無公害畜產品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不得以無公害產品名義銷售其他畜產品。
第二十四條 經營(包括定點或專柜)銷售無公害畜產品的,必須持有該畜產品生產單位的委托書和認定證書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 經銷者對無公害畜產品進行廣告宣傳時,其內容必須真實。未經批準的畜產品及生產基地,不得以無公害畜產品或以無公害率產品養殖基地名義在報刊、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上進行宣傳。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上述規定的,縣級以上畜牧主管部門將會同工商等有關部門,依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從發布后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