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糧食市場的宏觀調控,做好國家委托中儲糧總公司臨時存儲的糧食(以下簡稱臨時存儲糧)銷售工作,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糧食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國家臨時存儲糧食指國家指定中儲糧總公司執行最低收購價預案收購和國家組織進口,并委托中儲糧公司臨時存儲的糧食。
第二條 銷售臨時存儲糧要有利于保持市場糧價在合理水平上基本穩定,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滿足市場需要,保持糧食市場的穩定。
第三條 臨時存儲糧采取在糧食批發市場常年常時公開競價的方式銷售,保證市場供應。
第四條 承擔臨時存儲糧競價銷售的糧食批發市場,由國家糧食局根據國家宏觀調控需要,按照規范有序、方便客戶、保證供應、服務良好、安全高效的要求確定,并負責資格審核。受委托的糧食批發市場可以采取現場交易和網上交易相結合的方式競價。具體交易細則由國家糧食局另行制定。
第五條 受委托承擔臨時存儲糧競價銷售的糧食批發市場負責進場交易企業的資格審查,按照交易細則規范交易,負責貨款結算等有關商務服務,協調解決商務糾紛,并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糧食局、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儲糧總公司報告交易結果。
第六條 由國家糧食局公告進行競價銷售的交易市場和投放數量,并委托交易市場提前公告糧食品質和交割地點。
第七條 臨時存儲糧競價銷售底價,由財政部原則上按照最低收購價加收購費用和其他必要費用確定,并根據國家宏觀調控需要和市場供求情況擇機調整。實際交易價格不得低于公布的銷售底價。
第八條 參加競價交易的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向舉行競價交易的批發市場提交申請,并需通過資格審核。參加交易企業必須達到規定數量方可進行競價交易。
第九條 競價銷售臨時存儲糧的糧源,由國家糧食局商中儲糧總公司根據糧食市場需求情況,把握好銷售節奏和力度,優先安排銷售倉容緊張、儲存條件差、存儲時間長的庫點糧食。
第十條 中儲糧總公司負責提供交易的標的,滿足不同客戶需要,并作為賣方代表與買方簽訂成交合同。
第十一條 農業發展銀行負責成交糧食的貨款結算和貸款回收工作。
第十二條 建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財政部、國家糧食局、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儲糧總公司參加的臨時存儲糧銷售聯席會議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總體協調臨時存儲糧銷售工作。
第十三條 有關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督促本地臨時存儲糧的代承儲庫點按出庫計劃和相關要求及時出庫;負責交易過程和交易行為的監管。對違反交易規則進行非法交易、囤積倒賣、破壞流通秩序的,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請當地工商部門查處。
第十四條 受委托組織競價交易的糧食批發市場違反交易規則的,由國家糧食局取消其承擔競價銷售的資格,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對不按照合同約定出庫的承儲企業,由國家糧食局取消其承儲資格,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提請中央財政停撥利息費用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