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農資市場規范化管理,維護農資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農業生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部定點農資市場,是指經過創建,達到規定條件并經農業部批準掛牌的全國性或區域性的農資市場。
第三條 農業部定點農資市場的申報與管理遵循“自愿申報、積極創建、考核授牌、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申報創建條件
第四條 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要求,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農資市場,可自愿申報創建農業部定點農資市場:
(一)市場具有規范的名稱和獨立的法人資格,管理機構健全,產權明晰,無不良債務。
(二)市場營業面積、常年入住市場的農資經營戶有一定規模和數量,市場年交易額在1億元以上,具有區域性或全國性的主要農資集散地和集中交易功能,在當地有較大影響,能夠在誠信經營、優質服務等方面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三)市場具有較完善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和質量管理與控制制度,對進入市場的農資經營戶和農資產品實行嚴格的進入和退出機制,能夠向消費者承諾損害賠償,并能及時處理與消費者之間的農資質量糾紛。市場運行規范,交易秩序良好。
(四)市場相關的基礎設施基本健全,能夠采取有效措施,為農資經營戶和消費者提供農業科技和農資信息、農資倉儲、物流配送等配套服務。
(五)入住市場的農資經營戶相對固定,各種證照合法齊全,營業人員具有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能夠建立進貨臺賬和銷貨臺賬,開具并保存完整的進貨發票和銷貨發票,經營行為守法規范。
(六)市場正式運營二年以上,經營業績和社會信譽良好,產品質量和產品標簽抽查合格率高于當地市場抽查平均水平,無重大農資質量糾紛發生。
(七)市場選址、建設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劃及相關政策法規,交通便利,物流配送方便快捷。
第三章 申報創建和驗收審批程序
第五條 申報創建農業部定點農資市場,應當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對照申報條件提出的申請報告;
(二)營業執照的副本或復印件及市場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市場建設用地的產權證書或租賃合同的副本或復印件;
(四)市場管理機構的組成人員名單及身份證明;
(五)內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文本復印件;
(六)近兩年市場經營業績的說明或財務、審計部門的審查報告;
(七)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 市場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農資市場的申請后,組織人員對農資市場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申報條件的市場推薦上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后,會同市、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申報定點的農資市場進行現場考核,提出考核意見,并將符合申報創建條件的市場推薦上報農業部。
第八條 農業部在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的基礎上,經過核查、評審,確定農業部定點農資市場創建單位名單。
第九條 經過創建,符合條件的農資市場可向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報農業部。
第十條 農業部將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成立評審組,對各省驗收上報材料進行審核,通過現場考核、評審,提出審定意見,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農業部予以公示,并授予農業部定點農資市場稱號。
第四章 定點農資市場的扶持
第十一條 農業部和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積極爭取制定相關政策和措施,扶持定點農資市場發展。
第十二條 農業部和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各種形式,向定點農資市場提供市場供需、價格、質量等相關信息,促進定點農資市場之間的信息溝通和交流,幫助定點農資市場增強市場變化應對能力。
第十三條 農業部和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定點農資市場開展合作、交流、考察、培訓以及宣傳推介等活動。
第十四條 定點農資市場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定點農資市場的建設發展和運行管理提供指導和咨詢,幫助制定規范化管理模式,健全管理制度。
第五章 定點農資市場的義務
第十五條 定點農資市場應當按照農業部規定,懸掛“農業部定點農資市場”標牌。
第十六條 定點農資市場應當依法自覺接受所在地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指導,配合和協助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市場執法檢查、產品質量抽檢等日常監管工作。
第十七條 定點農資市場應當按照農業部要求的內容和時間,報送市場農資價格監測情況,及時反映農資質量、供求等可能影響農業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
第十八條 定點農資市場應當不斷健全市場管理制度,完善配套服務設施;積極建立或參加行業協會或其他中介組織,實行誠信經營承諾制,加強行業自律和內部管理,確保農資產品質量。
第十九條 定點農資市場應當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定期組織開展技術、信息、咨詢、培訓、促銷、連鎖配送等服務活動,提高市場輻射能力。
第二十條 定點農資市場發生變更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項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定點農資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負責定點農資市場的創建、推薦和考核,依法加強對定點農資市場的日常監管,督促落實管理制度,完善服務設施,促進市場良性發展。
第二十二條 定點農資市場的申報創建和驗收審批每三年組織一次,同時開展復審活動。對復審合格的,繼續保留其定點農資市場稱號。
第二十三條 農業部對定點農資市場及其創建資格實行動態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農業部取消其定點農資市場稱號或創建資格,并予以通報:
(一)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定點資格的;
(二)市場資質或經營范圍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申報條件的;
(三)市場違法違規經營或銷售假冒偽劣農資,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復審不合格的。
第二十四條 定點農資市場稱號被取消的,由市場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回其農業部定點農資市場標牌,并且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指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農業、農機、畜牧獸醫、農墾、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