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商品林木種子采收管理,規范商品林木種子采收行為,防止搶采掠青,損壞母樹,確保種源純正和生產用種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從事商品林木種子采收和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本規定。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商品林木種子采收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負責。
四、采種林分包括種子園、母樹林、一般采種林和臨時采種林、群體和散生的優良母樹。
種子園是指用優樹無性系或家系按設計要求營建的、實行集約經營的、以生產優質種子為目的的采種林分。
母樹林是指選擇優良天然林或種源清楚的優良人工林,經去劣留優、疏伐改造、撫育管理,以生產優良種子為目的而營建的采種林分。
一般采種林是指選擇中等以上林分去劣疏伐,以生產質量合格的種子為目的的采種林分。
臨時采種林是選擇即將采伐的林分,以生產質量合格的種子為目的的采種林分。
五、林木種子的采集應當在確定的采種林分和采種期內進行。優先采集種子園、母樹林、采種基地的種子。
種子園、母樹林由省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一般采種林、臨時采種林、群體和散生的優良母樹由市、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分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六、采種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在采種期起始日一個月前向社會公布。
七、林木種子生產者組織有采種經驗的人員進行林木種子采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林木種子采收工作的監督檢查。
八、采種現場應有技術人員或熟練工人對采種方法、采種質量、母樹保護、人員安全進行檢查指導。
九、林木種子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林木采種技術標準要求采集種子,并按照國家標準《林木采種技術》(GB/T11619-1996)附錄E填寫《林木采種登記表》。
采集和收購林木種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林木種子采集和收購檔案,包括種子產地、種源、數量、質量檢驗證書、責任人和林木采種登記表等內容。
十、收購林木種子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取得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具備林木種子貯藏設施,建立種子流向檔案。
十一、禁止在采種林分內從事采石、采沙、采土、采脂、開墾、放牧、砍柴等影響林木種子正常生產的活動。
十二、在林木種子生產基地內采集種子的,由種子生產基地的經營者組織進行。
國家投資建設的林木種子生產基地生產的林木種子,由當地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收購和調劑使用,優先用于生態公益林建設。
進入林區收購林木種子的,應當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十三、禁止搶采掠青、損壞母樹,禁止在劣質林內、劣質母樹上采種。禁止在確定的采種林分外采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