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科學、公正、及時地審定主要農作物新品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及農業部頒布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江蘇省境內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主要農作物,是指《種子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及油菜、馬鈴薯、西瓜、辣椒。
第二章品種審定委員會
第四條省農林廳設立江蘇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品審會),負責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設區的市成立審定小組,承擔適宜于特定生態區域推廣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初審工作。
第五條省品審會由科研、教學、推廣、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委員一般具有高級以上職稱或處級以上職務,年齡一般在55歲以下。每屆任期5年,委員可以連任。省品審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2名。
第六條省品審會設立辦公室,掛靠江蘇省種子站,負責品種審定的日常工作,設主任1名。
第七條省品審會設立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含油菜、馬鈴薯),蔬菜(西瓜、辣椒)六個專業委員會和綜合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由12-16人組成、綜合委員會由7人組成,各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八條省品審會設立主任委員會,由品種審定委員會主任及副主任、各專業委員會主任、綜合委員會主任和辦公室主任組成。
第九條省品審會和市品種審定小組所需的經費,列入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專項經費預算。
第三章申請和受理
第十條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品種,實行國家或者省級審定,申請者可以申請國家審定或省級審定;西瓜、辣椒品種,實行省級審定,申請者可以申請省級審定。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在江蘇申請品種審定的,應當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種子科研、企業、經營機構代理。
第十一條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省品審會可接受委托進行應用價值及適應種植區域試驗,并公布結果。
第十二條從境外引進的農作物品種和轉基因農作物品種的審定權限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申請審定的品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人工選育或發現并經改良的;
(二)與現有品種(全國和省級品審會已受理或審定通過的品種)有明顯區別的;
(三)遺傳性狀穩定;
(四)形態特征和生物學特性一致;
(五)具有適當的名稱。
第十四條申請品種審定的,應當向省品審會辦公室提交申請書。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電話號碼、傳真、國籍;
(二)品種選育的單位或個人;
(三)作物種類和品種暫定名稱,品種暫定名稱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規定;
(四)建議的試驗區域和栽培要點;
(五)品種選育報告,包括親本組合以及雜交種的親本血緣、選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
(六)品種(含雜種親本)特征描述以及標準圖片;
(七)轉基因品種還應當提供在試驗區域內的安全性評價批準書。在完成品種試驗提交審定前,還應提供安全評估報告。
第十五條省品審會辦公室在收到申請材料2個月內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夏熟作物受理申請時間為每年3月15日至5月15日;秋熟作物受理申請時間為每年8月15日至10月15日。
對于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省品審會辦公室通知申請人在1個月內交納試驗經費和試驗種子。對于當年交納試驗經費和試驗種子的,由辦公室安排區域試驗;下一年繼續參加試驗的,也要在規定時間內交納試驗經費和試驗種子;逾期不交納試驗經費或者試驗種子的,視同撤回申請。
對于不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人在接到通知2個月內陳述意見或予以修正,逾期未回復的視同撤回申請;修正不合格的,駁回申請。
在受理期間,省品審會辦公室可直接組織或委托市品種審定小組對申請審定的品種進行田間鑒定。
第四章品種試驗
第十六條品種試驗包括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具體試驗辦法由省品審會制定并發布。
第十七條每一個品種的區域試驗在同一生態類型區不少于5個試驗點,試驗重復不少于3次,試驗時間不少于兩個生產周期,對其豐產性、適應性、抗逆性和品質等農藝性狀進行鑒定。
第十八條每一個品種的生產試驗在同一生態類型地區不少于5個試驗點,一個試驗點的種植面積不小于300平方米、不大于666平方米(西瓜、辣椒生產試驗,采用保護地栽培時,面積可根據情況而定),試驗時間為一個生產周期。在接近大田生產的條件下,對品種的豐產性、適應性、抗逆性等進一步驗證。
第十九條抗逆性及品質鑒定結果以省品審會指定的測試機構的檢測結果為準。
第二十條每一個試驗周期結束后,省品審會辦公室負責試驗數據的匯總;由省品審會專業委員會審核、修改匯總材料;并在三個月內將試驗結果(審核、修改結果)及時通知申請人。
第五章審定與公布
第二十一條對于完成試驗程序的品種,省品審會辦公室應當在3個月內匯總結果,并提交省品審會專業委員會初審。
第二十二條專業委員會召開會議初審品種,到會委員達到委員總數2/3以上會議有效,根據審定標準,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贊成票數超過委員總數1/2以上的品種,通過初審。
第二十三條初審實行回避制度。專業委員會主任認為可能影響初審結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回避。
專業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省品審會辦公室決定。
專業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申請人到會介紹品種,否則申請人一律回避。
第二十四條初審通過的品種,由省品審會辦公室向綜合委員會通報各專業委員會初審的結果,征求綜合委員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初審通過的品種,由專業委員會將初審意見和綜合委員會的意見及推薦種植區域提交主任委員會審核,審核同意的,通過審定。
第二十六條審定通過的品種,由省品審員會辦公室編號、頒發證書,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編號為審定委員會簡稱、專業委員會簡稱、年號、序號、其中序號為二位數。如2001的省審定通過的水稻品種編號為“蘇審稻200101”
第二十七條審定未通過的品種由省品審會辦公室在15日內通知申請人。對審定結果有異議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省品審會或者上一級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復審。省品審會辦公室對復審理由等情況進行審核,在3個月內做出決定,并通知申請者。
第二十八條審定通過的品種和根據本規定第三十四條批準引種的品種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點,由專業委員會提出停止推廣建議,經主任委員會審核同意后,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公告
第二十九條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品種的審定標準,執行農業部制定的標準。西瓜、辣椒品種的審定標準,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農業部備案。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對申請審定品種,省品審會辦公室、承擔品種試驗及有關單位人員未經申請人同意,不得將試驗種子用于非品種試驗目的擴散。
第三十一條承擔品種試驗的單位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賠償損失,取消承擔品種試驗資格,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從事品種試驗、審定工作的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在品種試驗和品種審定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從相鄰省、直轄市引種通過省級審定的品種直接應用于生產,由引種單位向省品審會辦公室提交申請書,經專業委員會審議,報主任委員會審核,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
受理引種申請材料的時間:與受理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申請書的時間相同。
第三十五條審定通過的品種,原申請者對其個別性狀進行改良的,品種名稱不得使用原名稱,但應明確表明與原品種有關。經營、推廣前應當報經原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省品審會可不另行安排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僅就改良性狀作1至2個生產周期的試驗進行驗證。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江蘇省農林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