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確保內蒙古自治區級成品儲備糧(以下簡稱成品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級儲備糧輪換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結合成品糧儲存保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成品儲備糧是指為穩定大中城市成品糧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在自治區級儲備糧規模內建立的。一定數量的成品糧儲備。成品儲備糧數量根據下達的自治區級儲備糧計劃對應原糧數量,按照自治區糧油統計制度規定的折合率確定。
第三條成品儲備糧承儲單位(以下簡稱承儲單位)根據自治區糧食局、財政廳和農發行內蒙古分行下達的計劃,負責組織落實成品儲備糧承儲任務,并對成品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四條承儲單位應具備儲存成品儲備糧必要的倉儲設施設備和人員等條件。未經自治區糧食局、財政廳和農發行內蒙古分行批準,不得擅自變更儲存地點。
第五條成品儲備糧實行滾動輪換、動態管理。成品儲備糧計劃下達后,承儲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保質保量完成成品儲備糧入庫任務。
第六條成品儲備糧質量必須達到規定標準,儲存期不得超出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儲存期限。承儲單位應根據實際,統籌安排,及時組織輪換,每批成品儲備糧的輪空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第七條承儲單位承儲成品儲備糧的實際庫存,在每年12月15日至次年1月14日期間必須達到儲備任務數量,其余時期不得低于承擔儲備任務數量的60%。
第八條承儲單位要按規定建立成品儲備糧輪換臺賬,根據輪換進度逐日登錄輪換臺賬。輪換期間,在每個月后5個工作日內,向自治區糧食局報送承儲企業輪換臺賬。每半年向自治區糧食局、財政廳和農發行內蒙古分行報送一次輪換工作總結。
第九條承儲單位要按照儲備糧“一符、三專、四落實”的要求,建立自治區級成品儲備糧專賬、分倉保管賬和專卡,做好相關財務、統計工作。不同產地、不同等級、不同批次的成品儲備糧應分貨位儲存,并懸掛自治區級儲備糧專卡。
第十條成品儲備糧的儲存和輪換費用補貼,按照成品糧對應的原糧數量和補貼標準,由自治區財政廳每半年撥付一次。農發行內蒙古分行根據計劃文件,按照《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地方儲備糧貸款辦法》提供成品儲備糧貸款。
第十一條自治區糧食局、財政廳、農發行內蒙古分行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成品儲備糧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糧食局、財政廳、農發行內蒙古分行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