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確保糧食風險基金包干政策的落實,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1]28號)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糧食風險基金包干
(一)從1999年開始,中央財政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了糧食風險基金包干。在此基礎上,為了給糧食主產區更大的支持,從2001年開始,中央財政適當增加了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沒有增加補助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風險基金維持1999年包干基數不變。
(二)糧食風險基金實行包干后,財政部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和制定指導性政策;按時撥付中央補助;監管資金的到位和使用;定期向國務院報告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等。國家計委、國家審計署、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負責監督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是:在中央政策指導下,制定本地區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補貼范圍、補貼標準和補貼方式,以及具體監督管理辦法;應確保地方糧食風險基金及時足額籌集到位;按時撥付糧食風險基金;負責本地區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三)糧食風險基金繼續實行農業發展銀行專戶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必須在同級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糧食風險基金必須通過專戶撥付。
二、糧食風險基金籌措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政策應籌集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納入地方財政預算,足額安排,不得留有缺口。
(二)中央財政對地方糧食風險基金包干補助款,按季均衡撥付,每個季度的補助資金要在本季度的第一個月底之前撥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在省級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
(三)地方應配套的糧食風險基金,要按季均衡到位,并在每季度第二個月底之前撥付到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地(市)、縣(市)級財政應負擔的糧食風險基金不能及時到位的,由省級財政先行墊付。
(四)當年結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如數結轉到下年度使用,不得抵頂下年度應到位的配套資金。地方各級財政不得減少下年度糧食風險基金預算安排。
(五)糧食風險基金專戶資金按單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計息,利息收入轉增糧食風險基金本金,不得抵頂地方財政應到位的配套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六)對地方財政特別困難的部分糧食主產區,在當年安排的地方配套的糧食風險基金高于上年的前提下,對確實無法足額到位的缺口部分,繼續實行經批準向商業銀行借款的辦法。在每年年底前,由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申請,經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借款。省級人民政府獲得的借款,由借款銀行直接將資金撥入申請省(自治區)財政廳在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
三、糧食風險基金撥付
(一)糧食風險基金對購銷企業按季撥付。補貼資金必須在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15日之前撥付到糧食購銷企業。
(二)糧食風險基金對糧食購銷企業撥付,由糧食購銷企業向糧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糧食主管部門根據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補貼政策進行審核,審核后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復核后,開具對糧食購銷企業的撥款通知書,農業發展銀行依據財政部門的撥款通知書直接將資金撥付到糧食購銷企業賬戶。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由糧食購銷企業直接向主管財政部門申請,同時報糧食主管部門審核。
(三)主管財政部門在收到糧食主管部門或糧食購銷企業報送的糧食風險基金補貼申請后,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開具撥款通知書,逾期未開具的,必須說明理由。農業發展銀行在收到主管財政部門撥款通知書后,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如數劃撥到被補貼企業的開戶銀行,并將回執通知到同級財政部門和糧食部門。如農業發展銀行因故不能撥款的,必須及時通知同級財政部門和糧食部門,并解釋原因。
(四)主管財政部門在收到糧食主管部門或糧食購銷企業報送的申請后,在規定的工作日內沒有開具撥款通知書,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省級農業發展銀行根據糧食主管部門審核后的糧食購銷企業的申請,按申請補貼數的80%直接從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劃撥到應享受補貼企業的開戶銀行,撥款后通知省級財政部門。
(五)糧食風險基金撥付到企業后,按政策規定應由企業享受的補貼資金,由企業用于經營和發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
四、糧食風險基金使用
(一)在中央政策指導下,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補貼范圍、補貼標準和補貼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并抄報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備案。
(二)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糧食風險基金具體補貼范圍、補貼標準和補貼方式,既要與中央政策相一致,又要與本地實際情況相結合。糧食購銷企業執行保護價政策應得到合理的補貼,不得縮*(固*范圍,壓低補貼標準;制定保護價要能補償糧食生產成本,并使農民得到適當收益,不得壓低保護價,損害農民利益。
(三)糧食主產區要繼續執行“三項政策、一項改革”。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必須確保糧食購銷企業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余糧。具體補貼方式可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清況制定。
(四)糧食主銷區的糧食風險基金使用,必須重點確保地方儲備糧油所需的利息費用補貼。
(五)糧食購銷平衡地區,可視本地區特點,比照糧食主產區或主銷區,確定本地區糧食風險基金必須確保的重點。
(六)糧食風險基金在確保重點后,如有節余,可用于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五、糧食風險基金超支彌補糧食風險基金包干后,中央財政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超支不補,節余留用。省級人民政府對包干負責,凡出現超支,由地方彌補。
六、糧食風險基金的月報、年報制度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負責編報糧食風險基金月報。每月的月報經同級農業發展銀行審核簽章后,于次月5日前上報財政部,并抄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糧食局。
(二)糧食風險基金年報是本年度的決算報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負責編報。財政部門編制糧食風險基金年報要與同級糧食部門、農業發展銀行協商,上報前必須經同級糧食部門、農業發展銀行審核簽章。年報應在次年第一季度末之前上報財政部,并抄報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財政部收到決算后,商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及時審核批復。
七、糧食風險基金監督檢查
(一)糧食風險基金納入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重點監管范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要積極配合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做好監督檢查工作,糧食風險基金有關制度文件和月報、年報要及時抄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二)財政部每年組織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計部門或社會中介機構,對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檢查。
八、罰則
(一)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糧食風險基金具體補貼政策與中央的規定不一致的,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提出意見并幫助糾正。
(二)中央財政按年考核地方自籌糧食風險基金到位情況,對不能按時到位的地區,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糧食生產和流通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00]12號)規定,中央財政將在下一年度初相應扣撥中央對地方財政稅收返還款,直接撥入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強制到位。
(三)糧食風險基金使用有違反規定挪作他用的,根據《糧食購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規定,沒收違紀款,上交中央金庫,并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四)在對糧食風險基金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任何借口,將企業應享受的糧食風險基金補貼抽回或挪用,根據《糧食購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規定,沒收違紀所得,上交中央金庫,并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五)如因農業發展銀行匯撥不及時造成補貼資金不能按時到位的,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六)對不按時報送糧食風險基金月報及年報的地區,財政部將以文件形式通報批評。
九、本辦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以前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監管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