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食品是人類生存權和發展權最基本的物質保障。近年來接連不斷發生的諸如"蘇丹紅"、"二惡英"、"三聚氰胺"等嚴重侵犯公眾利益的惡性食品安全事故引發了人們對食品安全的高度關注,也促使政府重新審視這一關系到國家公共安全的問題。事實上,各級監管部門針對食品安全進行的執法檢查,從沒有停止過,而且還會在每年的重大節日前加大執法檢查的力度。但令人費解的是,劣質食品依然層出不窮。歸根結底,造成我國食品安全問題屢禁不絕的重要原因還是在于我國食品安全保障體系尚需完善。
一、加強對職能部門的監管力度
現行食品安全保障體系中,對食品安全監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管職責的落實及失職責任的追究機制存在不足。
2008年,針對"三聚氰胺"進行大規模圍剿之后,我們以為從此會遠離"三聚氰胺",不曾想,行業亂局依然嚴重。2009年的最后一天, 上海熊貓乳品公司因涉嫌生產、銷售三聚氰胺超過國家標準的乳制品,被依法查處。 (點擊查看相關新聞 》)
監管不力是上一輪"三聚氰胺"肆虐的深層原因,監管不力又直接導致"三聚氰胺"重出江湖。"資本逐利不惜甘冒上斷頭臺的風險","政府的決心"有時很難與違法者的利欲熏心相匹敵。
在治理違法經營的問題上,懲治違法者屬于治標,堵住監管漏洞的前置性手段才是治本。恰恰因為嚴于治標,疏于治本,才導致了"三聚氰胺"之類的問題頻發,以及今天的卷土重來。如果在三鹿毒奶粉事件之后,只見運動式執法,以求盡快減少負面影響恢復行業形象,那么在制度層面上,根源問題就很可能成"漏網之魚",假以時日,一個治亂循環又將上演。
法律的尊嚴是執行出來的,而不是制定出來的。無論多嚴密、多完善的法律,還必須經由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的正確施行,才能真正發揮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強大規范作用。如果行政執法部門不嚴格執法或者出于各種原因錯誤地理解和適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那么就算這些法律法規再完善,也不能產生預期的效果。
研究頻發的案例發現,大多數食品安全事故是由于監管部門失職或瀆職等執法不力以及地方保護主義造成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成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執法中的一個頑癥。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須注重對執法人員的法律培訓和思想道德教育、制訂嚴密的工作紀律和內部審批程序、完善行政執法人員責任追究機制、建立大案要案領導集體決定制度,不斷強化執法和執法監督,使法律法規落到實處。
二、加大對違法企業的監管力度
1、大幅度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
低廉的違法成本是食品安全事故頻發的一個重要原因。我國食品法律法規的處罰力度相比西方發達國家極其嚴厲的懲罰力度而言,缺乏威懾力。食品安全關乎國計民生,必須加大處罰力度,令造假者傾家蕩產、乃至為此付出生命才足以使其不敢越雷池半步。
2、重視媒體的監督
近年來,我們之所以開始關注食品質量與安全問題,媒體監督功不可沒。否則,我們的食品質量與安全問題肯定會比現在還要嚴重得多。河北有關部門對三鹿奶粉問題長時間"保密",如果不是媒體的良知和義無反顧,可能會使更多兒童付出健康乃至生命代價!我們可能還一直蒙在鼓里。
三、提高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
1、現行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存在的缺陷之一就是消費者的權益無法得到充分保護。相對于生產商和銷售商而言,消費者處于弱勢,他們幾乎無法預見到食品潛在損害發生的可能性和范圍。而消費者日常食物的品種相當復雜,當損害發生時,消費者要舉證證明是哪一項食品帶來的損害事實十分困難,法院也就很難支持消費者的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僅規定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消費者的證明責任往往導致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建議參照醫療事故糾紛案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生產者、經營者應對其生產或銷售行為與消費者的損害后果不存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2、實行食品責任強制保險制度。
產品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是指國家為使缺陷食品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食品安全,強制經營者向保險公司投保食品責任保險,在發生食品責任事故時,由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的制度。還可以借鑒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設立食品安全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避免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企業無力賠償,消費者求告無門的狀況。
3、加大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力度,充分動員全社會力量實施監督。
食品安全涉及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光靠政府和部門的監管是不夠的,必須提高人民群眾對食品安全的參與意識和責任意識。充分利用宣傳陣地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努力營造人人關注食品安全的社會氛圍。設立有獎舉報制度,建立舉報網絡,方便和幫助消費者投訴,鼓勵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打擊食品違法活動。從立法層面,對"知假買假"這一特殊群體作出界定,明確其權利和義務,支持群眾的打假行為。建議立法機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中的"消費者"作擴大解釋,凡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均視為消費者。
通過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提高消費者安全購買食品意識。在日常消費行為中,盡量不到無固定經營場所的銷售者手中購買食品,在固定經營場所購買食品時,注意審查經營場所是否懸掛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是否與銷售行為相符;食品包裝標識是否齊全,注意食品外包裝是否標明商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廠名、廠址、電話、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標準號等內容;索取并妥善保管好購物憑據及相關依據,以便發生爭議時能夠提供維權依據。
借鑒知識產權案件中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的規定,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消費者聘請律師的合理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以提高企業違法風險成本,鼓勵消費者運用法律武器打擊不法企業或商人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