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武高漢2月18日透露,《食品安全法》有望于月底出臺,民間慣例"損一罰十"將進入這部法律。而據此前的消息透露,《食品安全法(草案)》對現行《食品衛生法》作了較大修改:一是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二是統一食品安全標準,規范信息披露;三是強化生產經營者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規范食品生產、運輸、銷售等各個環節;四是完善現行分段監管體制,同時授權國務院在適當時候加以調整;五是建立消費者權益救濟渠道,大幅提高懲罰性賠償標準。
對于經過毒酒、毒大米等眾多食品安全事件,尤其是經過去年那個"三聚氰胺奶粉"之痛,又于今年新春伊始即遭遇多美滋、蒙牛OMP特侖蘇牛奶困惑的民眾來說,《食品安全法》有望出臺的消息,雖顯得有些姍姍來遲,但無論如何,它到底是來了。在支付了無比沉重的生命安全與社會成本代價之后,消費者善良的愿望,無疑是期待食品安全法之后,食品將有一個真正安全的制度保證,民眾也將不再時時面臨"停杯投箸不能食"的惶惑。那么,即將出臺的食品安全法真的能承載起這種期待之重嗎?
食品安全法草案在幾經博弈之后,"損一罰十"成為其中的一個亮點。過去食品安全事件頻發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領域違法成本過低,法律規定只對實際損失進行賠償,缺乏必要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因此提高賠償及罰款額度,成為公眾對食品安全法最大的訴求。那么由此而言,新法草案所擬"損一罰十"就等同于"大幅提高懲罰性賠償標準"嗎?顯然,這并不為更多的人所認同。中消協副秘書長武高漢在接受采訪時就指出,食品和普通商品還不一樣,如果一袋奶粉只有10塊,"損一罰十"也只有100塊,但消費者實際的損失遠不止這些。
英美法系國家的觀點認為只要存在欺詐、惡意、壓制或者任意的、輕率的、惡劣的行為,即可適用懲罰性賠償。因此,一些國家在食品安全案件中常常會判處高額的罰款金額,比如因為咖啡太燙,麥當勞賠了數十萬美元;因為香煙有害健康,萬寶路賠了數千萬美元等。而考諸此前已公開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僅規定對具體違法行為予以懲罰或賠償,這固然便于操作,但也導致我國食品安全法規的懲罰賠償在世界法律體系中自降標準。大概也正因此,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食品安全法草案進行分組審議時,蔣樹聲副委員長不無遺憾地表示:草案中有關懲罰性賠償的問題,總的感覺是還沒有極大地提高其違法成本,對有效遏制不安全食品,還缺乏威懾作用。
公眾對食品安全立法的另一個訴求在于,法規能否真正解決目前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如有關食品安全風險的信息公開以及傳達機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與預警機制等。在三鹿事件中,早在去年3月,就有許多消費者反映奶粉問題,至去年8月初,專家鑒定問題奶粉中有大量三聚氰胺,卻未對外公布。直到涌現大量結石患兒,輿情洶洶,有關部門才于去年9月11日公開結果。其間長達近半年時間的沉默,成為反思三鹿事件不可回避的機制障礙。而且這種安全風險傳導機制不暢的問題,其實也是食品安全立法必須解決的制度桎梏。
我們注意到,食品安全法草案強調了食品安全監管"權責一致"的原則,同時在法律責任章節中,對相關部門的權責進行了明晰的界定,如規定"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應當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但與此同時,依然讓人擔心的是,在一些公權力總是不憚于"秘密行政",總是難以拂去利益之重,而公民權利總是無法對權力形成有效制約的情形下,有關食品安全監管的權責原則會不會仍然成為"紙上的規定"?這更為艱難的改革指向,卻不是一部食品安全法所能承載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