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工藝布置圖衛生審查的內容范圍
(1)設備布局是否合理。
(2)設備與墻壁,地面、屋頂和設備間距離是否符合要求。
(3)設備材質和安裝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是否便于拆卸和洗消。除上述五類圖紙外,根據需要還可對其機械通風、下水系統的工程設備圖進行審查。
2、食品企業在新、改、擴建立項后應必須辦理相關手續
一切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企業凡是新設計、新施工的建設項目,在原有基礎上進行改造的項目,利用舊廠房改為食品生產經營或在原建筑的基礎上擴大建筑規模的項目,包括一次性計劃設計分期建成使用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3、建設項目衛生審查中包括的內容
申請單位在取得計劃任務書、土地征用規劃定點圖紙后,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領取“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申請書”,并在申請書上填寫申請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及其主管部門、項目名稱、工程地址和日期、占地面積,建筑面積,設計單位、建筑規模、建設用途等一式二份。
4、新、改、擴建的食品企業需要提供的資料
(1)地形圖、總平面圖、剖面圖、立面圖和透視圖。
(2)食品生產工藝流程、通風設備、采光、照明、廢棄物處理等衛生設施的有關圖紙以及附有文字說明的材料。
(3)企業將以上圖紙、文字說明等材料及“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申請書”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5、對新、改、擴建的食品企業所遞交的申請材料所做的處理
(1)衛生行政部門應對企業交給的圖紙、文字材料進行審查以及對現場進行審核,并及時填寫“建設項目衛生設計審查認可書”,其內容包括:申請單位、項目名稱、項目編號、工程地址、審查結論等,并由衛生行政部門蓋章,一式兩聯,第一聯存檔,第二聯交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
(2)申請單位按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的意見書修改圖紙,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將圖紙交給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應按圖紙進行施工,未征得衛生行政部門的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圖紙。
6、食品企業在新、改、擴建竣工后,應該辦理的手續
(1)施工單位完成工程后,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邀請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派食品衛生監督員對竣工的工程進行驗收。
(2)經食品衛生監督員對工程驗收合格后,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發給“建筑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其內容包括:申請單位、項目名稱、設計衛生審查認可書文號、工程地址、驗收結論,并加蓋衛生行政部門的公章,一式兩聯,第一聯存檔,第二聯交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筑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證”作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向衛生行政部門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的依據。
7、《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批準,實施時間
《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簡稱《規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于1994年2月22日批準,于1994年9月6日實施。
8、《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中主要內容及適用的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食品企業的食品加工過程,原料采購、運輸、貯存、工廠設計與設施的基本衛生要求及管理準則。本規范適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企業、工廠,并作為制定各類食品廠的專業衛生規范的依據。
9、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中所引用的相關標準
GB 3841 《鍋爐煙塵排放標準》
GB 5749—1985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7718—1994 《食品標簽通用標準》
10、《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中對原材料采購衛生要求
(1)采購原材料應按該種原材料質量衛生標準或衛生要求進行。
(2)購入的原料,應具有一定的新鮮度,具有該品種應有的色、香、味和組織形態特征,不含有毒有害物,也不應受其污染。
(3)某些農、副產品原料在采收后,為便于加工,運輸和貯存而采取的簡易加工應符合衛生要求,不應造成對食品的污染和潛在危害,否則不得購入。
(4)采購入員應具有簡易鑒別原材料質量、衛生的知識和技能。
(5)盛裝原材料的包裝物或容器,其材質應無毒無害,不受污染,符合衛生要求。
(6)重復使用的包裝物或容器,其結構應便于清洗、消毒。要加強檢驗,有污染者不得使用。
11、《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中對原材料運輸的衛生要求
(1)運輸工具(車廂、船倉)等應符合衛生要求,應備有防雨防塵設施,根據原料特點和衛生需要,還應具備保溫、冷藏、保鮮等設施。
(2)運輸作業應防止污染,操作要輕拿輕放,不使原料受損傷,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時裝運。
(3)建立衛生制度,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潔凈衛生。
12、對食品企業新、改、擴建的衛生要求
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項目有關食品衛生部分均應按本規范和各該類食品廠的衛生規范的有關規定,進行設計和施工。各類食品廠應將本廠的總平面布置圖,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質量和衛生標準,生產工藝規程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報當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備查。
(1)食品廠應設立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衛生和質量檢驗室,并配備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從事衛生、質量的檢驗工作。
(2)衛生和質量檢驗室應具備所需的儀器、設備,并有健全的檢驗制度和檢驗方法。原始記錄應齊全,并應妥善保存,以備查核。
(3)應按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檢驗方法進行檢驗,要逐批次對投產前的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廠前的成品進行檢驗,并簽發檢驗結果單。
(4)對檢驗結果如有爭議,應由衛生監督機構仲裁。
(5)檢驗用的儀器、設備,應按期檢定,及時維修,使經常處于良好狀態,以保證檢驗數據的準確。
13、《飲食建設設計規范》的編制
根據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商業部、衛生部(86)城科字第 263號文的要求,由中國建筑東北設計院、遼寧省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負責編制《飲食建筑設計規范》,經審查,現批準為行業標準,標準編號JCJ 64—1989,自1990年1月1日起實行。
14、制定《飲食建設設計規范》的意義
為保證飲食建筑設計的質量,使飲食建筑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規范。
15、《飲食建設設計規范》適用的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城鎮新建、改建或擴建的以下三類飲食建筑設計(包括單建和聯建):
(1)營業性餐館(簡稱餐館)。
(2)營業性冷、熱飲食店(簡稱飲食店)。
(3)非營業性的食堂(簡稱食堂)。
16、《飲食建設設計規范》還要符合的設計標準
飲食建筑設計除應執行《飲食建設設計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CG 37—1987)以及國家或專業部門頒布的有關設計標準、規范和規定。
17、廚房與飲食制作間除工藝流程合理,符合的規定
廚房與飲食制作間應按原料處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備餐、食具洗存等工藝流程合理布置,嚴格做到原料與成品分開,生食與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副食粗加工宜分設肉禽、水產的工作臺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細加工間避免反流。遺留的廢棄物應妥善處理。
(2)冷葷成品應在單間內進行拼配,在其入口處應設有洗手設施的前室。
(3)冷食制作間的入口處應設有通過式消毒設施。
(4)垂直運輸的食梯應生、熟分設。
18、《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通過與執行
《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已于1999年12月21日部務會通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第10號令發布,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19、發布《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的意義
為加強餐飲業的衛生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簡稱《食品衛生法》),制定本辦法。
20、全國的餐飲業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主管部門
衛生部主管全國餐飲業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業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21、餐飲業經營者違反《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應做如下的處罰
餐飲業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22、《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中名詞術語
餐飲業:指通過即時加工制作、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手段,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包括飲料)、消費場所和設施的食品生產經營行業。
廚房:指進行食品切配和烹任操作的場所。
涼菜;又稱冷葷、冷菜,指對經過烹制成熟或者腌漬入味后的食品進行簡單制作并裝盤,一般無需加熱即可食用的菜肴。
涼菜間:指加工制作涼菜的操作間。
原料;指供進一步烹飪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的物質和材料。
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經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進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
成品:指經過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冷藏:指為保鮮和防腐的需要,將食品置于0℃以上較低溫度條件下貯存的過程,冷藏的溫度一般在0~10℃之間。
冷凍:指將食品或原料置于0℃以下,以保持冰凍狀態的貯存過程,冷凍所用的溫度一般在一20℃~一10℃之間。
中心溫度:指塊狀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態食品和食品原料的中心部位的溫度。中心溫度可用中心溫度計測量。
23、《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的解釋歸屬
《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本辦法自 200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