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219-2013《水環境監測規范》
HJ/T166-2004《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規范(試行)》
HJ442-2008《近岸海域監測規范》
HJ/T164-2004《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92-2002《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中規定
HJ 91.1-2019《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9.6監測結果的表示方法
9.6.1監測結果的表示應根據相關分析方法等要求來確定,并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9.6.2當測定結果高于分析方法檢出限時,報實際測定結果值;當測定結果低于分析方法檢出限時,報使用的“方法檢出限”,并加標志位“L”表示。 9.7監測數據的處理 對低于分析方法檢出限的有效測定結果,按以下原則進行數據處理: a)日均濃度值統計時以1/2方法檢出限參與計算; b)總量統計時按HJ/T 92執行; c)對于某一類污染物的測定,如果每個分項項目的監測結果均小于方法檢出限,在填報總量的結果時,可表述為“未檢出”檢并備注出每個分項項目的方法檢出限;當其中某一個或某幾個分項的監測結果大于方法檢出限時,總量的結果為所有分項之和,低于方法檢出限的分項以0計。 GB17378.1-2007《第2部分:數據處理與分析質量控制》 4.4.低于檢出限XN的測試結果,應報“未檢出”,但在區域性監測檢出率占樣品頻數的1/2以上(包括1/2)或不足1/2時,未檢出部分可分別取XN的1/2和1/4量參加統計運算
12.2.5:年平均值以算術平均法計算,小于檢出限的按1/2方法檢出限參加計算。但在統計污染物總量時以零計。
11.3“低于分析方法檢出限的測定結果以“未檢出”報出,參加統計時按二分之一最低檢出限計算”。
《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數據統計技術規定(試行)》(環辦監測函〔2020〕82號)第七點:當監測數據低于檢出限時,以1/2檢出限值參與計算和統計。
附件五第二條第一款:若樣品濃度低于監測方法檢出限時,則該監測數據應標明未檢出,并以1/2最低檢出限報出,同時用該數值參加統計計算。
7.3監測數據產生后,在對數據準備性進行確認后進行必要的統計,其中未檢出部門按檢出限1/2量參加計算。
6.7.5當測定結果高于分析方法檢出限時,報實際測定結果值;當測定結果低于分析方法檢出限時,報所使用方法的檢出限值,并加標志位“L”。
“當測結果在檢出限(或最小檢出濃度)以上時,報實際測得結果,當低于方法檢出限時,報所使用方法的檢出限,并加標志位L,統計污染總量時以0計”。
10.5當某種污染物監測結果小于規定監測方法檢出下限時,此污染物不參與總量核定”。對某污染物監測結果小于規定監測方法檢出下限時,此污染物不參與總量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