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實報告
二、實驗室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
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數據、結果存在錯誤或者無法復核的,屬于不實報告:
(1)樣品的采集、標識、分發、流轉、制備、保存、處置不符合標準等規定,存在樣品污染、混淆、損毀、性狀異常改變等情形的;
(2)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校準的儀器、設備、設施的;
(3)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的;
(4)未按照標準等規定傳輸、保存原始數據和報告的。
報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虛假檢驗檢測報告:
(1)未經檢驗檢測的;
(2)偽造、變造原始數據、記錄,或者未按照標準等規定采用原始數據、記錄的;
(3)減少、遺漏或者變更標準等規定的應當檢驗檢測的項目,或者改變關鍵檢驗檢測條件的;
(4)調換檢驗檢測樣品或者改變其原有狀態進行檢驗檢測的;
(5)偽造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或者偽造授權簽字人簽名或者簽發時間的。
三、依據
《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總局39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