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數據和偽造數據
1、篡改數據
a)故意更換、隱匿、遺棄檢測樣品或者通過稀釋、吸附、吸收、過濾、改變樣品保存條件等方式改變檢測樣品性質;
b)故意漏檢關鍵項目或者無正當理由故意改動關鍵項目的檢測方法;
c)故意改動、干擾儀器設備的環境條件或運行狀態或者刪除、修改、增加、干擾檢測設備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或者人為使用試劑、標樣干擾儀器的;
d)故意不真實記錄或者選擇性記錄原始數據的;
e)篡改、銷毀原始記錄,或者不按規范傳輸原始數據的;
f)對原始數據進行不合理修約、取舍,或者有選擇性評價檢測數據、出具檢測報告或者發布結果,以至評價結論失真的;
g)擅自修改數據的。
2、偽造數據
a)紙質原始記錄與電子存儲記錄不一致,或者譜圖與分析結果不對應,或者用其他樣品的分析結果和圖譜替代;
b)檢測報告與原始記錄信息不一致,或者沒有相應原始數據;
c)檢測報告的副本與正本不一致;
d)偽造檢測時間或者簽名的;
e)通過儀器數據模擬功能,或者植入模擬軟件,憑空生成檢測數據;
f)未開展采樣、分析,直接出具檢測數據;
g)未按規定對樣品留樣或保存,導致無法對檢測結果進行復核的。
3依據
T/SDAQI 01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