貯存危險廢物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7-2023 ) 各項要求。標準已于2023年7月1日起實施。
(1)貯存庫是用于貯存一種或多種類別、形態危險廢物的倉庫式貯存設施。貯存庫污染控制要求:①貯存庫內不同貯存分區之間應采取隔離措施,隔離措施可根據危險廢物特性采用過道、隔板或隔墻等方式;②在貯存庫內或通過貯存分區方式貯存液態危險廢物的,應具有液體泄漏堵截設施,堵截設施最小容積不應低于對應貯存區域最大液態廢物容器容積或液態廢物總儲量1/10(二者取較大者);用于貯存可能產生滲濾液的危險廢物的貯存庫或貯存分區應設計滲濾液收集設施,收集設施容積應滿足滲濾液的收集要求;③貯存易產生粉塵、揮發性有機物(VOCs)、酸霧、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和刺激性氣味氣體的危險廢物貯存庫,應設置氣體收集裝置和氣體凈化設施,排氣筒高度應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要求。(2)貯存場是用于貯存不易產生粉塵、揮發性有機物(VOCs)、酸霧、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和刺激性氣味氣體的大宗危險廢物的,具有頂棚(蓋)的半開放式貯存設施。貯存場污染控制要求:①貯存場應設置徑流疏導系統,保證能防止當地重現期不小于25年的暴雨流入貯存區域,并采取措施防止雨水沖淋危險廢物,避免增加滲濾液量;②貯存場可整體或分區設計液體導流和收集設施,收集設施容積應保證在最不利條件下可以容納對應貯存區域產生的滲濾液、廢水等液態物質;④貯存的危險廢物直接接觸地面的,還應進行基礎防滲,防滲層為至少1m厚黏土層(滲透系數不大于10-7cm/s),或至少2mm厚高密度聚乙烯膜等人工防滲材料(滲透系數不大于10-10cm/s),或其他防滲性能等效的材料。(3)貯存池是用于貯存單一類別液態或半固態危險廢物的,位于室內或具有頂棚(蓋)的池體貯存設施。貯存池污染控制要求:①貯存池防滲層應覆蓋整個池體并對池體進行基礎防滲;②貯存池應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地面徑流等進入,保證能防止當地重現期不小于25年的暴雨流入貯存池內;(4)貯存罐區是用于貯存液態危險廢物的,由一個或多個罐體及其相關的輔助設備和防護系統構成的固定式貯存設施。貯存罐區污染控制要求:①貯存罐區罐體應設置在圍堰內,圍堰應保證能滿足防滲、防腐性能要求;②貯存罐區圍堰容積應至少滿足其內部最大貯存罐發生意外泄漏時所需要的危險廢物收集容積要求;③貯存罐區圍堰內收集的廢液、廢水和初期雨水應及時處理,不應直接排放。(5)貯存點是《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制定技術導則》(HJ1259-2022)規定的納入危險廢物登記管理單位的,用于同一生產經營場所專門貯存危險廢物的場所;或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設置于生產線附近,用于暫時貯存以便于中轉其產生的危險廢物的場所。貯存點環境管理要求:①貯存點應具有固定的區域邊界,并應采取與其他區域進行隔離的措施;②貯存點應采取防風、防雨、防曬和防止危險廢物流失、揚散等措施;③貯存點貯存的危險廢物應置于容器或包裝物中,不應直接散堆;④貯存 點應根據危險廢物的形態、物理化學性質、包裝形式等,采取防滲、防漏等污染防治措施或采用具有相應功能的裝置;
⑤貯存點應及時清運貯存的危險廢物,實時貯存量不應超過3噸。
(2)混合貯存性質不相容且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3)收集、貯存場所地面有裂隙,不具備防滲漏功能且未采取相應措施。(6)貯存液體危險廢物,未設置泄漏液體收集裝置或泄漏液體收集池容積不滿足相關要求。(7)貯存易揮發危險廢物,貯存庫未密閉、未安裝廢氣收集治理設施、已安裝廢氣收集治理設施未正常運行。(8)未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監測有關要求,開展自行監測。(9)危險廢物貯存過程產生的污染物不滿足國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等要求。(11)危廢貯存設施導流槽溢流、泄露液收集池有廢液未及時收集。(12)盛裝液態、半固態危險廢物的容器內部未留足夠空間。(13)盛裝液態、半固態危險廢物的包裝桶表面有危險廢物遺留未及時清理。(14)危險廢物識別標志注明危險廢物種類與實際貯存危險廢物種類不一致。(15)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設施不符合“六防”要求(防風、防曬、防雨、防漏、防滲、防腐等)。(16)危險廢物實際貯存與危險廢物識別標志注明重量、臺賬記錄、省固體廢物動態信息平臺貯存數據不一致。(17)危險廢物包裝容器上設置標簽信息(重量、時間等)與臺賬記錄、實際貯存不一致。
(18)硬質容器和包裝物及其支護結構堆疊碼放時有明顯變形。
《固廢法》第十七條:建設產生、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固廢法》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內容納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落實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措施以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投資概算。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向社會公開。《固廢法》第七十九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固廢條例》第五十二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對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后貯存;無法穩定貯存的,按照易爆、易燃危險品貯存。《固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版)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