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應保持最小量,并與其使用量和保存期限相對應。部分化學品在存儲過程中易發生分解或發生化學反應,導致危險性增加。這類化學品應登記并妥善保管;
2、盛放危險化學品的容器應密封,防止由于容器或包裝泄漏致使危險化學品釋放;
3、所有存儲的包裝物應貼上準確的、易于辨認的標簽;
4、化學品的存儲,包括廢物,應依據化學品的性質和相互間反應活性。不相容的化學試劑應分開保存,如憑借化學試劑柜防火或者采用空間隔離。不相容的液體應提供獨立的溢出液收集區;
5、打開包裝、轉移內容物、分配化學試劑或取樣均不應在存儲危險化學物質的櫥柜中或櫥柜上操作,除非櫥柜具有針對上述目的的特別設計,且啟用合適的安全程序和安全防護裝備;
6、使用鋁質圓柱型容器(包括滅火器),應防止不相容危險化學物質在該處使用;
7、材料的接收和分發、危險品包裝的檢查應制定規定(如詳細臺賬等);
8、應對化學品包裝進行嚴格檢查以確保其完整性。泄漏或危險的包裝應轉移到安全處重新包裝或處理。標簽應重新加貼,如果需要,需清楚的辨別包裝的內容物;
9、當房間存儲有易燃物質或熱敏感化學品時,明火或者電輻射加熱器等都不能用于加熱房間;
10、作為正常或非正常操作的一部分而出現的易燃蒸氣或可燃物的區域應按照相關標準與規定分類。避免著火源的相關要求應與實際情況一致,除非著火源是受控的和試驗必需的,如使用煤氣燈;
11、在室溫條件下不穩定的物質應保存在可維持在一定溫度范圍的設施中。當使用時,應提供可靠的安全措施。物質因溫度變化而產生有害物的風險應被清晰的標注;
12、避免化學試劑及其容器被陽光直射;
13、獨立包裝應選擇合適的類型和大小,以減少數量,降低處置風險。應避免使用易碎的或不防溢出的包裝;
14、不相容化學品存在于同一工作區域時,應采取預防措施以防其不慎接觸或混合;
15、揮發性、毒性物質應被存放在連續機械通風的通風櫥柜內,遠離著火源與熱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