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督內容的2個主要方面
實驗室人員監督內容應包括2個主要方面:
1、被監督人員的能力;
2、人員所從事實驗活動時的符合性。
一般理解中第1條也可涵蓋第2條。
二、人員能力監督的14個方面
實驗室人員能力包括初始能力(人員監督)和持續能力(人員監控,此處不談,與監督類似)。
實驗室應對從事實驗活動人員的初始能力進行監督,并基于風險評估,對相關人員的持續能力后續進行監控和評價。
被監督人員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
a)要求、標書和合同評審能力;
b)方法開發、修改、驗證和確認能力;
c)運用檢驗方法進行測試的能力;
d)識別和監控環境設施條件的能力;
e)試劑或消耗性材料的驗收、評估和制備能力;
f)適用時,良好特定操作能力;
g)不確定度評定能力;
h)實驗室信息管理系統操作、評估和維護能力;
i)紙質或電子文檔管理能力;
j)安全識別、防護和救護能力
k)突發事件應變和處理能力;
1)檢驗檢測風險分析能力;
m)實驗廢棄物處置能力;
n)分析結果,包括符合性聲明或意見和解釋的能力。
但也絕非所有人都需要具有以上能力,而是根據不同崗位,不同人員具備其所從事工作的相關能力。例如合同評審一般是業務人員需要具備的能力,實驗室具體檢測人員不一定必須具備。
三、針對人員在進行實驗活動時的符合性進行監督的7個方面
進行實驗活動的符合性時,可從以下方面考慮:
a)人員資格的是否符合要求;
b)儀器設備操作是否符合要求;
c)樣品處理及處置是否符合要求;
d)檢驗檢測操作是否符合要求;
e)原始記錄模板、編制填寫等是否符合要求;
f)數據處理是否正確;
g)簽發報告的是否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