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化學品管理
7.1 分類
化學品按其危險性分為3大類28項:
1)理化危險(16項):爆炸物、易燃氣體、氣溶膠、氧化性氣體、加壓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反應物質和混合物、自燃液體、自燃固體、自熱物質和混合物、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和混合物、氧化性液體、氧化性固體、有機過氧化物和金屬腐蝕物。
2)健康危險(10項):急性毒性、皮膚腐蝕/刺激、嚴重眼損傷/眼刺激、呼吸或皮膚過敏、生殖細胞致突變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特異性靶器官系統毒性—單次接觸、特異性靶器官系統毒性—反復接觸、吸入危險。
3)環境危險(2項):危害水生環境、危害臭氧層。其具體分類和標簽規范詳見GB30000.2~GB30000.29。
7.2采購
7.2.1實驗室安全管理體系中應有采購、驗收、貯存、使用和處理化學品(包括壓縮氣體、易制毒、易制爆和劇毒化學品)的管理程序。
7.2.2實驗室應建立化學品(包括氣瓶)采購、使用、貯存和處理(回收、銷毀等)臺賬,并保留所有相關記錄。氣瓶使用臺賬可記錄使用前后氣體壓力值,若持續使用氣瓶,可每天記錄一次。
7.2.3實驗室應從具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廠家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采購危險化學品。
7.2.4實驗室采購危險化學品時,應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以下稱“一書一簽”),不得采購無“一書一簽”的危險化學品。
7.2.5實驗室應從具有氣瓶充裝許可證的單位采購瓶裝氣體。
7.2.6實驗室采購易制毒、易制爆和劇毒化學品時,應嚴格按照《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辦法》、《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的要求執行。
7.3 驗收
7.3.1實驗室應嚴格檢查化學品名稱、數量、包裝、“一書一簽”,確認完好后登記入庫貯存。
7.3.2氣瓶應按照規定進行漆色、標注氣體名稱和涂刷橫條。
7.3.3氣瓶上應有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國家標準規定的警示標簽和充裝標簽。
7.3.4 使用的氣瓶應有合格證,并應由有資質的氣瓶檢驗機構進行定期檢驗,且在檢驗有效期內,合格證和檢驗報告由產權單位保留。
7.4貯存
7.4.1貯存危險化學品應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7.4.2 實驗室應設置符合安全、消防相關技術標準要求的房間貯存危險化學品,該房間內用電設備、通排風設施、輸配電線路、燈具、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等都應滿足相關要求。
7.4.3貯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建筑,應安裝避雷設施,具體遵照GB50057的要求。
7.4.4除貯存化學品房間外,每間實驗室內存放的除壓縮氣體、液化氣體、劇毒化學品和爆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總量不應超過1L/m2或1Kg/m2,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學品的存放總量不應超過0.5L/m2或0.5Kg/m2,且單一包裝容器不應大于25L或25Kg。
7.4.5實驗室除貯存化學品房間外,其他房間暫時存放在安全柜或試劑柜以外的危化品總量液體不得超過0.2L/m2、固體不得超過0.2Kg/m2;實驗臺化學試劑架上應只暫放當天用量,用完后應放回安全柜或試劑柜中。
7.4.6危險化學品應參照相關規定進行貯存,且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
7.4.7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應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貯存。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的,應有壓力表、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并定期檢查,不得超裝。
7.4.8 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存;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貯存;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貯存;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7.4.9 有毒、有害物質應貯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不得露天存放,不得接近酸類物質;腐蝕性物品,包裝應嚴密,嚴禁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他物品共存。
7.4.10實驗室化學品柜上應有信息牌說明存放的類別、名稱和數量。
7.4.11 危險化學品入庫后應定期檢查,發現化學品容器未關緊、破損、滲漏、標簽不完整等時,應及時處理。
7.4.12危險化學品貯存區域的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7.4.13 貯存化學品的房間應有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且便于查看和索取;操作人員應掌握危險化學品的基本特性和應急處理方法。
7.4.14氣瓶搬運、裝卸、儲存和使用應符合GB/T34525-2017的相關規定。
7.4.15 氣瓶應放置于陰涼處的氣瓶儲存區域中并牢固固定。
7.4.16 氣瓶宜配有防震圈。
7.4.17 不同種類的氣瓶放置在同一氣瓶柜之前應考慮兩種氣體的相互影響。
7.4.18 需要在氣瓶柜外使用的氣瓶應直立固定在專用支架上。
7.4.19 氧氣氣瓶不能與乙炔、CO、CH4等可燃性氣體氣瓶混放。
7.4.20 HCl、H2S、Cl2、CO等有毒、有害氣體(低濃度的標準氣體、計量用氣體除外)氣瓶應單獨存放并在不遠處配備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7.4.21 操作人員應保證氣瓶在正常環境溫度下使用,防止意外受熱:不應將氣瓶靠近熱源,安放氣瓶的地點周圍10m范圍內,不應進行有明火或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
7.4.22 嚴禁在化學品儲存房間和化學品儲存柜內存放其他雜物。
7.5 使用
7.5.1 領用及使用危險化學品應填寫領用及使用記錄。
7.5.2 易制毒、易制爆與劇毒化學品的領取,應由兩人以當日實驗的用量領取,如有剩余應在當日退回,并填寫相關記錄。
7.5.3 使用易制毒、易制爆與劇毒化學品時,應有兩人以上方可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操作時應考慮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并按照儀器/設備操作規程執行。
7.5.4 取用化學品時,應輕拿輕放,防止震動、撞擊、傾倒和顛覆;用后應及時蓋緊原瓶蓋;禁止用手直接取用化學品;禁止化學品入口或直接接近瓶口鑒別。
7.5.5 氣瓶應注明氣體種類,并在氣瓶柜或氣瓶上設置“使用中”和“未使用”標識。
7.5.6 氣瓶應有閥門手輪或活扳手,氣體管路連接根據介質的性質選用適當的材質,如使用銅、不銹鋼等金屬管線,或聚四氟乙烯、PEEK等塑料管線,并定期進行泄漏檢查。
7.5.7 氣瓶不使用時應安裝上安全保護帽。
8 儀器/設備管理
8.1 儀器/設備安裝
實驗室所有儀器/設備應按其使用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在符合要求的建筑或房間內安裝運行;建筑或房間內不得超消防批復范圍存儲物品。
8.2 儀器/設備標識
8.2.1 所有儀器/設備應有負責人、授權使用人、有效日期或檢測日期等信息,并具有運行、故障、停用等狀態標識。
8.2.2 所有涉及高溫、低溫、用電、易燃物、危險化學品等的儀器/設備相關部位均應有相應的安全警示標志。
8.3 儀器/設備操作規程
所有儀器/設備尤其是高溫、高速、強磁、低溫等儀器/設備附近應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作業指導書。
8.4 儀器/設備使用授權
8.4.1 實驗室應建立儀器/設備管理臺賬。
8.4.2 所有儀器/設備均應由通過培訓考核的授權使用人進行使用,且應定期對授權使用人的能力進行評估。
8.4.3 儀器/設備負責人與授權使用人可對其他人進行儀器/設備使用及相關培訓,考核合格后可成為授權使用人。
8.4.4 實驗室儀器/設備使用、維修、維護保養時應填寫相應記錄。
8.4.5 長期停用的儀器設備內部危險介質應妥善處理、設置明顯標識并定期維護,重新投用前應進行技術檢驗、性能評估。
9 設施管理
9.1報警系統
9.1.1實驗室應配備必要的安全報警系統,如火災報警器、可燃氣體報警器、有毒、有害氣體報警器等。
9.1.2實驗室使用或儲存惰性氣體的房間應配備氧氣報警器。
9.1.3貯存危險化學品房間內應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安裝相應的自動報警監測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9.1.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符合GB50116-2013和GB50166-2007的要求。
9.1.5室內氣瓶存放處應根據風險評估結果配備相應的氣體傳感器和報警系統,氣體傳感器和報警系統的安裝位置應合理。
9.1.6實驗室應定期核查報警系統功能有效性并保存記錄。
9.2通排風系統
9.2.1實驗室的通風能力應與當前實驗室運行情況相適應,應符合GB50736-2012或GB50019-2015對通風的要求。
9.2.2實驗室應配備局部排風系統,如:通風櫥、排風罩等,且其性能應滿足AQ/T4274-2016的要求。
9.2.3 實驗室應定期對通排風系統進行功能有效性核查并保存核查記錄。
9.2.4 當實驗室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超過GB16297-1996中規定的新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時,應通過廢氣處理裝置吸收/吸附達標后才能排放,吸收液或吸附劑定期送有資質單位處理。
9.2.5通風櫥內可暫時存放當天實驗所需危險化學品,禁止長時間存放危險化學品和雜物。
9.3氣瓶柜
9.3.1實驗室應配備足夠的氣瓶柜或氣瓶專用支架,以滿足使用要求。
9.3.2氣瓶柜應存放在陰涼、干燥、嚴禁明火、遠離熱源的房間。
9.3.3氣瓶柜應定期作相關檢驗,包括但不限于:柜體外觀有無損傷;柜體是否牢固穩定;門鎖是否靈活;距火源等不安全因素的距離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電控功能、報警系統、排風系統等,需進行功能性核查。保存相關檢驗或試驗記錄。
9.3.4存放劇毒或高毒氣體的氣瓶柜應連接到通風裝置。
9.4安全沖洗裝置
9.4.1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實驗室應配置緊急噴淋裝置和洗眼器且應有使用說明或圖示。
9.4.2 緊急噴淋和洗眼器裝置安裝地點與工作區域之間暢通,距離不超過15米,安裝位置合適,拉桿位置合適、方向正確。
9.4.3緊急噴淋裝置應安裝圍堰,防止沖洗水外溢。
9.4.4緊急噴淋裝置水管總閥處常開狀,噴淋頭下方無障礙物,不能以普通淋浴裝置代替緊急噴淋裝置。
9.4.5洗眼器應接入生活用水管道,水量水壓適中(噴出高度10-30cm),水流暢通平穩。
9.4.6緊急噴淋裝置和洗眼器應至少每周沖洗一次。
9.4.7實驗室應每半年至少一次對緊急噴淋裝置和洗眼器進行功能有效性核查并保存核查記錄。
9.5防爆與防靜電設施
9.5.1屬于爆炸性氣體環境0-2區或爆炸性粉塵環境20-22區的實驗室,包括通風櫥,照明,電氣儀表等均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防爆設備;配備相應的防靜電措施,操作人員應避免穿易產生靜電的內外服裝;并不得使用明火加熱和電爐。
9.5.2使用低閃點、易燃易爆化學品的實驗室應配備防爆冰箱。
9.5.3設計專用于儲存易燃液體或易燃氣體的房間或區域,除非經過特殊的評估或論證,否則至少應按
照氣體危險區域2區的要求進行防爆電器選型及安裝。
9.5.4實驗室應定期核查防爆設施與防靜電設施的功能有效性并保存相關記錄。
9.6消防設施
9.6.1新建實驗室的建設要求可參照JGJ91-2019。
9.6.2 實驗室所在樓或樓層應通過消防單位或第三方消防機構的安全評估,合格后方可使用,并保存消防單位評估記錄。
9.6.3 實驗室應按照GB50974-2014的要求保證消防給水及配備消火栓系統;實驗室所在建筑的防煙排煙系統應符合GB51251-2017的要求。
9.6.4 實驗室所在樓或樓層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應符合GB50016-2014和GB17945-2010的相關規定。
9.6.5實驗室應配備充足有效的消防設施,定期檢查有效期并及時更換。
9.6.6 實驗室應按可能出現的火災類型和危險等級配備滅火器,且滅火器的配置類型、規格、數量及其設置位置應符合GB50140-2005的相關要求。
9.6.7實驗室消防指示信息應齊全,墻上高1.5米以上與墻高0.5米處均應有反光貼指示滅火器。
9.6.8 實驗室公共區域的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應有明顯標識。對使用有機物、油品等實驗室,應配備溢油控制材料如吸油砂、吸油氈等,實驗室人員應接受溢油清理訓練。。
9.6.9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筑物內,如條件允許,應安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遇水燃燒危險化學品,不可用水撲救的火災除外),系統各部件要求可參見GB5135.1~GB5135.21;其噴淋強度、作用面積和供水時間應符合GB50084-2017的要求;其維護管理應滿足GB50261-2017的要求。
9.6.10實驗室應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消防演練或培訓,并保存消防演練或培訓記錄。
9.6.11實驗室應按照GB25201-2010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
9.7電氣設備
9.7.1 實驗室應有電源總閘,停止工作時,應關閉總閘門。以樓層為控制單元的,在電源總閘上應明示控制開關的區域。
9.7.2實驗室電器插頭和連接用插頭應符合GB1002和GB2099.1 ~2099.2。
9.7.3實驗室所有電氣設備應正確接地,所有電線都處于良好狀態,無開裂、脆化、磨損現象。
9.7.4禁止電線橫穿地板。
9.7.5所有電機應有過載保護或熱繼電器保護。
9.7.6電機外殼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
9.7.7 高溫電器如高溫馬弗爐、電熱烘箱等不得放置在木質或合成材料桌面上,并在電器明顯處應有“高溫”、“防燙”、“觸電危險”等標識牌。
9.7.8加熱電器的接線端子等應處于封閉狀態,不能裸露。
9.7.9大功率電器應有過載保護、漏電保護、單獨地線。
9.7.10實驗室應有獨立配電箱或配線盒,墻面配電箱/盒采用帶蓋封閉式。
9.7.11配線箱/盒應從樓層或房間內的配電柜連接。
9.7.12 實驗室電容量與用電設備功率需匹配,電源插座須固定。
9.7.13 插座、插頭、接線板符合國家質量認證的合格產品。
9.7.14 不得亂拉臨時電線,套接接線板。固定電源插座應保持完整無損壞,避免多臺設備使用共同的電源插座。接線板和插座的配制應滿足所用電氣設備的負荷。
9.7.15 配電柜、接線盒等過載保護器后引出的電線,應用硬線管保護。
9.7.16 電線宜布置在線廊、塑料管或蛇皮管內。
9.7.17 無防護管保護的電線,應用軟管保護。
9.7.18 軟電線宜固定在設備或框架上。
9.7.19 通風櫥內不宜設置或放置插座、插頭、接線板。
10 環境管理
10.1安全標識
10.1.1 實驗室所在樓或樓層均應設置符合安全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且實驗室房門距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應符合GB50016-2014的規定。
10.1.2 實驗室房間門應向安全出口方向開啟,且1.5米范圍內不應有任何障礙物。
10.1.3 實驗室顯著位置應有應急疏散圖,所在樓道應有安全方位標識。
10.1.4 實驗室的實驗區和非實驗區,防護區和非防護區均應有明顯的分隔標識線。
10.1.5 實驗室門口應有安全信息牌,至少應包括實驗室危害類型、個體防護要求、氣瓶種類與數量、安全責任人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10.1.6 實驗室全部工作場所應有明顯的危險源標識,包括劇毒品、放射性強磁、病原微生物、同位素等高危場所,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識。
10.1.7 實驗室各房間門內外應有明顯的進、出標識。
10.1.8 實驗室貯存柜或抽屜上應貼有內部存放所有物品的標簽,且標簽與物品信息應一致。
10.1.9 實驗室所有工作場所應有清楚、明顯和統一的標志,如安全警示標志、安全防護標志等。
10.2其他要求
10.2.1 實驗室的固定辦公區域應與實驗操作區域隔離;如實驗室內設置有臨時記錄區,應設置在靠近安全出口的位置。
10.2.2 實驗室門應保持關閉狀態,以隔絕火與煙。
10.2.3 實驗室應有應急出入措施,供電失靈時應能打開電子門鎖,各房間有備用應急鑰匙并統一管理。
10.2.4 實驗室外的公共區域不得堆放儀器、物品等;樓道緊急出口不得上鎖,保證所有出口通道暢通無阻。
10.2.5 危險材料、化學品貯存柜、氣瓶禁止放于實驗室主要出口附近。
10.2.6 廢舊物品和儀器應及時進行報廢處理。
10.2.7 甲、乙類危險物品不得儲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10.2.8 實驗室人員在實驗室所接觸的化學有害因素,包括化學物質、粉塵和生物因素,其在實驗室空氣中的濃度應不超過GBZ2.1所規定的限值。
10.2.9 實驗室人員在實驗室所接觸的物理因素,包括:超高頻輻射、高頻電磁場、工頻電場、激光輻射、噪聲等,應不超過GBZ2.2所規定的限值。
10.2.10 實驗室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應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進行定期檢測,當出現異常情況時應進行應急監測。
11 安全風險辨識評估
11.1 實驗室應建立、實施和維持程序,以持續進行危害辨識和風險評估。應對實驗室的所有工作進行危害辨識和風險評估。
11.2 實驗室應系統識別實驗室活動所有階段可預見的危險源,識別所有與各類活動相關的可預見的危險,如機械、電氣、高溫、低溫、火災、噪聲、毒物、輻射、化學等危險;或與任務不直接相關的可預見的危險,如實驗室突然停電、停水、自然災害等特殊狀態下的安全。
11.3 實驗室應從化學品、人員、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方面進行危險源辨識。
11.4 風險評估應考慮(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常規和非常規活動,包括新引入的化學品危害及安全措施、新開放或引入的化學反應或工藝等;
b)正常工作時間和正常工作時間之外所進行的活動;
c)所有進入實驗室的人員的活動;
d)人員因素,包括行為、能力、身體狀況、可能影響工作的壓力等;
e)源自工作場所外的活動,對實驗室內人員的健康產生的不利影響;
f)工作場所附近,相鄰區域的實驗室相關活動對其產生的風險;
g)工作場所的設施、設備和材料,無論是本實驗室還是外界提供的;
h)實驗室功能、活動、材料、設備、環境、人員、相關要求等發生變化;
i)安全管理體系的更改,涉及對運行、過程和活動的影響;
j)任何與風險評估和必要的控制措施實施相關的法定要求;
k)實驗室結構和布局、區域功能、設備安裝、運行程序和組織結果,以及人員的適應性;
l)本實驗室或相關實驗室已發生的安全事故。
11.5 發生以下情況時,應重新進行風險評估:
a)采用新的設備、材料、方法、環境、人員發生變化或改變實驗室結構的功能時;
b)包括物質存儲或使用的實驗室分區執行的任務發生改變之前;
c)變更工作流程時;
d)發生事故后。
12 安全風險管控
12.1 管控原則
12.1.1 實驗室應根據危害辨識和風險評估制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12.1.2 在控制風險時,宜采用風險分級管控,控制順序如下:
a)消除來自實驗室的危險源;
b)采用替代物或替代方法來減少風險;
c)隔離危險源來控制風險;
d)應用工程控制、抑制或減少接觸,例如局部排風通風;
e)采用安全工作行為最小化接觸,包括改變工作方法;
f)在采用其他的有效控制危險源的方法不可行時,使用合適的個體防護裝備。以上措施仍無法將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應再次進行安全風險評估,直至停止工作。
12.2 一般性風險管控
12.2.1 實驗室內嚴禁飲食,嚴禁吸煙。
12.2.2 實驗室特定區域如化學品存放處、易燃易爆物品存放處、氣瓶存放處等嚴禁煙火。
12.2.3 實驗室應配備足夠、有效且適用的個體防護裝備,包括但不限于:實驗服、護目鏡、防護面罩、防護口罩、防毒面具、安全帽、防護手套;個體防護裝備的配備要求和選用規范應分別參照GB/T29510-2013和GB/T11651-2008。
12.2.4 實驗人員應按規定穿戴防護服、長褲、手套、護目鏡、口罩等必要的防護用具,在有化學品沾染或轉動部件卷入風險的情況下長發應盤發或帶帽,不得穿高跟鞋、涼鞋、拖鞋、短褲、短裙等露手腕、腳踝部位的衣服進入實驗室。
12.2.5 危險物品和設備不得放于走廊上。
12.2.6 實驗室所有人員均應明確所在崗位所必需的防護。
12.2.7 實驗室公共區域應配備必需的防護設施和設備。
12.2.8 實驗室現場人員包括本單位、外訪、供應商等在所有工作時間正確穿戴個體防護裝備。
12.2.9 所有物品使用完后應放回指定儲存或回收位置。
12.3 化學品風險管控
12.3.1使用化學品時,應按化學品的危害程度,選擇合適的個體防護裝備。
12.3.2 化學品的移取、稱量、操作應根據其危害性在通風櫥、平衡通風罩(VBE)、手套箱內或特定的區域進行。
12.3.3 使用易燃、易爆氣體的房間,應根據氣體可燃性或危險性安裝相應的可燃氣體報警器。
12.4 實驗室廢棄物風險管控
12.4.1 實驗室產生的廢棄物應分類統一收集、管理,并由有處理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
12.4.2 實驗室廢棄化學品應按照GB/T31190-2014的要求進行分類、收集、貯存、日常管理等。
12.4.3 實驗室危險廢物應按照GB18597-2001、HJ2025-2012的要求進行收集、貯存和處置等。
12.4.4 實驗室應編制廢棄物收集的相關作業指導書,并保留廢棄物收集、轉運與處理記錄。
12.4.5 廢液和廢化學品應按照性質,用無破損且不會被廢液腐蝕、溶解/溶脹的容器進行收集。瓶上應有廢液標簽,標明廢液成分、組成、質量或體積、酸堿性、危害性、日期等信息。
12.4.6 固體廢棄物應包裝好后粘貼廢棄物標簽,明確固體物成分、組成、質量、危害性、日期等信息。
12.4.7 實驗室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氣,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達標后排放。
12.4.8在實驗室內處理有毒、有害、不穩定化學品、自燃化學品、氧化物等危險化學品之前應對處理的方法進行安全評估,并編制專項處置方案和應急預案,確保處理過程安全可控,處理人員應嚴格按照處理方法進行操作。
12.4.9 泄漏或滲漏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容器應放置在合適的托盤或容器內迅速移至安全區域進行處理。
12.4.10 實驗室廢棄物存放處應有明顯標識。
12.4.11下述(不僅限于)所列的廢液不應互相混合:a)過氧化物與有機物;b)氰化物、硫化物、次氯酸鹽與酸;c)鹽酸、氫氟酸等揮發性酸與不揮發性酸;d)濃硫酸、磺酸、羥基酸、聚磷酸等酸類與其它的酸;e)銨鹽、揮發性胺與堿。
12.4.12 應設置專門的尖銳物回收盒收集廢棄的尖利物品,如:針頭、刀片、破碎玻璃器皿或儀器等。
12.4.13 應予以處理的廢液的最低濃度、收集分類及處理方法見附錄B。
12.5 玻璃器具風險管控
12.5.1 不同種類的玻璃器具應分類存放,不得與其他物品混放,存放處的外壁應有標簽寫明種類和數量。
12.5.2 所有玻璃器具使用時,應選擇合適的個體防護裝備。
12.5.3 玻璃器具被加熱時,應有防護板或隔離板。
12.5.4 使用明火加熱或電爐直接加熱玻璃容器時,應有透明保護罩或戴防護罩。
12.5.5明火或電爐不能加熱裝有機物的敞口玻璃容器。
12.6儀器/設備風險管控
12.6.1反應器、分離等金屬設備的取樣口、連接口等部位應有防護板。
12.6.2有馬達、皮帶輪、軸承等轉動部件,應有封閉金屬防護網或防護罩。
12.6.3儀器/設備操作時,應根據需要選擇合適的個體防護裝備。
12.7其他風險管控
12.7.1對于產生噪聲危害的設備,應進行降噪處理,操作人員應進行聽力防護。
12.7.2使用危險性、腐蝕性、可燃性氣體房間,未經許可不應使用明火或電爐加熱。
12.7.3實驗室應配備緊急醫療用品急救藥箱,包括但不限于:創可貼、碘伏、棉簽、繃帶、止血帶等臨時醫療用品;如果使用氫氟酸(HF),還應配備葡萄糖酸鈣凝膠(解毒劑),經醫護人員培訓指導后使用。
12.7.4 實驗室應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結合從相關的MSDS、GB/T29510-2013和GB/T11651-2008中獲取的信息,決定是否需要使用額外的或更專業化的個體防護裝備,如隔絕式呼吸器等。
13應急管理
13.1實驗室應急管理應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
13.2實驗室應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況發生時的專項應急預案或現場處置方案:火災、爆炸、化學品泄漏、中毒、燒傷、凍傷、電擊、電離輻射。應急預案的編制可參見GB/T29639-2013的相關要求。
13.3實驗室應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13.4實驗室內發生火災、爆炸、化學品泄漏、輻射、觸電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做出響應。
13.5實驗室危險化學品應急管理應參照AQ/T3052-2015。
13.6使用劇毒氣體的實驗室應配備專業處置人員或消防員。
13.7實驗室上一級部門應掌握實驗室危害辨識、風險評估與應急預案情況,必要時采取相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