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是極少數幾個在法律體系中規定“克盡職責”辯護要求的國家之一。其有效性意味著如果有訴訟活動,零售商不可能被認可或者依靠“保證書”進行辯解。在相關的英國法律中,“克盡職責”辯護是一種對主犯進行“所有合理的預警和全面地盡職”的通常的辯護,通常被確定為“必須辯護……他本人或者代理人證明其已經進行了所有合理的預防并且克盡職責而避免治罪”。從事制定“克盡職責”辯護條款指南的人們認識到“標準”的使用者和他們的供應商之間的關系,并且指南反映了零售商的食品配方/ 設計,生產環境標準與控制體系標準。零售商和供應商共同負擔安全的責任和產品的合法性,對于零售商,重點要在五個主要方面進行控制,即,
1. 確保存在一個詳細的規范,這個規范是非法律強制的或者符合任何配方/安全標準/或者良好操作規范;
2. 確保他們自信其供方有能力提供特定產品,符合法規要求,并且按照適當的產品控制體系操作;
3. 如果可能的話,經常地進行監督評審,來驗證供應商的能力或者得到其他供應商體系的審核結果,以證明供應商的實力;
4. 建立并保持風險評估程序,對產品進行檢驗,測試和分析;
5. 監控并且反饋客戶投訴。
依據“標準”的供方評審形成了一整套零售商和“標準”使用者的合法體系,因此供應商、機構和機構熟知各自在法律構架中職責和關鍵作用是至關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