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明確廠區內使用利器的要求,預防利器或損壞部分遺留在產品中。
二、范圍
適用于生產車間內。包括所有與生產有直接關系的非生產部門:品控部、工程部。
三、定義
1.利器:
任何可構成銳角或銳邊的工夾具都界定為利器
包括(A)針類:如大頭針/膠釘/槍針等。
(B)刀類:如剪刀/剪鉗等。
2.生產時段
每天生產時間的開始及結束。
3.利器管理員:
由各生產車間的組長擔任。
4.利器損壞部分:
利器損壞部分最大位置(或直徑)<1.2mm不界定為應找回的利器。
四、程序
(一)生產車間使用利器的控制要求:
1.生產需要使用利器由車間利器管理員填寫“申領單”交車間主管簽批,生產經理審核簽名(如果是以舊換新必須提供可拼完整的舊利器)后到部門文員出領取。
2.文員將已登記的新增(或換領)利器交給車間利器管理員,同時車間利器管理員記錄所有利器的出入數量并整理好。
3.每日開工時,車間管理員將利器分發給各利器使用人,并于《利器收發記錄》上記錄分發數量及利器名稱。
4.不允許任何員工領用備用利器,所有發給生產線上剩余的利器都應交還給車間利器管理員。
5.利器使用中需用繩子緊固于工作臺。當工人使用利器時,如利器遺失或部分折斷,必須第一時間通知組長,并盡快尋找失去的利器折斷的部分。
7.當生產線停產時或每日下班時,車間利器管理員須清點收回利器,同時《利器收發記錄》上記錄好收回的利器。
(二)非生產車間使用利器的控制要求:
1.使用利器前,由部門主管/經理指定一名利器管理員(可以是兼職),向部門經理提出申請,批準后該管理員應經過利器控制知識培訓才能執行有關工作。
2.需要新增利器或換領利器,由利器管理員發出領料單交給部門經理簽批后執行。
3.利器管理員參照(一)項1/2點進行領用及記錄。
(三)其它使用利器的控制要求:
1.嚴禁任何人員不能私自擅帶非本廠認可使用的利器進入生產區
2.在正常使用中,工人損壞利器后,已主動和及時向有關管理員匯報,嚴禁對工人指責處罰和限制換領利器。
3.嚴禁車間與車間各同事之間私自轉借利器。
4.文具類的利器不能在生產線上使用。
5.所有非生產車間的利器嚴禁帶入車間使用,維修人員例外,但必須在該工場利器管理員處登記離開工場時須經利器管理員檢查并注銷記錄。
6.任何員工不能擅帶玻璃鏡片入生產車間。
五、表格
《利器收發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