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了鼓勵員工向公司報告與產品安全、完好性、質量和合法性有關的任何問題。并且為了保障員工依法行使投訴、舉報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程序。
2、范圍
綜合辦開展保護報告人的工作,以及員工和客戶向總經理報告違法違紀線索和作證工作,涉及工廠生產的各個工序及方方面面,適用本制度。
3、職責
3.1綜合辦負責受理供應商、員工投訴和舉報以及具體調查等日常工作。問題嚴重的上報總經理。
3.2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和具有一定職權的員工以及生產各個工序,都應接受全體員工的監督。
4、程序
4.1公司領導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依法受理投訴、舉報,共同做好保護報告人合法權益的工作。
4.2應當鼓勵和支持員工及時報告。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擊報復報告人。
4.3應當遵循為報告人保密、報告有功受獎和報告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原則。
4.4本制度所適用的報告范圍包括:
4.4.1任何工序可能產生不安全或不合格的產品或原材料的。
4.4.2任何工序有違反測試頻率,不按要求頻率進行測試或清理的(磁鐵的清理、篩網的更換和檢查)。
4.4.3任何工序存在不按照標準要求進行設備拆解和清潔的。
4.4.4任何工序存在造假的,溫度、實驗數據等造假的。
4.4.5任何工序有隱瞞員工身體狀況的、對員工衛生情況檢查流于形式的。
4.4.6任何工序存在以次充好,使用非法材料替代的。
4.4.7在工作中任何人有蓄意污染風險的行為;
4.4.8在績效考核中不公平、不公正對待員工業績的行為;
4.4.9在工作中態度惡劣、故意刁難員工的行為,故意克扣工資、獎金的;
4.4.10無故推諉應當受理的事項而不予受理的行為;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積極采取措施等玩忽職守行為;
4.4.11濫用職權、恣意揮霍公司財產,故意毀壞設備、工具等公司財物的行為;
4.5、報告人可以通過匿名信、面述、信函、電話、來訪或其他形式,也可以委托他人報告。提倡員工使用真實姓名報告。報告人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利用報告誣告陷害他人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6、公司領導應當為報告人提供便利條件,并向供應商和員工公布報告電話號碼。
4.7、綜合辦定期檢查,接到報告后,應逐件登記,如實記錄,及時決定是否受理。并自收到報告后三天內,將調查情況或處理結果告報告人;逾期不能告知的,應當向報告人說明原因。
4.8、報告人如果對綜合辦處理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公司總經理陳述意見。
4.9、任何人不得干擾和妨礙綜合辦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接受和調查報告案件。違反本條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4.10、綜合辦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如被報告人是綜合辦人員或是近親屬或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客觀、公正處理的,有權向調查人員提出回避要求。情況屬實的,有關人員必須回避。
4.11、嚴禁將報告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有關情況泄露。
4.12、綜合辦及其工作人員接受報告和查處報告事件,應當嚴格保密,以保護報告人免遭受到報復或其它后果。
4.12.1受理面述報告時在能夠保密場所進行,專人接談,無關人員不得旁聽和詢問;
4.12.2報告材料不準私自摘抄和復制;
4.12.3在宣傳報道和獎勵報告有功人員時,除征得報告人的同意外,不得公開報告人信息。
4.12.4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工作人員,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4.12.5報告人被打擊報復時,有權向綜合辦或公司總經理控告。
4.12.6打擊報復報告人,應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派出所等司法部門處理。縱容、包庇或收買、指使他人對報告人打擊報復的,適用本規定。
4.13對報告人有功人員,公司應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