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九
食品GMP認證體系資料保密處理要點
一﹑為防止食品GMP認證體系專業執行機構(以下簡稱執行機構)有關人員未妥善保密處理食品廠商所提供GMP有關資料,以確保廠商權益,依據食品GMP認證體系實施規章第十九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凡食品廠商所提供GMP有關資料,均應以密件處理。該文件之保密工作應由認證執行機構執行部門成員負責,并由該部門主管負責管理,食品GMP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推行委員會)召集單位負責監督考核。
三﹑認證執行機構對食品廠商GMP資料(以下簡稱資料)之保密處理應采取下列措施:
(一)資料應設置專用箱柜儲存并上鎖。
(二)資料應依性質指派專人管理。
(三)應設置「食品廠商GMP資料取用紀錄簿」,無論任何人使用時均應登記。
(四)非食品GMP執行部門有關人員,須經食品GMP執行部門主管簽署同意,方得借閱資料。
(五)資料不得復制或隨意描繪,且應在資料箱柜存放房間閱覽。
(六)資料取用后,須于當天歸還并存入專用箱柜。
四﹑獎懲辦法:
(一)凡保密工作執行績效良好者,得酌予獎勵,并列入年度考績參考。
(二)凡泄漏資料內容,情節輕微者應嚴加訓誡,情節嚴重有導致損害廠商權益者,除應負有關刑責外,并予以解聘,執行機構之監督人員并應依有關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