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 則
1.1為規范綠色食品產品抽樣工作,保證樣品的代表性、真實性和一致性,制定本規范。
1.2 本規范適用于申請綠色食品認證的產品抽樣。特殊產品(如動物性產品)另行規定。
1.3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對全國綠色食品抽樣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省級綠色食品辦公室(中心)負責本區域內綠色食品抽樣工作的實施。
2.抽樣程序
2.1省級綠色食品辦公室(中心)委派綠色食品檢查員進行抽樣。
2.2抽樣應有2名以上(含2名)檢查員參加。抽樣人員應持《綠色食品檢查員證書》和《綠色食品產品抽樣單》(見附件)。
2.3抽樣人員應配帶隨機抽樣工具、封條,與被抽樣單位當事人共同抽樣。抽樣結束時應如實填寫《綠色食品產品抽樣單》,雙方簽字,加蓋公章。抽樣單一式四聯,被 抽單位 、綠色食品定點監測機構、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認證處、抽樣單位各持 一 聯。
2.4樣品一般應在申請人的產品成品庫中抽取。抽取的產品 應已經 出廠檢驗合格或交收檢驗合格。
2.5抽取的樣品應立即裝箱,貼上抽樣單位封條。被抽樣單位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樣品寄、送綠色食品定點監測機構。
2.6抽樣人員根據現場檢查和國內外貿易的需要,有權提出執行標準規定項目以外 的加測項目 。
2.7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進行抽樣:
( 1)抽樣人員少于2人的;
( 2)抽樣人員無《綠色食品檢查員證書》的;
( 3)提供的抽樣產品與申請認證產品名稱或規格不符的;
( 4)產品未經被抽樣單位出廠檢驗合格或交收檢驗合格的。
3.抽樣方法
3.1抽樣應遵循以下幾條原則:
(1) 根據國家標準 GB 10111—88《利用隨機數骰子進行隨機抽樣的方法》。
(2) 總體數應包括所有出廠檢驗合格或交收檢驗合格的欲進入流通市場的產品,而非特制或特備的樣品。
(3) 抽取的樣品應在保質期內。
3.2 成品庫抽樣步驟如下:
( 1) 確定樣品重量:樣品凈含量應不超過3000g。價格昂貴的產品,如茶葉等 按分析要求樣量 的3倍取樣,即分析樣、復驗樣及副 樣各壹份 。 需測凈 含量的小包裝樣品應取10個包裝進行凈含量測定,如飲料、乳制品等。大包裝樣品可 不必測凈含量 ,如糧食等初級農產品及酒等加工品。
( 2) 確定樣本個體數n:由以上樣品重量決定,若在1箱中則n=1;若在2箱中則n=2,依此類推。
( 3) 確定總體數N:應包括成品庫中所有出廠檢驗合格或交收檢驗合格的產品。
( 4) 確定隨機數R1、R2及R3:R1表示成品庫中存放各堆中該取的堆,例如有6堆,則用1個隨機骰子投出1至6的任意數,若非1至6的數字, 則重新 投,直到1至6的數字出現,即為R1。如投出2,則在第2堆中取樣。堆序數排列可預先規定從里到外,或從外到里。
R2表示取樣堆的層數中該取的層,例如有5層,則用1個隨機骰子如上法投出1至5任意數,即為R2。如投入4,則在第4層中取樣。層序數排列可預先規定從上到下,或從下到上,以取樣方便為準。
R3表示從取樣層中該取箱的序數,例如取樣層中有200箱,應取2箱,則用3個骰子一次投擲,或用1個骰子三次投擲, 如上法投得 隨機數分別為016、145。則在該層中取第16箱及第145箱。箱序數排列可預先規定從里到外,或從外到里,或從一側到另一側,以取樣方便為準。
3.3 非包裝產品抽樣方法如下:
( 1)液體、半流體食品(如植物油、鮮乳、酒或其他飲料),如用大桶或大罐盛裝,應充分混勻后再采樣。樣品應分別盛放三個容器中。
( 2)固體食品(如糧食、水果等)應自每批產品上、中、下三層中的不同部位分別采取部分樣品,混合后按四分法對角取樣,再進行幾次混合,最后取有代表性的樣品。
4.同類多品種產品的抽樣
4.1原則上對每個申請認證的產品均應實施抽樣,但同一企業生產的同類多品種產品可按4.2、4.3、4.4、4.5、4.6方法實施抽樣。
4.2抽樣個數的確定:同類產品1-5個,抽1個樣;若超過5個,則每增加1-5個,多抽1個樣。
4.3主、輔原料(不包括水)相同,加工工藝相同的同類產品:
(1) 商品名稱相同,商標名稱不同的同類產品。
隨機抽一個樣, 做所抽樣 品的全項目分析。
(2) 商品名稱相同,質量規格不同的同類產品,如不同酒精度的白酒或葡萄酒或啤酒、不同原果汁含量的果汁飲料。
按 4.2確定抽樣個數,并按3.2隨機抽樣, 做所抽樣 品的全項目分析。
其他同類產品各抽 250g,做 非共同 項目分析。
(3) 商品名稱不同的同類產品,如系列大米、系列紅茶、系列綠茶等。
按 4.2確定抽樣個數, 做所抽樣 品的全項目分析。
4.4主、原輔原料(不包括水)相同,形態加工工藝不同的同類產品,如不同等級的小麥粉(包括特 一 粉、特二粉、標準粉、餃子粉等)、不同加工精度的玉米(包括玉米粒、玉米 楂 、玉米粉等)、不同形態加工工藝的白糖(包括白砂糖、綿白糖、方糖、單晶糖、多晶糖等)。
按 4.2確定抽樣個數,并按3.2隨機抽樣, 做所抽樣 品的全項目分析。
其他同類產品各抽 250g,做 非共同 項目分析。
4.5主原料(不包括水)相同,加工工藝相同,調味輔料不同且其總含量不超過原料總量5%的同類產品,如不同滋味的泡菜、豆腐干、牛肉干、鍋巴、冰淇淋等。
按 4.2確定抽樣個數, 做所抽樣 品的全項目分析。
4.6主原料(不包括水)相同,加工工藝相同,營養強化輔料不同的同類產品,如加入不同營養強化劑的巴氏殺菌乳、 滅菌乳或乳粉 等。
按 4.2確定抽樣個數,并按3.2隨機抽樣, 做所抽樣 品的全項目分析。
其他同類產品各抽 250g,做營養強化項目分析。
5.附 則
5.1 本辦法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負責解釋。
5.2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