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CGFDC)
1 目的和適用范圍
1.1為加強對綠色食品續展認證工作的管理,規范續展認證工作,根據《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和《綠色食品企業年度檢查工作規范》,制定本程序。
1.2產品續展認證按本程序執行。
2 續展定義、條件
2.1續展是指綠色食品生產企業的產品在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許可期滿,按規定的時限和要求提出申請,經認證許可在該產品上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2.2 續展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2.2.1企業年度檢查合格;
2.2.2企業應在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證(以下簡稱證書)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所在地的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委托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委托管理機構)提出續展申請;
2.2.3產品(或原料)產地規模擴大或產地區域發生改變,如需進行產地環境質量監測,企業應在證書有效期滿5個月前向委托管理機構提出續展申請;
2.2.4企業應根據產品生產季節,合理安排續展申請時間,保證續展申請時有適于抽樣檢測的產品。
3 續展工作基本要求
3.1委托管理機構應在證書有效期滿2個月前向中心報送續展的有關材料。
3.2委托管理機構應有計劃地組織安排綠色食品企業第三年度的年檢工作和續展工作。
3.3因年檢結論不合格被取消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產品,自取消標志使用權后一年內不再受理該產品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申請。再行申請時,不按續展處理,按《綠色食品認證程序》執行。
3.4續展產品證書的起始時間與上一個周期的終止日期相銜接。
4 續展申請
申請人向委托管理機構提交《綠色食品標志續展認證申請書》及
以下材料(以下統稱續展申請材料):
(1) 保證續展產品嚴格執行綠色食品標準和規范的聲明;
(2) 經核準的證書復印件;
(3) 續展期的原料供應購銷合同(包括公司與基地的協議或合同等);
(4)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5 受理、文審
5.1委托管理機構收到續展申請材料后,進行登記、編號,并在2個工作日內依據綠色食品標準和有關規定完成文審工作,向申請人發出《續展產品文審意見通知單》(附件),同時抄送中心認證處。
5.2續展申請材料不齊全,要求申請人收到文審意見通知單后3個工作日內提交補充材料。
5.3續展申請材料不合格,通知申請人本生產周期不再受理該產品申請,再行申請時,按《綠色食品認證程序》執行。
5.4續展申請材料合格,安排現場檢查和產品抽樣。
6 現場檢查、產品抽樣
6.1續展認證檢查與第三年度年檢工作合并進行,由持有相應注冊專業類別檢查員證書的監管員(當監管員不具備條件時,由監管員和檢查員共同實施)(2人或2人以上)依據《綠色食品 檢查員工作手冊》和《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技術規范》中有關規定,赴現場逐項檢查,3個工作日內完成續展現場檢查工作并向委托管理機構遞交現場檢查評估報告及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報告。
6.2現場檢查合格,安排產品抽樣:
6.2.1第三年度中心抽檢合格產品,免產品抽樣檢驗。
6.2.2申請人提供了近一年內綠色食品產品質量定點監測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符合綠色食品產品檢驗項目和質量要求的,免產品抽樣檢驗。
6.2.3需要抽樣檢驗的產品,安排產品抽樣。檢查員依據《綠色食品產品抽樣技術規范》進行產品抽樣和封樣,并填寫《綠色食品產品抽樣單》,同時將抽樣單抄送中心認證處。特殊產品(如動物性產品等)抽樣另行規定。
6.3申請人將已封樣品、產品執行標準、《綠色食品產品抽樣單》和檢驗費寄送綠色食品產品質量定點監測機構。
6.4年檢和續展認證檢查不合格,不安排產品抽樣。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7 環境監測
7.1經環境質量現狀調查確認,產品或產品原料產地范圍、產地面積、產地環境質量等均未發生改變的,免予環境監測。
7.2產品或產品原料產地范圍、產地面積、產地環境質量任一項發生改變,符合免測條件的,免予環境監測。有必要進行環境監測的,委托管理機構自收到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報告后,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綠色食品環境質量定點監測機構對變化范圍進行環境監測,同時將通知單抄送中心認證處。
7.3綠色食品環境質量定點監測機構收到通知單后,20個工作日內出具環境監測報告,連同填寫的《綠色食品環境監測情況表》,報送中心認證處,同時抄送委托管理機構。
8 產品檢測
綠色食品產品質量定點監測機構自收到樣品后,15個工作日內
完成檢測工作,出具產品檢測報告,連同填寫的《綠色食品產品檢測
情況表》,報送中心認證處,同時抄送委托管理機構。
9 認證審核
9.1委托管理機構收到檢查員現場檢查評估報告和產地環境質量現狀調查報告后,2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將續展有關材料報送中心認證處。
9.2中心認證處收到上述材料、環境質量監測報告和產品檢測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核結論。
9.2.1審核結論為“需要補充說明”的,中心認證處向申請人發送《綠色食品認證審核通知單》,同時抄送委托管理機構。申請人需在10個工作日內將補充材料報送中心認證處,并抄送委托管理機構。
9.2.2審核結論為“需再行現場檢查”的,中心認證處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檢查計劃,書面通知申請人,并抄送委托管理機構。得到申請人確認后,5個工作日內派檢查員再次進行現場檢查。
9.2.3審核結論為“不合格”的。本生產周期不再受理該產品申請。再行申請時,不按續展處理,按《綠色食品認證程序》執行。
9.3中心主任做出續展認證結論。
10 頒證
10.1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將辦證通知寄送續展認證申請人,并抄送委托管理機構。
10.2申請人與中心簽定《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10.3中心主任簽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