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獲證企業及產品違法違規行為及其法律責任匯總表
違法違規行為 | 法律法規規定? | 除調查筆錄外的取證要求 | 可適用罰則 |
未通過證,但使用虛假文字表明其通過認證 | 《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五條 | 認證書、產品包裝及標志圖片及實物、標志使用記錄 |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
偽造、冒用、轉讓、買賣綠色食品認證證書和標志 | 《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五條 | 認證證書、產品包裝及標志圖片及實物、標志使用記錄 | 《認證認可條例》第七十一條、《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
獲證企業及其產品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 | 《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 產地環境檢測報告、產品檢測報告 | 《認證認可條例》第七十一條、《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
擅自擴大標志使用范圍 | 《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第七條、十二條 | 認證證書、產品包裝及標志圖片及實物、標志使用記錄 | 《認證認可條例》第七十一條、《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
逾期使用認證標志 | 《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 認證證書、產品包裝及標志圖片及實物、標志使用記錄 | 《認證認可條例》第七十一條、《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