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綠色食品產品標準中理化要求表述為“應符合產品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的規定”時,理化指標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經當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的順序依次選用;如同一級別標準同時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按發布時間先后選用最新版的標準。
(二) 綠色食品產品標準中引用的標準已作廢,且無替代標準時,相關指標可不作檢測,但需在檢驗報告備注欄中予以注明。
(三)申請認證產品如對其所含能量或營養素予以特別標稱,如“低能量”、“無糖”和“低膽固醇”等,檢查員應在《綠色食品抽樣單》中注明需加檢的相關項目及依據,綠色食品產品質量定點監測機構依據《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規范》、《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等有關規定進行檢測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