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的市場監督管理,規范企業用標,打擊假冒行為,維護綠色食品的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業部《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及有關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綠色食品標志市場監察是對市場上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市場監察是綠色食品標志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工作內容,是各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綠辦)及標志監管員的重要職責。各級綠辦應明確負責市場監察工作的部門和人員,為工作開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三條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全國綠色食品標志市場監察工作;各級綠辦負責本行政區綠色食品標志市場監察工作。
第四條 市場監察的采集產品工作與產品質量年度監督檢驗的抽樣工作合并進行,由綠辦與有關綠色食品定點檢監機構共同完成。
市場監察工作可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執法相結合,在當地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協調下開展。
第五條 中心將各地市場監察工作情況定期通報,并作為考核評定綠辦及標志監管員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工作任務及時間安排
第六條 市場監察行動每年集中開展兩次。每次行動由各地綠辦在當地大、中城市選取五至十個有代表性的超市、便利店、專賣店、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等作為監察點,對監察點所售標稱綠色食品的產品實施采樣監察。
第七條 監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規范綠色食品標志及產品編號的使用;
(二)查處假冒綠色食品的行為;
(三)為綠色食品產品質量年度監督檢驗提供樣品。
第八條 市場監察工作在中心統一組織下進行。每年監察行動的時間分別為:第一次, 5月15日至6月15日;第二次,11月1日至11月30日。
第三章 工作程序及方法
第九條 市場監察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綠辦組織有關人員對各監察點所售所有標稱綠色食品的產品進行采樣并登記造冊,填寫《綠色食品市場監察產品登記表》(附表一),同時拍攝產品實物照片。分別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15日前將《綠色食品市場監察產品登記表》報送中心。
(二)中心對各地報送的產品名錄逐一核查,對存在不同問題的產品分別做出以下處理:
1.屬違反有關標志使用規定的,責成有關綠辦通知企業限期整改;
2.屬假冒綠色食品的,通知有關綠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三)各有關綠辦在接到上述通知后一個月內將查處結果書面報告中心。
(四)中心于當年8月份和次年2月份將市場監察結果向全國綠色食品工作系統通報。
第四章 質檢抽樣
第十條 綠辦與監測機構根據中心下達的產品質量年度抽檢計劃,共同實施采樣,以市場監察采集的產品作為質檢樣品。
第十一條 綠辦和監測機構分別對質檢樣品登記造冊,由綠辦封樣并與監測機構辦理樣品移交手續。質檢樣品應在監測機構保存備份,以備復檢。
第十二條 每次抽樣工作結束后,監測機構應在五日內將《綠色食品質檢樣品登記表》(附表二)報送中心。
有關《質檢報告》依照《綠色食品產品質量年度抽檢工作管理辦法》和《綠色食品產品質量年度抽檢工作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三條 監察采樣可采取購買方式。購買樣品的費用由中心承擔,先由綠辦墊付,事后在中心的標志管理專項經費預算中列支。具體操作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在同一次市場監察行動中,應避免重復采樣。每個質檢樣品的數量以滿足兩次檢驗的需要為限。
第十五條 監察采樣時應索取購物小票、發票等采樣憑證,并盡可能要求市場單位對采樣清單予以確認。采樣憑證應妥善保存,以備查證。
第十六條 產品連續兩次被查出違規用標,視為企業年檢不合格,根據《綠色食品企業年度檢查工作規范》和《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由中心取消其標志使用權。
第十七條 企業對市場監察所采樣品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必須同時提供相關證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地綠辦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