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綠色食品企業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工作,加強對綠色食品企業產品質量和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的監督管理,根據《商標法》和《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年檢是指各地方綠色食品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級綠辦)組織對轄區內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企業在一個標志使用年度內的綠色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產品質量及標志使用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考核、評定等。
第二章 年檢的組織實施
第三條 年檢工作由省級綠辦負責組織實施,標志監管員具體執行。
第四條 省級綠辦應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年檢工作實施辦法,并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備案。
第五條 省級綠辦應建立完整的年檢工作檔案。 年檢檔案至少保存六年。
第六條 中心對各地年檢工作進行督導、檢查。
第三章年檢內容
第七條 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的產品質量及其控制體系狀況、規范使用綠色食品標志情況和按規定繳納標志使用費情況等。
第八條 產品質量控制體系狀況,主要檢查以下方面:
(一)綠色食品種植、養殖地和原料產地的環境質量、基地范圍、生產組織結構及農戶構成等情況;
(二)企業的綠色食品管理機構設置及運行情況;
(三)生產資料等投入品的采購、使用、保管制度及其執行情況;
(四)綠色食品原料和生產資料的使用及其購銷合同的執行情況;
(五)綠色食品與非綠色食品的防混控制措施及落實情況;
(六)種植、養殖及加工的生產操作規程和綠色食品標準執行情況;
(七)產品在采收、貯藏、運輸過程中防止二次污染、防蟲、防鼠、防潮的措施及其執行情況。
第九條 規范使用綠色食品標志情況,主要檢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認證核準的產品品種、數量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二)是否違規超期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三)產品包裝設計和印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包裝標簽標準和《綠色食品商標標志設計使用規范》要求。
第十條 企業交納標志使用費情況,主要檢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綠色食品認證及標志使用收費管理辦法》和《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標志使用費;
(二)標志使用費的減免是否有中心批準的文件依據。
第十一條 其它應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企業的法人主體、地址、商標及法人代表等變更情況;
(二)接受國家食品質量安全監督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情況;
(三)具備生產經營的法定條件和資質情況;是否違反有關規定受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
(四)進行重大技術改造和三廢治理情況。
第四章 年檢結論處理
第十二條 省級綠辦根據年度檢查結果、以及國家食品質量安全監督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抽查檢查結果,依據綠色食品管理相關規定,作出年檢合格、整改、不合格結論,并通知企業。
第十三條 年檢結論為整改的企業必須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整改,并將整改措施和結果報告省綠辦。省級綠辦應及時組織整改驗收并做出結論。驗收不合格的應及時報請中心取消其標志使用權。
第十四條 年檢結論為不合格的企業省級綠辦應直接報請中心取消其標志使用權。
第十五條 企業的綠色食品標志使用年度為第三年的,其續展認證檢查取代年檢,未提出續展申請的,其標志許可期滿后不得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第十六條 企業因改制、兼并、倒閉、轉產等喪失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的主體資格或綠色食品生產條件的,應視為自動放棄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省級綠辦應及時報請中心處理;企業的名稱、商標、綠色食品產品名稱、核準產量等發生變更的,省級綠辦應督促并指導企業及時向中心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第五章 復議和仲裁
第十七條 企業對年檢結論如有異議,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15天內,向省級綠辦書面提出復議申請或直接向中心申請仲裁,但不可同時申請復議和仲裁。
第十八條 省級綠辦應于接到復議申請 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議結論;中心應于接到仲裁申請30個工作日內做出仲裁決定。
第六章 核準證書
第十九條 年檢合格后省級綠辦應進行證書核準,未經核準的證書視為無效。
第二十條 年檢合格的企業應于標志年度使用期滿前向省級綠辦申請核準證書。
第二十一條 省級綠辦應在收到企業申請后 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程序,并在合格產品證書上加蓋“年檢合格章”。
第二十二條 省級綠辦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年檢章。加蓋年檢章必須經年檢主管部門審核,并經省級綠辦分管領導核準。
第二十三條 省級綠辦應于每年12月10日前,將本年度年檢工作總結和《核準證書登記表》電子版報中心備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范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綠色食品企業年度檢查工作規范》同時廢止。
附件:《核準證書登記表》
核準證書登記表
企業名稱 |
產品名稱 |
產品編號 |
辦理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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