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根據《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和《綠色食品監測機構管理辦法》的要求,對尚未頒布綠色食品產品標準的產品,認證時應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批準的標準。為保證綠色食品產品質量,規范該類標準的確認審批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程序。
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尚未頒布相應的綠色食品產品標準的產品。
3 申報
3.1凡申請綠色食品認證,但尚無相應綠色食品標準的產品,企業需向中心提出企業標準確認審批申請。
3.2申請標準確認審批的企業提交的申報材料應包括:
(1)申請報告(應包括企業生產能力、申報產品的產量、市場占有率及銷售范圍,產品執行標準的基本情況等內容,并注明企業聯系人、聯系方式);
(2)產品執行標準文本(附電子版文件或發電子郵件至:E-mail:peacechen_7@163.com;huahuaqq77@yahoo.com.cn)及相關文件資料。
3.3企業應將申報材料提交給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綠色食品辦公室(以下簡稱“綠辦”),由綠辦對申報材料及產品執行標準進行核實后,將申報材料及核實證明一并報中心科技與標準處。綠辦的核實證明中應注明承辦此項工作的綠辦經辦人及其聯系方式。
4 受理
4.1中心收到申報材料后,進行登記、編號,填寫《企業執行標準備案登記表》。
4.2申報材料不齊全的,中心通知綠辦及申報企業及時補充材料。
4.3申報材料齊全的,進入審查程序。
5 審查
5.1 進入審查程序的企業標準由中心科技與標準處根據申報時間順序進行審查。
5.2 審查工作依次按以下四種情況處理:
5.2.1將申報的產品與已有綠色食品標準的產品進行共性歸類,若其特性和生產情況等與已頒綠色食品產品標準的產品相同或相近,經企業執行標準確認審批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提出意見,參照執行現行的綠色食品產品標準。
5.2.2查詢檢索相關產品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參照執行其標準的優(特)級或一級指標。
5.2.3企業標準基本符合綠色食品有關質量安全和品質要求的,經專家組同意,執行相關企業標準。
5.2.4以上方法都不適用,應由專家組對申報企業執行的企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審查、修改,形成新的標準,并由申報企業在其所在地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以企業標準形式備案后執行。
6 批復
6.1中心科技與標準處擬出處理意見,并填寫《綠色食品申報企業執行標準確認審批通知單》(見附件1),處理意見分別為:
(1)參照執行綠色食品標準;
(2)參照執行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3)執行企業現行標準;
(4)執行專家組修改的地方或企業標準,該標準應由申報企業在當地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以企業標準的形式重新備案,并將備案后的標準文本報中心復核存檔后方可正式執行。
6.2將上述處理意見上報中心領導審核后簽發。
6.3中心科技與標準處正式受理申請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將批復意見分別發送申請單位、相關綠辦和綠色食品產品質量定點監測中心,有關單位在申報認證和標志監管工作中應嚴格遵照執行。
根據《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和《綠色食品監測機構管理辦法》的要求,對尚未頒布綠色食品產品標準的產品,認證時應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批準的標準。為保證綠色食品產品質量,規范該類標準的確認審批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程序。
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尚未頒布相應的綠色食品產品標準的產品。
3 申報
3.1凡申請綠色食品認證,但尚無相應綠色食品標準的產品,企業需向中心提出企業標準確認審批申請。
3.2申請標準確認審批的企業提交的申報材料應包括:
(1)申請報告(應包括企業生產能力、申報產品的產量、市場占有率及銷售范圍,產品執行標準的基本情況等內容,并注明企業聯系人、聯系方式);
(2)產品執行標準文本(附電子版文件或發電子郵件至:E-mail:peacechen_7@163.com;huahuaqq77@yahoo.com.cn)及相關文件資料。
3.3企業應將申報材料提交給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綠色食品辦公室(以下簡稱“綠辦”),由綠辦對申報材料及產品執行標準進行核實后,將申報材料及核實證明一并報中心科技與標準處。綠辦的核實證明中應注明承辦此項工作的綠辦經辦人及其聯系方式。
4 受理
4.1中心收到申報材料后,進行登記、編號,填寫《企業執行標準備案登記表》。
4.2申報材料不齊全的,中心通知綠辦及申報企業及時補充材料。
4.3申報材料齊全的,進入審查程序。
5 審查
5.1 進入審查程序的企業標準由中心科技與標準處根據申報時間順序進行審查。
5.2 審查工作依次按以下四種情況處理:
5.2.1將申報的產品與已有綠色食品標準的產品進行共性歸類,若其特性和生產情況等與已頒綠色食品產品標準的產品相同或相近,經企業執行標準確認審批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提出意見,參照執行現行的綠色食品產品標準。
5.2.2查詢檢索相關產品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參照執行其標準的優(特)級或一級指標。
5.2.3企業標準基本符合綠色食品有關質量安全和品質要求的,經專家組同意,執行相關企業標準。
5.2.4以上方法都不適用,應由專家組對申報企業執行的企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審查、修改,形成新的標準,并由申報企業在其所在地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以企業標準形式備案后執行。
6 批復
6.1中心科技與標準處擬出處理意見,并填寫《綠色食品申報企業執行標準確認審批通知單》(見附件1),處理意見分別為:
(1)參照執行綠色食品標準;
(2)參照執行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3)執行企業現行標準;
(4)執行專家組修改的地方或企業標準,該標準應由申報企業在當地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以企業標準的形式重新備案,并將備案后的標準文本報中心復核存檔后方可正式執行。
6.2將上述處理意見上報中心領導審核后簽發。
6.3中心科技與標準處正式受理申請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將批復意見分別發送申請單位、相關綠辦和綠色食品產品質量定點監測中心,有關單位在申報認證和標志監管工作中應嚴格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