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綠辦(中心):
為加強綠色食品標志保護,規范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按照《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我中心組織制定了《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管理規范(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2020年9月2日
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管理規范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綠色食品標志保護,規范綠色食品標志使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標準規范,按照《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所稱的綠色食品標志,是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依法注冊的質量證明商標,包括“綠色食品”中英文字、標志圖形及圖文組合,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為商標的注冊人,對該商標享有所有權。
第三條經中心審查合格許可、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單位為綠色食品標志使用人(以下簡稱標志使用人),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以下簡稱證書)是標志使用人合法有效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證明。
第四條標志使用人在證書有效期內,應在其獲證產品包括但不限于包裝、標簽、說明書、廣告宣傳、展覽展銷等市場營銷活動,以及辦公、生產區域中規范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第五條中心和各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可按照《中國綠色食品商標標志設計使用規范手冊》(以下簡稱《手冊》)相關規定使用綠色食品標志,但均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第六條中心依法負責全國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的統一管理,并組織實施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監督管理,各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負責所轄區域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的日常監管。
第二章 標志使用
第七條 標志使用人應按《手冊》規定在其獲證產品包裝、標簽、說明書上使用綠色食品標志,各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應積極鼓勵、引導標志使用人將綠色食品標志用于其獲證產品的廣告宣傳、展覽展銷等市場營銷活動和形象宣傳活動,以及辦公、生產區域中。
第八條獲證產品包裝、標簽、說明書應符合《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及《綠色食品 包裝通用準則》(NY/T 658)等相關規定。
第九條 標志使用人應將綠色食品標志印刷(或加貼)在其獲證產品包裝、標簽、說明書上。中心對加貼型綠色食品標志將在《手冊》中進行說明。
第十條標志使用人在其獲證產品包裝、標簽、說明書上使用綠色食品標志時,應按《手冊》規定同時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組合和綠色食品企業信息碼。
第十一條 綠色食品標志組合矢量圖可通過中心網站(http://www.greenfood.org.cn)下載。綠色食品標志組合矢量圖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不得就各要素間的尺寸、組合方式做任何更改。
第十二條標志使用人在證書有效期內,其獲證產品的包裝、標簽、說明書上使用的綠色食品標志形式有變化時,應按規定程序報中心審核備案。
第三章 標志管理
第十三條標志使用人應按《手冊》規定規范使用綠色食品標志,應加強對印制綠色食品標志的包裝、標簽、說明書的管理,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確保印制綠色食品標志的包裝、標簽、說明書使用在相應的獲證產品上。
第十四條中心和各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應當加強綠色食品標志的管理工作,組織對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應定期組織開展綠色食品企業年檢、標志市場監察活動,并積極鼓勵、指導標志使用人規范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第十五條標志使用人在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過程中,自行改變綠色食品標志形式或內容,或其獲證產品包裝、標簽、說明書所載內容與證書載明內容不一致的,或有其他不規范行為的,由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期滿不改正的,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應報請中心取消其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
第十六條 標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權取消其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必要時移交行政執法部門調查處理,或尋求司法途徑解決:
(一)私自轉借、轉讓、變相轉讓、出售、贈與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
(二)在非獲證產品包裝、標簽、說明書及其經營活動中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
(三)逾期未提出續展申請,或者申請續展未通過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
(四)連續兩年被查出違規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
(五)不按規定使用綠色食品標志,并拒絕整改的;
(六)其他違反規定使用或損害綠色食品標志行為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必要時移交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調查處理或向法院起訴,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中心許可擅自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
(二)偽造綠色食品標志的;
(三)使用與綠色食品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的,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綠色食品標志的;
(四)對綠色食品標志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十八條 中心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標志使用人的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情況、侵犯綠色食品標志專用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范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范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