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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食品 包裝通用準則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綠色食品的包裝必須遵循的原則,包括綠色食品包裝的要求、包裝材料的選擇、包裝尺寸、包裝檢驗、抽樣、標志與標簽、貯存與運輸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綠色食品。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828 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 GB/T 4892 硬質直方體運輸包裝尺寸系列 GB 7718 食品標簽通用標準 GB 9681 食品包裝用聚氯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 GB/T 10344 飲料酒標簽標準 GB/T 13201 圓柱體運輸包裝尺寸系列 GB/T 13432 特殊營養食品標簽 GB/T 13757 袋類運輸包裝尺寸系列 GB/T 15233 單元貨物尺寸 GB/T 15239 孤立批計數抽樣檢驗程序及抽樣表 GB/T 15482 產品質量監督小總體計數一次抽樣檢驗程序及抽樣表 GB/T 16470 包裝 托盤包裝 GB/T 16716 包裝廢棄物的處理與利用 通則 GB/T 18006.2 一次性可降解餐飲具降解性能試驗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減量化 reduce 在保證盛裝保護運輸貯藏和銷售的功能前提下,包裝首先考慮的因素是盡量減少材料使用的總量。 3.2 重復使用 reuse 將使用過的包裝材料經過一定處理重新利用。 3.3 回收利用 recycle 把廢棄的包裝制品進行回收,經過一定方式的處理,使廢棄物轉化為新的物質或能源。 3.4 可降解 degradable 廢棄的包裝材料在特定的條件下,化學結構和物理機械性能可發生明顯變化,出現分子量降低,物理機械性能下降或分解成二氧化碳和水。 4 要求 4.1 根據不同的綠色食品選擇適當的包裝材料、容器、形式和方法,以滿足食品包裝的基本要求。 4.2 包裝的體積和質量應限制在最低水平,包裝實行減量化。 4.13 在技術條件許可與商品有關規定一致的情況下,應選擇可重復使用的包裝;若不能重復使用,包裝材料應可回收利用;若不能回收利用,則包裝廢棄物應可降解。 4.4 紙類包裝要求: ——可重復使用回收利用或可降解; ——表面不允許涂蠟、上油; ——不允許涂塑料等防潮材料; ——紙箱連接應采取粘合方式,不允許用扁絲釘釘合; ——紙箱上所作標記必須用水溶性油墨,不允許用油溶性油墨。 4.5 金屬類包裝應可重復使用或回收利用,不應使用對人體和環境造成危害的密封材料和內涂料。 4.6 玻璃制品應可重復使用或回收利用。 4.7 塑料制品要求: ——使用的包裝材料應可重復使用、回收利用或可降解。 ——在保護內裝物完好無損的前提下,盡量采用單一材質的材料。 ——使用的聚氯乙烯制品,其單體含量應符合GB 9681要求。 ——使用的聚苯乙烯樹脂或成型品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要求。 ——不允許使用含氟氯烴(CFS)的發泡聚苯乙烯(EPS)、聚氨酯(PUR)等產品。 4.8 外包裝上印刷標志的油墨或貼標簽的粘著劑應無毒,且不應直接接觸食品。 4.9 可重復使用或回收利用的包裝,其廢棄物的處理和利用按GB/T 16716的規定執行。 5 包裝尺寸 5.1 綠色食品運輸包裝件尺寸應符合GB/T 4892、GB/T 13201、GB/T 13757的規定。 5.2 綠色食品包裝單元應符合GB/T 15233的規定。 5.3 綠色食品包裝用托盤應符合GB/T 16470的規定。 6 抽樣 根據包裝材料及相關產品中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抽樣。一般生產中按GB/T 2828執行;產品認證或監督抽查檢驗按GB/T 15239執行;鑒定檢驗及仲裁檢驗按GB/T 15239執行。 7 試驗方法 7.1 可降解材料,參照GB/T 18006.2進行檢驗。 7.2 食品包裝用聚氯乙烯成型品,按GB 9681的規定執行;其余包裝材料衛生性能按相應材料的衛生標準檢驗(常用包裝材料的衛生指標參見附錄A)。 8 標志與標簽 綠色食品外包裝上應印有綠色食品標志,并應有明示使用說明及重復使用、回收利用說明。標志的設計和標識方法按有關規定執行;綠色食品標簽除應符合GB 7718的規定外,若是特殊營養食品,還應符合GB/ 13432的規定。 9 貯存與運輸 綠色食品包裝貯存環境必須潔凈衛生,應根據產品特點、貯存原則及要求,選用合適的貯存技術和方法;貯存方法不能使綠色食品發生變化,引入污染。可降解食品包裝與非降解食品包裝應分開貯存與運輸。綠色食品不應與農藥、化肥及其他化學制品等一起運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