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地理標志,是指農產品來源于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征主要取決于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志。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申請人向省級機構提出申請,經過省級工作機構材料初審,現場檢查,綜合評定后再報送農業部質量安全中心審批,通過專家評審及公示后,向申請人發放地理標志證書。
一、審批內容
(1)地理標志申請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2)申報材料是否規范齊全。
(3)申請資料和數據是否真實可信
二、法律依據
(1)1)11號令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2007年12月25日)
(2)《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程序》
(3)《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感官品質鑒評規范》
(4)《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品質鑒定抽樣檢測技術規范》等
三、辦事條件
(1)地標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資質證明
(3)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品質鑒定報告
(4)質量控制技術規范
(5)地域范圍確定性文件和生產地域分布圖
(6)產品實物樣品或者樣品圖片
(7)其他必要的說明性或者證明性材料
(8)農產品地理標志現場核查報告
(9)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審查報告
其中材料1~7由申請人提供,材料8和9由省級農產品地理標志工作機構提供。
其中材料1~7由申請人提供,材料8和9由省級農產品地理標志工作機構提供。
四、承諾時限
共85個工作日,其中:
省級機構—45個工作日
部級機構—20個工作日
公示—20個工作日
上述時間為正常辦理時間,當需要補充或整改材料時,承諾時間可以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