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應當重新認識食品標簽的在食品安全性的風險管理方面作用,具體的表現就是對食品安全性的警示作用。比如標注配料表,不僅僅是要讓消費者知道食品中含有那些成份,以供選購或消費時參考,同時也提醒對某些食品成份有過敏癥的消費者注意避開這些會引起過敏癥的特定成份。在歐美對轉基因產品安全性問題爭論不休的情況下,一些國家采取了折中的做法,要求生產商對于含有轉基因成份的產品進行強制性標簽標注,由消費者自行決定是否選擇購買。盡管看似是一種無可奈何的措施,但是在食品安全性有不確定因素時,食品標簽的標示確實起到了安全性警示作用。同樣,美國食品標簽法中的營養標簽、營養含量聲明、健康聲明等規定不僅是在宣傳食品的營養理念,也用一種強制性措施來規定必須以醒目的方式在食品標簽上進行食品安全性警示。
以食品安全性風險管理為由的食品標簽規定當然也會演變成新的貿易技術壁壘。美國從1994年5月8日起實施《食品標簽法》,就規定對所有的預包裝食品必須實行強制性標簽,內容復雜而繁瑣,這就大大地增加了產品的成本。特別是其中規定必須標注的營養標簽,因標注營養標簽而進行的營養成份檢測,每種就額外增加了費用約500至2000美元不等,改換標簽也要花費巨資。據不完全統計,美國制造商為此每年就要多支出10多億美元。世界各地的食品生產、經銷商為把食品出口到美國為此更需要花費巨資,由此可以想象這些出口商所要承受的成本壓力了。當然對于沒有條件或者無力承受成本壓力而不能進行食品成份檢測的,美國的食品標簽法無疑是一種禁止性的措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