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嚴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必須嚴格按照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國家食品安全標準中要求的使用范圍和最大使用量。
(二)遵循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原則:餐飲單位作為現制現售的加工經營模式,盡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劑。一定要使用的,應盡量少用。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劑來掩蓋食品的缺陷(如霉變、腐敗)或作為造假的手段。
(三)嚴格執行食品添加劑進貨查驗、索證和臺賬記錄制度,不得購入標識不規范、來源不明食品添加劑
食品添加劑標簽內容除包括品名等常規要以外,標識上明確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并應依我國法律規定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不符合以上規定的不得上市銷售、采購和使用。
(四) 自制火鍋底料、自制飲料、自制調味料的餐飲單位應該備案和公示:1、應向監管部門備案:自行配制食品的成份、配置比例、用途和有關原料索證等合法證明資料。2、應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單上公示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名稱。
(五)使用食品添加劑實施“五專”:專人采購、專人保管、專人領用、專柜存放、專用使用記錄表(含使用時間、品名、用途、用量及使用人等有關信息),并配備稱量工具,使用食品添加劑的人員需經過專業培訓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