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名稱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
二、辦理機構、地址、電話
(一)天津空港檢驗檢疫局
天津市河西區友誼路33號28377090 28375873
(二)寶坻檢驗檢疫局
天津市寶坻區環城南路32號 82683462
(三)靜海檢驗檢疫局
天津靜海開發區金海道 1 號 68695162
(四)天津開發區檢驗檢疫局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二大街51號A0411室
(第二大街與新城新路交口)
電話:022-65661743
(五)天津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濱海辦事處
天津國際貿易與航運中心 66272920
(六)天津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北辰辦事處
天津市北辰區科技產業園區 5 號86341071
(七)天津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武清辦事處
武清開發區源泉路天獅國際會議中心對面 82135676
(八)天津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保稅區辦事處
天津保稅區新港大道173號 66274260
(九)天津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駐天津市行政許可中心代表處
天津市河東區紅星路79號 24538144
以上受理部門按照轄區原則受理。
(十)實施機關:天津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審核發證部門:認證監管處
地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二大街51號A1311室
(第二大街與新城新路交口)
電話:022-65661157、65661158、65661160
三、辦理時間、時限
(一)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4:30
(二)辦理時限:從受理至發證20個工作日(不包括現場評審和整改時間)
四、辦理程序
(一)申請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備案時,應向所在地分支機構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文件、證明性材料,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材料: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申請書(附件1);
1.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2.企業承諾符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和進口國(地區)要求的自我聲明和自查報告(附件2);
3. 企業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文件,包括以危害分析和預防控制措施為核心的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文件;
4. 廠區平面圖、車間平面圖、人流圖、物流圖、產品工藝流程圖等和關鍵加工環節信息;
5.申請備案產品的說明書和生產加工工藝資料;企業原輔料、食品添加劑的種類、來源和使用方法等資料;
6.法應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提供正本及復印件,有其他特別許可規定的,應提供相關許可證明材料;
7.企業衛生質量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資質的基本情況;
8.通過認證以及企業內部實驗室資質等有關情況。
(二)受理
分支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審查內容包括: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本機構備案管理范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需要提交補正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分支機構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申請受理通知書》。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分支機構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通知申請人在30日內補正材料。申請人逾期未補正材料的,視為申請人自動撤回申請,分支機構應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分支機構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不予受理決定,出具《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構備案范圍的;
審查發現企業提交虛假材料的;
申請人因《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行為被撤銷《備案證明》未滿3年,或因其他行為被撤銷《備案證明》未滿1年的。
(三)技術審核
1.審核依據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要求》、《危險分析和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及其應用準則》、《SN/T1443.1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要求》以及相關衛生規范所規定的衛生條件。其它有關規范、標準、要求等。
2.組建評審組
分支機構應當自做出受理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組建由主任評審員任組長、2-3名具備資格的評審員參加的評審組,下達《評審任務通知書》,并將企業申請材料移交評審組長。《評審任務通知書》電子版同時抄送認證處專用郵箱。
評審組負責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文件審核和對需現場檢查的企業進行現場檢查及組織對企業跟蹤檢查。評審組組長負責領導評審組的工作,組織實施對生產企業的技術審核,負責向委托機構提交評審報告,對評審結論負主要責任。
分支機構暫不具備獨立組建評審組條件的,應在做出受理決定后2個工作日內上報認證處,由認證處代為組建評審組。
3.文件審核
評審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的符合性情況進行文件審核。
文件審核認為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分支機構應出具《文件審核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通知申請人在30日內提交材料。申請人逾期未補正材料的或申請人提交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評審組應向分支機構報告,由分支機構報請認證處出具《不予備案通知書》。
文件審核認為符合要求的,評審組應與申請人商定現場檢查日期,制定評審計劃,并填寫《現場檢查通知書》電子版抄送認證處專用郵箱。因企業原因導致長時間不能實施現場檢查的,應由企業提交書面說明撤回申請。
4.現場檢查
評審組應在現場檢查開始前召開由評審組和企業代表參加的見面會,由評審組組長向企業告知評審目的、依據、范圍、程序、方法、要求、保密規定及廉政承諾等,聽取企業代表關于廠方基本概況,廠區、廠房、生產車間、生產品種、加工設備、原料來源、生產情況、出口情況、衛生質量管理體系、質量投訴等情況的報告,確認企業處于正常生產加工狀態。
現場檢查中,評審組除須對企業硬件設施、人員素質、衛生質量體系運行狀況、生產工藝、原料及產品質量等,按要求進行評審外,還應對企業的證照原件、申報圖紙以及自我聲明和自查報告等進行核查驗證,并作好記錄。記錄填寫應字跡清晰、工整,描述客觀、準確,不符合項除客觀描述外還應列明審核依據中的對應條款。記錄可用電子版本打印填寫,但須同時打印出紙質文本,并簽署評審人員姓名。
評審組應在現場檢查結束后首先召開內部會議,復核主要不符合項、通過評審結論,然后召開由評審組和企業代表參加的總結會,向企業通報評審基本情況、現場評審結論、不符合項及整改要求,并要求企業負責人在不符合項報告上簽字確認。
現場檢查未發現不符合項的,評審組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報告,并將評審報告和相關材料提交分支機構。由認證處代為組建評審組的,評審報告和相關材料直接提交認證處。
現場檢查存在不符合項的,評審組應要求企業在合理的限定時間內完成整改,并向評審組提交整改情況報告。
5.跟蹤檢查
評審組應當自收到企業整改情況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對企業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因特殊情況(企業原因除外)無法進行現場跟蹤檢查的,評審組可委托分支機構代為實施現場跟蹤檢查,并對檢查結果負責。受委托的分支機構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現場跟蹤檢查,將跟蹤檢查情況報告評審組。
跟蹤檢查結束后,評審組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報告,并將評審報告和相關材料提交分支機構。由認證處代為組建評審組的,評審報告和相關材料直接提交認證處。
6.審核上報
分支機構應當自收到評審組提交的評審報告和相關材料后2個工作日內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填寫審核意見并上報認證處。
上報材料的內容及形式:
紙質材料:備案申請書(一式三份)、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評審記錄、企業提交的整改情況報告等。
電子材料:前文中所列申請材料、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評審記錄、企業提交的整改情況報告等。
(四) 審批
1.審查
認證處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分支機構或評審組提交的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組織現場復查,填寫審查意見并上報天津局主管領導。
2.批準
天津局主管領導根據認證處提交的報批材料和審查意見,做出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
3.發證
對準予備案的, 認證處應在3個工作日內頒發《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對不予備案的,認證處應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不予備案通知書》,移交分支機構。
4.公布
認證處應及時將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名錄報國家認監委,并及時公布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名錄。
5.變更
獲證企業在備案有效期內,出現需要變更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權負責人)和營業執照信息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變更/重新辦理申請書》并提交相關資料,向所屬分支機構報告。
申請變更材料:
申請變更企業名稱應提供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變更/重新辦理申請書,企業申請變更原因情況說明,工商部門《核準變更登記企業通知書》復印件,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及復印件等。
申請變更企業地址(實際地理位置未變化)應提供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變更/重新辦理申請書,企業申請變更原因情況說明,民政部門或公安部門新舊地址為同一地址的證明,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及復印件等。
申請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授權負責人)應提供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變更/重新辦理申請書、企業申請變更原因情況說明、變更后的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及復印件,對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還需提供含公司印章、法人簽名的情況說明、股東決議等相關材料。
分支機構應當自收到企業提交的申請變更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驗證,填寫辦理意見并上報認證處。
認證處應當自收到分支機構提交的變更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填寫辦理意見。對準予變更的,頒發新的《備案證明》(必要時);對不予變更的,出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不予變更/重新辦理通知書》,移交分支機構。發放新的《備案證明》時,分支機構應收回該企業原有備案證明。
6.重新辦理
獲證企業在備案有效期內生產地址搬遷、新建或改建生產車間、增加或減少備案品種,以及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發生重大變化等情況的,應當在變化前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變更/重新辦理申請書》并提交相關資料,向所屬分支機構申請。
分支機構應依照風險分析視情況決定是否予以重新辦理相關備案事項。對予以重新辦理的,分支機構應當自收到企業提交的申請重新辦理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填寫辦理意見并上報認證處;對不予重新辦理的,分支機構應按初次申請備案的工作程序重新備案。
認證處應當自收到分支機構提交的重新辦理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填寫辦理意見。對準予重新辦理的,頒發新的《備案證明》(必要時);對不予重新辦理的,出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不予變更/重新辦理通知書》,或退回分支機構按初次申請備案的工作程序重新備案。發放新的《備案證明》時,分支機構應收回該企業原有備案證明。
7.延續備案
《備案證明》的有效期4年。獲證企業應至少在《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所屬分支機構提出延續備案申請。
分支機構與認證處按照程序對獲證企業進行復查評審,做出是否準予延續備案的決定。
因企業原因致使《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前未能做出是否準予延續備案決定的,有效期屆滿時停止使用《備案證明》直至做出準予延續備案的決定,有關責任由獲證企業自負。
五、許可條件
符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以及相關安全衛生要求、衛生規范所規定的衛生條件。
六、收費標準及依據
此行政許可項目暫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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