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規范
1 目的
為確保遼寧地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有效實施,明確備案工作職責分工,規范備案工作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2011年第142號)、《關于發布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要求和產品目錄的公告》(國家認監委公告2011年第23號)、《關于印發〈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工作規范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國認注 [2011]61號)和《關于印發〈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國認注 [2011]60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工作規范。
2 適用范圍
本工作規范適用于遼寧地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
3 職責
3.1遼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認證監管處(以下簡稱認證處)主管遼寧地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以下簡稱備案)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a) 負
責實施部分備案審批環節的委托工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調整委托內容;
b) 負
責對分支局遞交的新申請備案材料進行審查;
c) 負
責組織評審組對新申請備案企業開展技術審核;
d) 負
責新申請備案的審核并負責報送分管局領導審批;
e) 負
責為備案企業制發和換發《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
f) 負
責新備案企業的檔案管理;
g) 負
責對分支局開展的備案相關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抽查;
h) 負
責評審員注冊、培訓及考核管理;
i) 負
責確定和發布備案需現場檢查企業目錄;
j) 負
責公布遼寧地區備案企業名錄;
k) 負
責遼寧地區備案企業申請國外注冊的受理、審核以及推薦;
l) 負
責確定和發布備案評審中可采用其認證結果的第三方認證機構名錄;
m) 負
責辦理并下發限期整改暫停使用、恢復使用、注銷和撤銷《備案證明》通知。
3.2分支局主要職責包括:
a)受
遼寧局委托,負責備案申請的受理,并負責向認證處移送新備案申請材料;
b)受
遼寧局委托,負責組織評審組對延續備案企業進行技術審核;
c)受
遼寧局委托,負責對延續備案企業評審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審批決定;
d)負
責向認證處報送延續備案審批材料;
e)負
責延續備案企業的檔案管理;
f)負
責建立備案企業監管責任人制度,組織實施對備案企業的日常監管和定期監管;
g)負
責對備案企業的信息變更申請進行初審和上報;
h)負
責審查轄區內企業的年度報告并進行匯總和分析。
4 備案工作程序
4.1 申請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向其申請備案的工廠所在地檢驗檢疫局提出備案申請。申請時應提供的申請材料包括:《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申請書》(附件1)、《申請備案企業自我聲明和自我評估表》(附件2,以下簡稱《自我評估表》)以及以下材料的電子文本:
a) 營
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依法應取得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其他行政許可證照等材料的掃描件;
b) 廠
區平面圖、車間平面圖、人流圖、物流圖;
c) 申
請備案產品的加工工藝材料(包括工藝流程圖、加工工藝描述、關鍵加工環節的工藝參數和生產工藝關鍵部位的圖片資料);
d) 申
請備案產品的產品說明書;
e) 申
請備案產品的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的種類和來源情況;
f) 企
業衛生質量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資質情況(從業經歷及經過哪些培訓等);
g) 有
關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的文件材料;
h) 企
業通過認證以及企業內部實驗室資質情況;
i) 《自我評估表》中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據材料。
4.2 受理
4.2.1 分支局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查,作出并向企業送達是否受理申請或要求補正申請材料的決定。形式審查內容包括:
a) 申
請事項是否屬于備案管理范圍;
b) 申
請事項是否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
c) 申
請人是否提交了符合規定數量、種類、格式的申請材料;
d) 申
請材料是否有明顯的填寫錯誤或缺漏項目。
如申請備案企業對備案需提供的材料有不明確或不理解之處,負責受理其申請的分支局應向其做具體的解釋說明。
4.2.2 經形式審查,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分支局應填寫并向申請企業送達《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申請受理通知書》(附件3)。
4.2.3 經形式審查,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分支局應填寫并向企業送達《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附件4),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通知申請人在30日內補正材料。補正合格的,予以受理。逾期未補正的視為自動撤回申請。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企業當場更正。
4.2.4 經形式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填寫并向企業送達《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附件5)。
a) 申
請事項不屬于備案范圍;
b) 申
請事項不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
c) 發
現企業提交虛假材料。
4.2.5 對于新申請備案的,分支局在作出受理決定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企業申請材料移送認證處。
4.3組成評審組
4.3.1對于新申請備案的,認證處對分支局移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遼寧局系統內的評審員,組成評審組,向評審組下達評審任務,并將申請材料轉交評
審組,同時將評審組安排告知受理申請的分支局。
4.3.2 對于申請延續備案的,分支局在作出受理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組成評審組,向評審組下達評審任務同時將申請材料轉交評審組。
如分支局評審資源不能滿足工作需要,可以在做出受理決定后的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延續備案的企業信息報認證處。認證處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3個工作日內組成評審組,協助受理申請的分支局完成技術審核工作。
4.4 技術審核
4.4.1 評審組長接受技術審核任務和企業申請材料之后,組織評審組成員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文件審核。
4.4.2文件審核發現不符合項的,評審組長應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文件審核補正通知書》(附件6),要求企業在30日內補正材料。逾期未補正或補正無效的,評審組長應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技術審核報告》(附件7,以下簡稱《技術審核報告》),作出文件審核不合格的技術審核結論,并將企業申請資料退回受理申請的分支局,由受理申請的分支局上報認證處。
4.4.3認證處根據出口食品風險程度及實際工作情況,確定《備案技術審核時需實施現場檢查的產品目錄》(另行文件下發)。對列入《備案技術審核時需實施現場檢查的產品目錄》內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評審組長應在文件審核合
格后,與申請備案企業商定現場檢查的日期。評審組現場檢查時,應對企業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驗證,并現場填寫《技術審核報告》。
4.4.4未列入《備案技術審核時需實施現場檢查的產品目錄》的,如評審組根據文件審核結果,認為仍需要現場檢查的,評審組長可以征求認證處意見。經認證處同意后,評審組可以開展現場檢查。
4.4.5認證處結合國家認監委的意見和遼寧地區的實際工作情況,確認并發布《備案現場檢查時可以直接采用其評定結果的認證機構名錄》(另行文件下發)。對其申請備案事項已獲得上述認證機構認證的企業,評審組可根據實際情況,簡化現場評審內容,直接采用認證機構的認證結果。
4.4.6 評審組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備案企業的技術審核工作(包括文件審核、現場檢查、不符合項整改跟蹤)。在技術審核階段,因企業補充材料、不符合項整改,或由于企業原因不能及時進行現場檢查的時間均不計入技術審核時限之內。
4.4.7評審組在開展技術審核的過程中,應向被審核企業送達《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技術審核工作廉政承諾》(附件8,以下簡稱《廉政承諾》)并請企業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
4.4.8文件審核或現場檢查結束后,評審組應將審核結
論告知申請備案的企業,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不符合項報告和限期整改的意見。
4.4.9對不符合項整改情況的跟蹤檢查,評審組長可以委派評審組中的一名或幾名評審員完成,也可以委托其他評審員完成,但評審組長仍需對跟蹤檢查結論負責。
4.4.10技術審核工作結束后,評審組長負責將企業申請材料、《技術審核報告》、企業整改報告(如果有)、《廉政承諾》的送達回證等一并移送下達評審任務的部門。
4.5 審查與決定
4.5.1 對于新備案企業,認證處分管部門在接到評審組遞交的企業申請材料和評審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技術審核報告》、企業《自我評估表》及附加材料的審查。審查發現問題的,可要求評審組一次性補正或要求采取相應的糾正措施,必要時由認證處組織進行驗證抽查。認證處分管部門審查結束后填寫《新備案出口食品企業審批程序表》(附件9),并將企業申請材料、評審材料一并報認證處分管處領導。認證處分管處領導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核意見,并報送遼寧局分管局領導簽批。
4.5.2對于延續備案企業,分支局的分管部門在接到評審組遞交的企業延續備案申請材料和評審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技術審核報告》、企業《自我評估表》及附加材料的審查。審查中發現問題的,可要求評審組一次性補正,
或要求采取相應的糾正措施。分支局的分管部門審查結束后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延續備案批準程序表》(附件10),并將上述材料報分支局分管領導,由分管領導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備案的決定。
4.6 發證
4.6.1 對新申請備案的企業,經遼寧局分管局領導簽批后,認證處分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將企業申請備案材料和《技術審核報告》建檔,同時對必要信息建立電子版的備案檔案。準予備案的,制發《備案證明》。不準予備案的,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不予備案通知書》(附件11)并送達企業,書面說明不予備案的理由。
4.6.2 對延續備案的企業,分支局在作出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后,將申請延續備案材料和《技術審核報告》建檔。
準予延續備案的,分支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延續備案批準程序表》、《技術審核報告》的復印件、連同企業紙質申請材料的復印件和電子版申請材料的的副本一并報送認證處。認證處在5個工作日內對分支局報送的材料進行復核后,更新企業備案信息并換發《備案證明》。
不予備案的,分支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信息通報認證處。經認證處確認后,由分支局在5個工作日內填寫《不予備案通知書》并送達企業,書面說明不予備案的理由。
4.6.3必要時,認證處可以在為企業換發《備案證明》
之前,組織對分支局開展的延續備案工作進行驗證抽查。
4.6.4認證處按要求公布備案企業名錄并報送國家認監委。
5 監督管理
5.1 分支局應建立轄區內備案企業的監管檔案。監管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備案申請材料(包括新備案和延續備案)和受理申請材料(復印件或副本)、《廉政承諾》的送達回證(延繼備案檔案適用)、《備案證明》(復印件)、《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定期監管記錄》(附件12)、《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日常監督管理記錄》(附件13)和企業年度報告。
5.2 分支局應遵照國家認監委《關于印發〈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國認注 [2011]60號)等有關規定,開展日常監管和定期監管工作。
5.3分支局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對轄區備案企業的定期監管計劃,并于1月中旬將定期監管計劃報認證處。
5.4認證處將對分支局的日常監管和定期監管工作進行監督抽查。
5.5 分支局在對備案企業監管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二十一條、二十二條或二十三條所列情形的,應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處理意見書》(附件14),及時將發現的問題報告認證處。認證處會同
有關部門,按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要求,簽批《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限期整改和暫停使用備案證明通知書》(附件15)或《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注銷備案通知書》(附件16)或《撤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通知書》(附件17)等文書,對企業做出處理,同時將處理結果通報有關單位或部門。
已被暫停使用備案證明的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后,分支局應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處理意見書》,將企業完成整改的情況報認證處。認證處會同有關部門簽批《恢復使用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通知書》(附件18)后,允許企業恢復使用備案證明。
5.6認證處根據具體工作需要,向地方政府通報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的開展情況。
6 變更和重新備案
6.1備案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負責人)、企業地址或企業營業執照的其他信息的,應當在獲得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變更許可后15日內,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信息變更申請單》(附件19),持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工商變更核準通知(復印件),向分支局報告變更內容。
6.2備案企業的生產地址搬遷、改建或擴建原備案車間、增加或減少備案產品品種以及其他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在變更之前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信
息變更申請單》,向分支局提出變更申請。
6.3對于6.1、6.2所述的變更情形,分支局參考企業新申請備案程序向認證處報送變更材料。
準予變更的,認證處負責變更企業備案信息,必要時為企業重新換發《備案證明》。
需要重新辦理備案的,認證處負責通知企業,參照新申請備案的程序和內容向分支局遞交重新辦理備案的申請材料。
不予變更的,認證處應填寫并向企業送達《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不予變更通知書》(附件20)。
6.4對國外注冊企業申請變更備案信息的,企業還應按照有關進口國的要求,提供相應的變更申請材料。
7 附 則
7.1本工作規范中所有需要向企業送達的文書、表單均使用統一格式的《送達回證》(附件21)。
7.2本工作規范由遼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認證監管處負責解釋。
7.3本工作規范自下發之日起實施。《關于印發〈遼寧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企業備案/注冊管理工作規范〉的通知》(檢辦認[2010]322號)同時廢止。
附件:
1.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申請書》
2. 《申請備案企業自我聲明和自我評估表》
3.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申請受理通知書》
4.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
5.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6.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文件審核補正通知書》
7.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技術審核報告》
8.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技術審核工作廉政承諾》
9. 《新備案出口食品企業審批程序表》
10.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延續備案批準程序表》
11.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不予備案通知書》
12.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定期監管記錄》
13.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日常監督管理記錄》
14.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處理意見書》
15.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限期整改和暫停使用備案證明通知書》
16.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注銷備案通知書》
17. 《撤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通知書》
18. 《恢復使用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通知書》
19.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信息變更申請單》
20.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不予變更通知書》
21. 《送達回證》
遼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規范.pdf
1 目的
為確保遼寧地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有效實施,明確備案工作職責分工,規范備案工作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2011年第142號)、《關于發布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要求和產品目錄的公告》(國家認監委公告2011年第23號)、《關于印發〈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工作規范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國認注 [2011]61號)和《關于印發〈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國認注 [2011]60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工作規范。
2 適用范圍
本工作規范適用于遼寧地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
3 職責
3.1遼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認證監管處(以下簡稱認證處)主管遼寧地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以下簡稱備案)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a) 負
責實施部分備案審批環節的委托工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調整委托內容;
b) 負
責對分支局遞交的新申請備案材料進行審查;
c) 負
責組織評審組對新申請備案企業開展技術審核;
d) 負
責新申請備案的審核并負責報送分管局領導審批;
e) 負
責為備案企業制發和換發《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
f) 負
責新備案企業的檔案管理;
g) 負
責對分支局開展的備案相關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抽查;
h) 負
責評審員注冊、培訓及考核管理;
i) 負
責確定和發布備案需現場檢查企業目錄;
j) 負
責公布遼寧地區備案企業名錄;
k) 負
責遼寧地區備案企業申請國外注冊的受理、審核以及推薦;
l) 負
責確定和發布備案評審中可采用其認證結果的第三方認證機構名錄;
m) 負
責辦理并下發限期整改暫停使用、恢復使用、注銷和撤銷《備案證明》通知。
3.2分支局主要職責包括:
a)受
遼寧局委托,負責備案申請的受理,并負責向認證處移送新備案申請材料;
b)受
遼寧局委托,負責組織評審組對延續備案企業進行技術審核;
c)受
遼寧局委托,負責對延續備案企業評審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審批決定;
d)負
責向認證處報送延續備案審批材料;
e)負
責延續備案企業的檔案管理;
f)負
責建立備案企業監管責任人制度,組織實施對備案企業的日常監管和定期監管;
g)負
責對備案企業的信息變更申請進行初審和上報;
h)負
責審查轄區內企業的年度報告并進行匯總和分析。
4 備案工作程序
4.1 申請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向其申請備案的工廠所在地檢驗檢疫局提出備案申請。申請時應提供的申請材料包括:《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申請書》(附件1)、《申請備案企業自我聲明和自我評估表》(附件2,以下簡稱《自我評估表》)以及以下材料的電子文本:
a) 營
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依法應取得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其他行政許可證照等材料的掃描件;
b) 廠
區平面圖、車間平面圖、人流圖、物流圖;
c) 申
請備案產品的加工工藝材料(包括工藝流程圖、加工工藝描述、關鍵加工環節的工藝參數和生產工藝關鍵部位的圖片資料);
d) 申
請備案產品的產品說明書;
e) 申
請備案產品的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的種類和來源情況;
f) 企
業衛生質量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資質情況(從業經歷及經過哪些培訓等);
g) 有
關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的文件材料;
h) 企
業通過認證以及企業內部實驗室資質情況;
i) 《自我評估表》中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據材料。
4.2 受理
4.2.1 分支局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查,作出并向企業送達是否受理申請或要求補正申請材料的決定。形式審查內容包括:
a) 申
請事項是否屬于備案管理范圍;
b) 申
請事項是否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
c) 申
請人是否提交了符合規定數量、種類、格式的申請材料;
d) 申
請材料是否有明顯的填寫錯誤或缺漏項目。
如申請備案企業對備案需提供的材料有不明確或不理解之處,負責受理其申請的分支局應向其做具體的解釋說明。
4.2.2 經形式審查,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分支局應填寫并向申請企業送達《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申請受理通知書》(附件3)。
4.2.3 經形式審查,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分支局應填寫并向企業送達《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附件4),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通知申請人在30日內補正材料。補正合格的,予以受理。逾期未補正的視為自動撤回申請。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企業當場更正。
4.2.4 經形式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填寫并向企業送達《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附件5)。
a) 申
請事項不屬于備案范圍;
b) 申
請事項不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
c) 發
現企業提交虛假材料。
4.2.5 對于新申請備案的,分支局在作出受理決定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企業申請材料移送認證處。
4.3組成評審組
4.3.1對于新申請備案的,認證處對分支局移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遼寧局系統內的評審員,組成評審組,向評審組下達評審任務,并將申請材料轉交評
審組,同時將評審組安排告知受理申請的分支局。
4.3.2 對于申請延續備案的,分支局在作出受理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組成評審組,向評審組下達評審任務同時將申請材料轉交評審組。
如分支局評審資源不能滿足工作需要,可以在做出受理決定后的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延續備案的企業信息報認證處。認證處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3個工作日內組成評審組,協助受理申請的分支局完成技術審核工作。
4.4 技術審核
4.4.1 評審組長接受技術審核任務和企業申請材料之后,組織評審組成員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文件審核。
4.4.2文件審核發現不符合項的,評審組長應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文件審核補正通知書》(附件6),要求企業在30日內補正材料。逾期未補正或補正無效的,評審組長應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技術審核報告》(附件7,以下簡稱《技術審核報告》),作出文件審核不合格的技術審核結論,并將企業申請資料退回受理申請的分支局,由受理申請的分支局上報認證處。
4.4.3認證處根據出口食品風險程度及實際工作情況,確定《備案技術審核時需實施現場檢查的產品目錄》(另行文件下發)。對列入《備案技術審核時需實施現場檢查的產品目錄》內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評審組長應在文件審核合
格后,與申請備案企業商定現場檢查的日期。評審組現場檢查時,應對企業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驗證,并現場填寫《技術審核報告》。
4.4.4未列入《備案技術審核時需實施現場檢查的產品目錄》的,如評審組根據文件審核結果,認為仍需要現場檢查的,評審組長可以征求認證處意見。經認證處同意后,評審組可以開展現場檢查。
4.4.5認證處結合國家認監委的意見和遼寧地區的實際工作情況,確認并發布《備案現場檢查時可以直接采用其評定結果的認證機構名錄》(另行文件下發)。對其申請備案事項已獲得上述認證機構認證的企業,評審組可根據實際情況,簡化現場評審內容,直接采用認證機構的認證結果。
4.4.6 評審組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備案企業的技術審核工作(包括文件審核、現場檢查、不符合項整改跟蹤)。在技術審核階段,因企業補充材料、不符合項整改,或由于企業原因不能及時進行現場檢查的時間均不計入技術審核時限之內。
4.4.7評審組在開展技術審核的過程中,應向被審核企業送達《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技術審核工作廉政承諾》(附件8,以下簡稱《廉政承諾》)并請企業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
4.4.8文件審核或現場檢查結束后,評審組應將審核結
論告知申請備案的企業,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不符合項報告和限期整改的意見。
4.4.9對不符合項整改情況的跟蹤檢查,評審組長可以委派評審組中的一名或幾名評審員完成,也可以委托其他評審員完成,但評審組長仍需對跟蹤檢查結論負責。
4.4.10技術審核工作結束后,評審組長負責將企業申請材料、《技術審核報告》、企業整改報告(如果有)、《廉政承諾》的送達回證等一并移送下達評審任務的部門。
4.5 審查與決定
4.5.1 對于新備案企業,認證處分管部門在接到評審組遞交的企業申請材料和評審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技術審核報告》、企業《自我評估表》及附加材料的審查。審查發現問題的,可要求評審組一次性補正或要求采取相應的糾正措施,必要時由認證處組織進行驗證抽查。認證處分管部門審查結束后填寫《新備案出口食品企業審批程序表》(附件9),并將企業申請材料、評審材料一并報認證處分管處領導。認證處分管處領導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核意見,并報送遼寧局分管局領導簽批。
4.5.2對于延續備案企業,分支局的分管部門在接到評審組遞交的企業延續備案申請材料和評審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技術審核報告》、企業《自我評估表》及附加材料的審查。審查中發現問題的,可要求評審組一次性補正,
或要求采取相應的糾正措施。分支局的分管部門審查結束后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延續備案批準程序表》(附件10),并將上述材料報分支局分管領導,由分管領導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備案的決定。
4.6 發證
4.6.1 對新申請備案的企業,經遼寧局分管局領導簽批后,認證處分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將企業申請備案材料和《技術審核報告》建檔,同時對必要信息建立電子版的備案檔案。準予備案的,制發《備案證明》。不準予備案的,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不予備案通知書》(附件11)并送達企業,書面說明不予備案的理由。
4.6.2 對延續備案的企業,分支局在作出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后,將申請延續備案材料和《技術審核報告》建檔。
準予延續備案的,分支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延續備案批準程序表》、《技術審核報告》的復印件、連同企業紙質申請材料的復印件和電子版申請材料的的副本一并報送認證處。認證處在5個工作日內對分支局報送的材料進行復核后,更新企業備案信息并換發《備案證明》。
不予備案的,分支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信息通報認證處。經認證處確認后,由分支局在5個工作日內填寫《不予備案通知書》并送達企業,書面說明不予備案的理由。
4.6.3必要時,認證處可以在為企業換發《備案證明》
之前,組織對分支局開展的延續備案工作進行驗證抽查。
4.6.4認證處按要求公布備案企業名錄并報送國家認監委。
5 監督管理
5.1 分支局應建立轄區內備案企業的監管檔案。監管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備案申請材料(包括新備案和延續備案)和受理申請材料(復印件或副本)、《廉政承諾》的送達回證(延繼備案檔案適用)、《備案證明》(復印件)、《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定期監管記錄》(附件12)、《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日常監督管理記錄》(附件13)和企業年度報告。
5.2 分支局應遵照國家認監委《關于印發〈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國認注 [2011]60號)等有關規定,開展日常監管和定期監管工作。
5.3分支局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對轄區備案企業的定期監管計劃,并于1月中旬將定期監管計劃報認證處。
5.4認證處將對分支局的日常監管和定期監管工作進行監督抽查。
5.5 分支局在對備案企業監管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二十一條、二十二條或二十三條所列情形的,應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處理意見書》(附件14),及時將發現的問題報告認證處。認證處會同
有關部門,按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要求,簽批《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限期整改和暫停使用備案證明通知書》(附件15)或《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注銷備案通知書》(附件16)或《撤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通知書》(附件17)等文書,對企業做出處理,同時將處理結果通報有關單位或部門。
已被暫停使用備案證明的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后,分支局應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處理意見書》,將企業完成整改的情況報認證處。認證處會同有關部門簽批《恢復使用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通知書》(附件18)后,允許企業恢復使用備案證明。
5.6認證處根據具體工作需要,向地方政府通報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的開展情況。
6 變更和重新備案
6.1備案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負責人)、企業地址或企業營業執照的其他信息的,應當在獲得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變更許可后15日內,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信息變更申請單》(附件19),持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工商變更核準通知(復印件),向分支局報告變更內容。
6.2備案企業的生產地址搬遷、改建或擴建原備案車間、增加或減少備案產品品種以及其他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在變更之前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信
息變更申請單》,向分支局提出變更申請。
6.3對于6.1、6.2所述的變更情形,分支局參考企業新申請備案程序向認證處報送變更材料。
準予變更的,認證處負責變更企業備案信息,必要時為企業重新換發《備案證明》。
需要重新辦理備案的,認證處負責通知企業,參照新申請備案的程序和內容向分支局遞交重新辦理備案的申請材料。
不予變更的,認證處應填寫并向企業送達《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不予變更通知書》(附件20)。
6.4對國外注冊企業申請變更備案信息的,企業還應按照有關進口國的要求,提供相應的變更申請材料。
7 附 則
7.1本工作規范中所有需要向企業送達的文書、表單均使用統一格式的《送達回證》(附件21)。
7.2本工作規范由遼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認證監管處負責解釋。
7.3本工作規范自下發之日起實施。《關于印發〈遼寧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企業備案/注冊管理工作規范〉的通知》(檢辦認[2010]322號)同時廢止。
附件:
1.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申請書》
2. 《申請備案企業自我聲明和自我評估表》
3.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申請受理通知書》
4.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
5.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6.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文件審核補正通知書》
7.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技術審核報告》
8.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技術審核工作廉政承諾》
9. 《新備案出口食品企業審批程序表》
10.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延續備案批準程序表》
11.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不予備案通知書》
12.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定期監管記錄》
13.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日常監督管理記錄》
14.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處理意見書》
15.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限期整改和暫停使用備案證明通知書》
16.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注銷備案通知書》
17. 《撤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通知書》
18. 《恢復使用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通知書》
19.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信息變更申請單》
20.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不予變更通知書》
21. 《送達回證》
遼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規范.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