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監督管理
6.1 報告事項
6.1.1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年度報告》(附件9),向其所在地分支局提交上一年度報告,由分支局審核、匯總并存檔備查,并作為進一步風險分析的依據。
6.1.2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發生食品安全衛生問題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分支局報告,并提交相關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計劃。分支局應當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整改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上報省局認證處備案。
6.1.3 省局和各分支局應當依法對轄區內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查處,并將處理結果上報省局和國家認監委。
6.2 監管方式
監管方式包括日常監督管理、定期監督檢查以及各類形式的檢查和督查等。分支局應根據企業生產、加工的不同時期,有針對性地施行監督管理,各種監管方式可以相互結合。監管實行工作記錄制度,監管人員在監管企業時應填寫《備案評審員評審和監管工作筆記》,被監管的企業應填寫《出口食品備案企業監管紀要簿》并經監管人員簽字確認。
6.2.1 監管內容
6.2.1.1 企業持續符合備案要求情況,以危害分析和預防控制措施為核心的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有效運行情況;
6.2.1.2 企業原輔料驗收控制情況,包括生產用水(冰)的監測控制情況;
6.2.1.3 病原微生物,農藥、獸藥殘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監測情況;
6.2.1.4 《備案證明》的使用情況;
6.2.1.5 生產出口產品是否屬于備案范圍,《備案證明》是否有效;
6.2.1.6 是否兩年內未出口食品;
6.2.1.7 企業法人代表、質量管理、檢驗主管人員變更,廠區、車間、生產加工設施和工藝改動、增減情況;
6.2.1.8 出口食品生產日期、產量、流向和庫存情況;
6.2.1.9 原輔料、成品及包裝材料的倉儲情況;
6.2.1.10 化學物品及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管理,標識的使用、管理,標簽的符合性;
6.2.1.11 企業內設檢驗機構人員資質、標準資料、檢驗設施、儀器設備、及生產和檢驗記錄等情況;
6.2.1.12 產品被國外通報衛生質量問題的情況,不合格產品的處理、記錄;
6.2.1.13 設備設施的維修保養情況;
6.2.1.14 企業對進口國(地區)法律法規、標準、衛生要求的搜集、更新和持續符合情況;
6.2.1.15 企業整改落實情況;
6.2.1.16 其他可能影響出口食品安全衛生的情況。
6.2.2 日常監督管理
6.2.2.1 組織實施
分支局原則上應對每一家出口食品備案企業指派至少1名具備備案注冊評審員資格的檢驗檢疫工作人員,擔任企業監管責任人,負責實施日常監管,確保企業的備案質量體系持續有效。
6.2.2.2 監管頻率
分支局可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根據企業加工季節、出口量、出口品種、企業自控能力、出口報檢合格率等制定和調整日常監管頻率,確保監管有效。對國外承諾日常監管頻率的,應按照對外的承諾進行監管。
6.2.2.3 監管處理
日常監管中如遇以下情況,分支局應在3個工作日內上報省局認證處:
A、發現有對產品安全衛生構成嚴重威脅的因素包括原料、輔料和生產加工用水(冰)等,不能保證其產品安全衛生的;
B、經出口檢驗檢疫發現產品安全衛生質量不合格,且情況嚴重的;
C、企業因原料、生產、加工、儲存、內部管理等原因,其產品在境外出現安全衛生問題被境外主管部門通報,造成嚴重影響;
D、企業隱瞞出口產品安全衛生問題的事實真相,造成嚴重后果的;
E、企業拒不接受監督管理的;
F、借用、冒用、轉讓、涂改、偽造備案證明、備案編號,或者本企業未備案產品出口;
G、備案企業名稱、通訊地址、法定代表人、營業執照等備案事項發生變化后15日內未申請變更的;
H、備案企業的生產車間搬遷、新建、改建或者其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發生重大變更等情況,變更前未申請重新備案的;
I、企業的產品衛生質量檢驗工作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虛假、瞞報等嚴重失實情況的;
J、兩年內未出口備案范圍內食品的。
6.2.2.4 日常監管記錄
監管責任人在對出口食品備案企業實施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不符合項的,應將不符合項的有關內容當場填寫在《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日常監督管理記錄》(見附件18)中,并對發現的問題經有關企業簽字確認,要求企業限期整改,在企業完成整改后及時進行跟蹤檢查。
6.2.2.5 對日常監管工作質量的巡查。
省局認證處和分支局備案主管部門應定期對監管責任人工作質量進行巡查,對存在的問題進行督促整改。
6.2.3 定期監督管理
6.2.3.1 定期監管頻率
A、對列入國家認監委公布的必須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驗證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每6個月(或生產季節)至少進行1次定期監管;
B、境外官方有相關監管頻率要求的,須符合其監管頻率要求;
C、對上述企業以外的其他備案注冊企業,每12個月至少進行1次定期監管;
D、對超過6個月未生產出口產品的備案企業,應要求其在生產出口產品前告知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由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對其實施定期監管,符合要求后方可生產出口產品。
E、定期監管頻率可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其他監管方式,根據本局出口產品的特點、企業管理水平、人員監管能力等情況綜合確定。該監管頻率必須以書面形式經局內審核后公布并報省局認證處備案。
6.2.3.2 定期監管中如發現6.2.2.3中涉及的情況以及其他不符合項目,定期監管小組組長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上報省局認證處并提出處理建議。
6.2.3.3 對企業進行定期監督管理時,應按備案評審要求進行,并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評審記錄表》。
6.2.4 督查
6.2.4.1 省局對分支局備案工作的督查
省局認證處在各分支局上報的信息、監管計劃及備案監管工作總結的基礎上,結合本轄區備案監管工作重點,根據工作計劃況成立督查組,對各分支局的備案工作情況進行督查,并填寫督查總結報告。
督查內容包括:監管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監管計劃的制定和落實、監管責任人對備案相關法規的熟悉情況、監管中按規定需上報信息的處理、監管記錄、對企業不符合項整改跟蹤情況、對備案獲證企業及對外注冊企業持續符合要求的抽查情況、重大安全衛生質量事件發生情況等。
分支局備案監管工作中存在嚴重失誤、疏漏,或抽查企業存在嚴重不符合項,分支機構和企業應立即整改,并將整改報告上報省局認證處。
6.2.4.2 省局對獲證企業的督查
省局認證處根據每年制定的備案監管工作實施方案及年度監管計劃定期對獲證備案生產企業進行督查,并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督查記錄表》(見附件19)和督查總結報告。
6.2.3.3 責任追究
督查中發現企業存在嚴重不符合備案要求的問題,而監管人員未能認真執行監管計劃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督查中發現分支局備案管理工作存在重大問題時,應當依據有關規定予以糾正并采取適當處理措施。
6.2.5 其他各類檢查和督查
按照總局、認監委、省局的要求,開展其他各種檢查和督查活動。
6.3 問題處理
6.3.1 限期整改
參照6.2.2.4進行。
6.3.2 暫停使用《備案證明》
獲證企業存在《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分支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間提出暫停使用《備案證明》的意見并經分管局領導確認,報省局認證處審核并商有關部門后報局領導批準,向企業出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限期整改和暫停使用備案證明通知書》(附件10)。企業整改完畢,經審查整改合格后,由分支局提出恢復使用《備案證明》意見,報省局認證處審核并商有關部門后,向企業出具《恢復使用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通知書》(附件11)。
6.3.3 注銷《備案證明》
獲證企業存在《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分支局提出注銷備案證明的意見并經局領導審批,報省局認證處審核并商有關部門后報局領導批準,向企業出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注銷備案通知書》(附件12),并收回企業的備案證明。省局認證處按相關工作程序予以公布,并向國家認監委報告。
6.3.4 撤銷《備案證明》
獲證企業存在《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的,分支局提出撤銷備案證明的意見并經局領導審批,報省局認證處審核并商有關部門后報局領導批準,向企業出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撤銷備案通知書》(附件 13),并收回企業的備案證明。省局認證處按相關工作程序予以公布,并向國家認監委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