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國外注冊
7.1 條件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要辦理國外(地區)衛生注冊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備案證明》,依據《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國外注冊管理辦法》(國家認監委2002年第15號公告)、我國和進口國(地區)有關要求,向其所在地分支局提出申請,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對國外衛生注冊申請書》(附件20)。
7.2 初審
分支局應及時組成評審組按照我國和進口國(地區)要求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有關資料及生產現場進行初審,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評審記錄》。分支局初審合格后,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國外注冊推薦表》(附件21),經分管局長簽字確認后函報省局認證處,企業信息均應以中英文格式。
7.3 評審、推薦
7.3.1 省局認證處對分支局推薦的申請國外注冊企業采取異地評審制度,經評審合格的向國家認監委推薦,并由國家認監委統一對外推薦。
7.3.2 被推薦的企業應保持良好的狀態,隨時能夠接受國家認監委和申請國家的官方檢查。因企業自身原因,在接待認監委或國外官方檢查時臨時退出的,企業一年內不得申請國外注冊。
7.4 改建擴建
已獲國外注冊企業的擴、改建,按照5.2規定進行。
7.5 后續措施
7.5.1 在國外官方、國家局、認監委或省局注冊評審、檢查中發現企業存在嚴重問題的,對參與評審的評審員按有關規定處理;對屬于分支局推薦或監管責任的,追究分支局相應的責任。
7.5.2 對獲得國外注冊的企業,由所在地分支局按照本《實施細則》及有關國家(地區)主管當局規定要求,對其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