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信息溝通
8.1 省局相關處室應當將有關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工作情況、出口情況及國外預警向山東省人民政府通報。
8.2 省局認證處負責定期向國家認監委報送本轄區備案企業與備案監管工作質量報告及數量統計分析,主要包括:日常監管和定期監管實施數量、派遣人次;按照發現不符合項目具體數量多少對分支機構和不同產品類型企業進行排序;對不符合項目加以分類并進行分布統計;統計企業限期整改完成率和未按時完成原因,比照本局轄區內企業出口檢驗不合格項目數量統計以及國外官方通報問題企業情況、采取針對性措施并分析產生效果、趨勢判定、風險評價分析與預防處理措施情況等。
8.3 省局認證處負責每年向認監委報送轄區內備案評審員年度人均接受培訓或學習情況、人均執行文件審核或現場審核數量、人均提出的不符合項目數量、人均提出工作改進建議采納比例、國外主管機構來華對個人評審或監管企業提出不符合項目的詳細情況、轄區內個人編譯研究報告或公開發表文章情況等。
8.4 在發生下列情況時,省局認證處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分支局和人員通報:
A、發現出口產品存在安全隱患的問題;
B、發現需作暫停使用、注銷、撤銷《備案證明》處理的問題;
C、企業自查整改合格恢復使用《備案證明》申請;
D、對企業恢復使用《備案證明》復查意見;
E、恢復使用《備案證明》通知;
F、企業整改、核查通知;
G、評審通知;
H、定期監督檢查等需調動評審員或監管人員的信息傳遞;
I、新申請企業與變更的通知;
J、發現進口國(地區)檢出不合格或退貨問題;
K、國/境外官方主管機構檢查發現問題;
L、需報告認監委的事項。
傳遞資料、通知、信息等應以書面形式,填寫交接單,雙方簽名并注明簽收日期。
8.5 轄區內獲證企業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時,省局認證處應立即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經局領導同意后,上報認監委。
8.6 省局認證處與相關處室、分支局、技術中心定期召開例會,進行信息交流。
8.7 分支局應當及時匯總信息并納入企業信譽記錄,審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年度報告,對存在相關問題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8.8 分支局應按時(每年六月上旬和十一月上旬前至少各報送一次)向省局認證處上報本轄區備案企業與備案監管工作質量報告及數量統計分析,上報內容同8.2。
9. 檔案管理
9.1 建立獲證企業檔案。分支局應建立備案企業檔案或電子檔案,至少應包括:備案申請書、企業的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文件、廠區平面圖、車間平面圖、工藝流程圖、產品說明書、變更申請及處理記錄、評審和監督檢查記錄等內容,企業初次備案的有關記錄應長期留存。省局根據分支局上報的資料留存必要的檔案信息。
9.2 撤銷或注銷備案的企業,其審批和備案材料應至少保存2年。
9.3 建立督查工作記錄檔案。各級備案監管工作督查記錄及其整改、處理資料等,應至少保存2年。
9.4 省局認證處與分支機構應建立備案評審員、監管人員的培訓、考核及年度工作總結檔案,記錄至少保存3年。
9.5 省局認證處應保存上報認監委的相關情況記錄,記錄至少保存3年。
9.6 省局認證處與分支機構應長期收集、保存、更新相關法律法規,包括有特殊注冊要求的相關進口國(地區)法律法規。
10. 附則
本實施細則由省局認證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山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衛生注冊登記工作指南(試行)》同時廢止,原有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