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保鮮大蒜、元蔥加工企業衛生登記要求(試行)
1. 依據和適用范圍
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制定本衛生登記要求。
1.2 本要求適用于山東境內生產、加工、儲存出口保鮮大蒜(不包括保鮮蒜米)、元蔥(不包括剝皮元蔥)的企業。其它類似產品可參照執行。
2.組織機構及人員要求
2.1企業應制定本企業的衛生質量方針、目標和責任制度,建立衛生質量保證體系,并貫徹執行。還應建立與生產相適應的、能夠保證其產品衛生質量的組織機構,并規定其職責和權限。
2.2企業應配備足夠數量的、具備相應資格的專業人員從事衛生質量管理工作。
2.3生產、質量管理人員經過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2.4生產、質量管理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做臨時健康檢查;凡患有影響食品衛生的疾病者,必須調離食品生產崗位。
3.廠區環境要求
3.1 企業不得建在有礙食品衛生的區域,廠區內不得兼營、生產、存放有礙食品衛生的其他產品。
3.2廠區應清潔衛生,無蚊蠅孽生地,主要通道應硬化,路面平整無積水,廠區空地適當綠化。
3.3廠區衛生間應有沖水、洗手、防蠅、防蟲、防鼠設施,并保持清潔。
3.4廠區建筑布局合理,生產區和生活區應當分開。
4.生產用原料要求
所有生產用原料應來自于經檢驗檢疫局備案的種植基地或合格供應商;用于出口保鮮大蒜、元蔥生產加工的原料進廠前應進行驗收,并經廠檢人員檢驗檢疫合格后方可進廠。
5加工車間要求
5.1 車間面積與生產能力相適應,布局合理,不得有交叉污染。
5.2 應有與生產品種相配套的生產設施,并保持清潔衛生。
5.3 車間地面用堅固、耐腐蝕的無毒材料修建,平坦并保持清潔;車間出口及與外界相連處應安裝防鼠、防蠅、防蟲等設施;
5.4車間內墻壁、屋頂或者天花板應使用無毒、防霉、不脫落的材料修建;加工間內應光線充足,通風良好,照明設施應有防爆措施。
5.5應有與加工車間相連配套的更衣衛生設施,生產、質量管理人員保持個人清潔,進入車間時應洗手、并穿著工作服、帽。
5.6工作時不得將與生產無關的物品帶入車間。
6 生產加工衛生要求
6.1 對影響保鮮大蒜、元蔥衛生的存放、挑選、包裝等關鍵工序,制定明確的質量要求和操作規程。
6.2加工設備布局合理并保持清潔完好。
6.3原料存放、生產加工、包裝及成品區域應相對區分或隔離,廢棄物應設有專門容器收集,明確標識并及時清除。
7.包裝、儲存、運輸要求
7.1包裝箱或網袋等包裝應保證清潔、安全、衛生,并符合出口食品包裝有關要求。物料庫應清潔、干燥通風,包裝材料不得直接接觸地面;
7.2 應有與生產能力以及出口規模相適應的原料儲存設施和成品儲存庫,并保持所生產品種適宜的溫濕度。庫內應設溫度計,地面應保持干燥衛生,產品不得直接接觸地面。
7.3運輸工具應保持清潔干燥,無污染、無異味。
8 衛生檢驗管理要求
8.1 企業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內設檢驗機構和具備相應資格的檢驗人員;使用社會實驗室承擔企業衛生檢測工作的,該實驗室應當具有相應的資格,并簽訂合同。
8.2企業應有效實施溯源管理體系,建立原料、產品加工和出口的溯源管理記錄。
8.3對反映產品衛生質量情況的有關記錄,應制定并執行標記、收集、編目、歸檔、存儲、保管和處理等管理規定。所有質量記錄必須真實、準確、規范并具有衛生質量的可追溯性,保存期不少于2年。
本登記規范為省內要求,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山東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