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和適用范圍
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食品衛生法管理辦法》和《出口食品廠、庫衛生要求》制定本檢疫衛生登記要求。
1.2 本要求適用于山東境內生產、加工、儲存出口新鮮蔬菜的企業。
2.廠區環境要求
2.1 出口新鮮蔬菜生產企業不得建在有可能遭受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區域,廠區周圍應清潔衛生。
2.2 廠區不得兼營生產、存放有礙食品衛生的其它產品。
2.3 廠區應清潔衛生,無蚊蠅孽生底,主要通道應硬化,路面平整無積水,廠區空地適當綠化。
2.4 廠區衛生間應有沖水、洗手、防蠅、防蟲、防鼠設施,并保持清潔。
2.5 廠區和生活區應當分開,廠區建筑布局合理。
2.6 廢棄物堆放地點合理,并當天清理出廠,運送廢棄物車輛容器應清潔,防止污染廠區環境。
3. 加工車間要求
3.1 車間面積與生產能力相適應,布局合理,不得有交叉污染。
3.2 應有與生產品種相配套的生產設施,并保持清潔衛生。
3.3 設有與成品包裝車間相連接的更衣室,更衣室地面為淺色且易清洗,內墻、天花板為白色防水材質,更衣面積足夠。對外門窗應有防蟲、防蚊蠅設施。
3.4 車間內墻、地面應用無毒、堅固、防霉、不滲水材料建成。墻角、頂角、地角應當有弧度,地面應有一定坡度,不積水。車間下水道排水要暢通。
3.5 加工間內光線充足,照明設施或紫外線燈應有防暴措施。
4. 生產用原料、輔料要求
4.1 所有用于出口新鮮蔬菜生產加工的原料進廠前要進行驗收,要經廠檢人員檢驗檢疫合格后方可進廠。
4.2 出口新鮮蔬菜所使用的輔料必須具有出廠檢驗合格證并在保存期限內,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輔料。
4.3 加工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用水衛生標準,自備水源應當有衛生保障措施。并按有關規定定期檢測。
5 組織機構及人員要求
5.1 企業負責人應明確規定本廠的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建立完善的質量體系,有保證貫徹執行的措施,建立與生產能力相適應、能保證生產質量的組織,各職能部門明確。
5.2加工企業應有經過檢驗檢疫機構培訓的質檢員2-3名,檢查產品質量,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做好原始紀錄。
5.3生產加工及檢驗人員必須經過衛生和操作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5.4生產檢驗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作臨時健康檢查,新進廠人員必須體檢合格,持防疫部門頒發的《健康證》方可上崗。
5.5凡患有有礙食品衛生疾病者,必須調離生產、檢查崗位,痊愈經體檢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崗。
5.6生產檢驗人員必須保持個人清潔,遵守衛生規則,進入車間不得帶入與生產無關的個人用品,如手表和飾物等。包裝車間工人必須穿戴工作服、。帽,頭發不得外露,嚴禁在車間內吸煙和飲食。
6 生產加工衛生要求
6.1 對影響新鮮蔬菜衛生的存放、挑選、加工清洗、包裝等關鍵工序,制定明確的質量要求和操作規程。
6.2加工設備布局合理并保持清潔完好。操作臺、工器具、容器應保持清潔。
6.3 原料、半成品、成品隱患分別存放。不得堆放與加工無關的物品,廢棄物應當設有專門容器收集,明確標識并及時清除。
6.4 生產車間、更衣室等在換班前及時清理。
7 包裝、儲存、運輸要求
7.1 包裝箱來自獲得出口商品運輸包裝質量許可證的企業,符合衛生、強度等標準。物料庫應清潔、干燥通風,包裝材料不得直接接觸地面;內外包裝材料分存;內包裝應上架或柜內存放;庫內應有防鼠設施。
7.2 設有相應的成品包裝車間,包裝間應與加工間成品庫相連接,包裝間應保持清潔,不得堆放物料、放置與加工物品無關物品。
7.3 應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原料庫和成品儲藏庫,可保持所生產品種最適宜的溫濕度,并有防鼠設施。原料與成品分庫存放,不得混放相互串味的產品,不得堆放雜物,產品未經包裝不得進入成品庫,庫內應設溫度計,地面應保持干燥衛生,產品不得直接接觸地面。
7.4 運輸工具應保持清潔干燥,無污染、無異味。
8 衛生檢驗管理
8.1 出口新鮮蔬菜生產企業必須具有獨立的檢驗機構,具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技術人員,并按規定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可上崗。
8.2 檢驗機構應具備檢測本企業商品相應項目的能力,并有完整的工作紀錄、檢驗報告、儀器設備按規定定期進行計量并具有相關紀錄和證明,使用藥品應用管理規定,保證藥品及試劑的有效性。檢驗場所布局要合理,不得有礙于檢測結果準確及儀器設備安全。
8.3 對涉及的重金屬、農殘等安全衛生項目,適時實施有針對性的檢查。
8.4 各項檢驗紀錄應至少保存2年。
本登記規范為省內要求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山東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