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建全食品質量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強化銷售者商品質量把關責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從事食品經營的企業或個人,應建立和落實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二、列入進貨檢查驗收的食品主要包括肉及肉制品、糧油制品、奶制品、豆制品、水發產品、調味品、干菌制品、熏腌制品、保健食品、飲品、酒類、蔬菜、水果、罐頭、醬菜類等。
三、經營者進貨時應采取索證索票等方式,審驗生產者、供貨者經營資格:
(一)營業執照;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
(三)經營許可證;
(四)衛生許可證;
(五)有關涉及產品質量的認證標志、注冊商標、獲獎標志證明等。
四、經營者檢查驗收貨時,應查驗商品如下事項:
(一)核對商品生產者的用中文標注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廠址;
(二)驗明商品合格證明和商品的標識、規格、型號,執行標準、生產日期、保質期、
計量(含量)及商品主要成分、用途、性能、注意事項等;
(三)查驗食品外包裝是否損毀、污染、變質及衛生狀況;
(四)應該檢驗檢疫的檢驗檢疫報告;
(五)核對所購食品與銷售票據是否一致等。
五、經營者進貨時,查驗出的不合格食品或有問題的食品應拒絕接收,并不得進入銷售環節。發現重大的食品安全問題,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