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 明確規定在預包裝食品標簽標識中強制標示的內容。但是,當食品包裝最大表面的面積小于10cm2時,可以豁免標示配料表。
配料表的作用:
a)指導消費者購買食品,了解食品的成分;
b)對消費者的質量承諾,企業為責任主體;
c)向監管部門提供必要的信息,便利監督管理。
那么配料表中不同配料的標示應遵循哪些規定?生產食品時所使用的物質必須全部標示于標簽配料表中嗎?食品添加劑、營養強化劑等應該如何標示?哪些配料需要標示含量?復合配料、復配食品添加劑的標示有哪些特殊要求?
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 (以下簡稱《通則》)等標簽標識相關標準、法規,對預包裝食品標簽配料標識常見問題進行全面解析,并結合案例詮釋說明。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什么是配料及配料表。
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時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產品中的任何物質,包括食品添加劑。
配料表: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標示配料表,配料表應以“配料”或“配料表”為引導詞,按《通則》的要求標示各種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的名稱。
配料標示相關規定以及常見問題解析(附實例說明)
一、配料標示一般要求:
(1)配料名稱標示規范:
應標示反映配料真實屬性的具體名稱。要求觀其名即可知其屬性,不可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配料的固有特性。如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規定的名稱時,應選用其一,或等效名稱。否則,應使用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
例如:有國標的配料,鹽應標示“食用鹽”,醬油應標示“釀造醬油、配制醬油”,雞精應標示“雞精調味料”等。
(2)配料標示的順序:
各種配料應按加入的質量或重量計,按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其中加入的質量百分數(m/m)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二、食品添加劑的標示
(1)配料表中應當如實標示所使用食品添加劑在GB 2760中的通用名稱。但不強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劑項”。
例如:標示形式可選擇下列四種形式中的任意一種。
序號 |
配料表中未建立食品添加劑項 |
配料表中建立食品添加劑項 |
1 |
山梨酸,脫氫乙酸,卡拉膠 |
食品添加劑(山梨酸,脫氫乙酸,卡拉膠) |
2 |
防腐劑(山梨酸,脫氫乙酸),增稠劑(卡拉膠,聚丙烯酸鈉) |
食品添加劑(防腐劑(山梨酸,脫氫乙酸),增稠劑(卡拉膠,聚丙烯酸鈉)) |
3 |
防腐劑(200,265),增稠劑(407) |
食品添加劑(防腐劑(200,265),增稠劑(407)) |
4 |
防腐劑(200,265),增稠劑(407,聚丙烯酸鈉) |
食品添加劑(防腐劑(200,265),增稠劑(407,聚丙烯酸鈉)) |
紅色標注:如果某一種食品添加劑沒有INS號,或因致敏物質標示需要,可同時標示其具體名稱。 |
(2)如在配料表中建立了“食品添加劑項”,其標示原則:
a)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標注。
b)營養強化劑、食用香精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可在食品添加劑項外標注。
c)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帶入的)不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標注。
例如:“食品添加劑(山梨酸,脫氫乙酸,卡拉膠),醬油(含焦糖色)”
食品添加劑焦糖色為復合配料醬油帶入,并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故不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標注。
d)食品添加劑項在配料表中的標注順序由需納入該項的各種食品添加劑的總重量決定。
(3)應當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含有的輔料不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時,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標示。
(4)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的,應當在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劑項下標注具體名稱。
三、復配食品添加劑的標示
(1)復配食品添加劑:由兩種或兩種以上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可添加輔料)經物理方法混勻而成。
(2)復配食品添加劑命名原則:
a)由單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復配而成的,應按照其在終端食品中發揮的功能命名。即“復配”+“GB2760 中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名稱”。
例如:復配著色劑、復配防腐劑
b)由功能相同的多種功能食品添加劑,或者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劑復配而成的,可以其在終端食品中發揮的全部功能或者主要功能命名,即“復配”+ “GB2760 中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名稱”,也可以在命名中增加終端食品類別名稱,即“復配”+ “食品類別”+“GB2760 中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名稱”。
例如:復配面包乳化劑酶制劑
(3)復配食品添加劑在配料表中的標示:
直接加入到食品中的復配食品添加劑,可以在食品添加劑項下將其每種復合成分與其它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并進行標注。
例1:果綠的產品配料主要由“檸檬黃+亮藍”復配而成,是一種復配食品添加劑,應標示為復配著色劑(檸檬黃、亮藍)。
例2:食品添加劑(復配酸度調節劑(碳酸鉀、碳酸鈉)、脫氫乙酸鈉、山梨酸鉀)或者標示為食品添加劑(碳酸鉀、碳酸鈉、脫氫乙酸鈉、山梨酸鉀)
四、營養強化劑的標示
(1)食品營養強化劑應當按照《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12)或衛計委(原衛生部)公告中的名稱標示。
可選擇使用以下三種方式中任一方式進行標示:
a)標示化合物名稱(參照GB 14880-2012附錄B或表C.1)。
b)同時標示營養素名稱和化合物名稱。
c)標示營養素名稱(參照GB 14880-2012附錄A或表C.1)。
例如:某食品按照本標準要求強化了維生素E,所使用的化合物為dl-α-生育酚。按照上述要求,在配料表中可采用的標示方式為:
①標示化合物名稱,即“dl-α-生育酚”;
②同時標示營養素名稱和化合物名稱:即“維生素E(dl-α-生育酚)”或者“dl-α-生育酚(維生素E)”;
③標示營養素名稱,即“維生素E”。
按照國際通行標示方式,鼓勵采用上述第①或第②種方式進行標示。
(2)既可作為食品添加劑或營養強化劑,又可作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應按其在終產品中發揮的作用規范標示:
a)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應標示GB 2760中規定的名稱。
b)當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應標示GB 14880-2012中規定的名稱。
c)當作為其他配料發揮作用,應標示其具體名稱。
例1:味精(谷氨酸鈉)既可作為調味品又可作為食品添加劑(增味劑),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標示為谷氨酸鈉,當作為調味品使用時,應標示為味精。
例2:核黃素(維生素B2)既可作為食品添加劑(著色劑)又可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標示為核黃素;當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時,可以標示為維生素B2、核黃素、核黃素(維生素B2)或者維生素B2(核黃素)。
五、復合配料的標示
(1)復合配料: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
(2)復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標示有兩種情況:
a)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則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25%的復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若符合GB 2760規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示,但復合配料中在終產品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
推薦的標示方式為:在復合配料名稱后加括號,并在括號內標示該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如“醬油(含焦糖色)”。
b)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復合配料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或者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加入量大于食品總量的25%的。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并在其后加括號,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過食品總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例如:醬油(水,大豆,小麥粉,食用鹽,白砂糖,焦糖色,谷氨酸鈉,苯甲酸鈉)
注:如果部分原始配料與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除了可以選擇以上方式標示之外,還可在配料表中直接標示復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順序應按其在終產品中的總量決定。
例如:食品A配料表:醬油,水,白砂糖,食用鹽,焦糖色,谷氨酸鈉,苯甲酸鈉。
假設100g食品A的配料有:78g醬油、15g水、3g白砂糖、2g食用鹽、0.5g焦糖色、1g谷氨酸鈉、0.5g苯甲酸鈉。其中復合配料醬油的原始配料有:35g水、25g大豆、10g小麥粉、4g食用鹽、2g白砂糖、1g焦糖色、0.5g谷氨酸鈉、0.5g苯甲酸鈉。
那么將復合配料醬油的各原始配料直接在食品A的配料表中標示,重新計算各配料在食品A中的含量,按遞減順序標示:
食品A配料表:50g水,25g大豆,10g小麥粉,6g食用鹽,5g白砂糖,1.5g焦糖色,1.5g谷氨酸鈉,1g苯甲酸鈉。
六、配料的定量標示
(1)應標示配料含量的情形:
a)如果在食品標簽或說明書上強調含有某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同時標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例如:標簽或說明書上強調高鈣、富含氨基酸
b)如果在食品標簽上強調某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含量“較低”或“無”時,應同時標示其在終產品中的含量。
例如:標簽上強調“無糖”、“低糖”、“低脂”、“無鹽”等
(2)不要求定量標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
a)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b)只在食品名稱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實屬性需要,提及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時,不需要定量標示。
c)只強調食品的口味時,不需要定量標示。
七、其他一些特殊配料的標示
(1)食用菌種的標示
應按照《通則》的要求標注菌種名稱,可同時標注相應菌株號及菌種含量。
(2)葡萄酒中二氧化硫的標示
根據《通則》和《發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的規定, 2013年8月1日以后生產、進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的葡萄酒,應當標示為二氧化硫,或標示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3)植物油配料的標示
植物油作為食品配料時,可以選擇以下兩種形式之一標示:
a)標示具體來源的植物油,如:棕櫚油、大豆油、精煉大豆油、葵花籽油等,也可以標示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規定的名稱。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不同來源的植物油構成,應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
b)標示為“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并按照加入總量確定其在配料表中的位置。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經過氫化處理,且有相關的產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應根據實際情況,標示為“氫化植物油”或“部分氫化植物油”,并標示相應產品標準名稱。如:“食用氫化棕櫚油”。
(4)酶制劑在終產品中已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標示,仍保持酶活力的,則按照酶制劑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應位置。
(5)加工助劑不需要標示。
(6)膠基糖果的各種膠基物質制劑應標示為“膠姆糖基礎劑”或者“膠基”。
(7)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的標示
使用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的食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該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稱,也可標示為“食用香精”,或者“食用香料”,或者“食用香精香料”。
(8)香辛料、香辛料類或復合香辛料的標示
a)如果某種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過2%,應標示其具體名稱。
b)如果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單一的或合計的)加入量不超過2%,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也可以在配料表中統一標示為“香辛料”、“香辛料類”或“復合香辛料”。
c)復合香辛料添加量超過2%時,按照復合配料標示方式進行標示。
(9)果脯蜜餞類水果的標示
a)如果加入的各種果脯或蜜餞總量不超過10%,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加入的各種蜜餞果脯的具體名稱,或者統一標示為“蜜餞”、“果脯”。
b)如果加入的各種果脯或蜜餞總量超過10%,則應標示加入的各種蜜餞果脯的具體名稱。
(10)膠原蛋白腸衣的標示
膠原蛋白腸衣屬于食品復合配料,已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對于膠原蛋白腸衣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25%的肉制品,其標簽上可不標示膠原蛋白腸衣的原始配料。
(11)各種淀粉,不包括化學改性淀粉標示為“淀粉”。
(12)致敏物質的標示
企業可自愿標示食品中所含致敏物質。
標示方式:
a)可選用易識別的配料名稱直接標示。如:牛奶,大豆磷脂等
b)也可在臨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如:含有大麥、燕麥等
c)如配料中不含有致敏物質,但加工過程中可能帶入食品的情況,可在臨近配料表的位置使用“可能含有花生”、“可能含有微量小麥”、“本生產設備還加工含有乳糖的食品”、“此生產線也加工含黑麥的食品”等方式標示致敏物質信息。
(13)可食用包裝物的標示
可食用包裝物:由食品制成,既可食用又承擔一定包裝功能的物質。
因這些包裝物容易和被包裝的食品一起被食用,所以應在食品配料表中標示其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