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說標準。
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標準是為適應科學發展和合理組織生產的需要,在產品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或者安全、衛生要求等方面規定的統一技術要求。標準根據是否具有強制性,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其中,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國家標準的代號由大寫漢語拼音字母構成。強制性國家標準的代號為“GB”,推薦性國家標準的代號為“GB/T”。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從事科研、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愿采用。(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釋義》)
2,食品安全標準,在我們國家是一個新的概念,來源于《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標準是指為了保證食品安全,對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影響食品安全的各種要素以及各關鍵環節所規定的統一技術要求。內容主要涉及: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等。(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釋義》)
3,食品安全標準是食品的最低要求,更多的是強調“安全”這個概念。生產出來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那么法律上就可以認為其是安全的,即“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所以,食品安全標準中的指標,一定和食品安全有關,僅有關品質無關安全的指標不會涉及。這也是政府監管的依據,不管你執行何種標準,但是食品安全標準這種基礎要求你必須滿足,滿足了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才可以進入市場。不滿足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那么這種食品就會認為是不安全的,食安法授權行政監管部門甚至司法機關介入。
4,食品安全標準具有至高的法律效力:從法理上來說,目前只有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性的食品標準,它的至高效力來源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強制執行的標準,就意味著產品無論是否標注執行,都必須滿足食品安全的要求,否則就會受到食品安全法的制裁(食安法124條)。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就是說,在食品強制標準這塊,食品安全標準是最寂寞的高手,沒有敵人。
5,這種模式是逐步與國際標準的模式統一。偷懶,直接截屏了,大家看后面的圖,摘自何翔博士論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體系建設研究》(此君之指導導師之一是嚴衛星,嚴衛星乃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副主任,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秘書長,食品安全標準體系政策制訂最有影響力的人物之一)看3.2.4澳大利亞和新西蘭部分劃紅圈部分,我們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模式是不是很類似?
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完善后,會形成一大部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法典。國家對食品安全的監管,就是依據這一套食品安全標準法典,唯一的依據。企業可除了滿足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外,可以有自己更高的質量要求,設定自己更高要求的企業標準;但國家的對食品安全的監管只有食品安全標準,無論產品自我明示執行什么標準。
這一套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法典,食安法規定了制定的部門(第二十七條)、制定的依據(第二十八條)。就是說,以后所有的推薦性標準都不能規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涉及食品安全標準指標的,只能引用食品安全標準,不管是不是比食品安全標準更嚴。這些項目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才能制定修改,法律只授權衛計委有這個職能。否則拍腦袋訂一個“更嚴格”的值,就能更安全?安全沒有更安全一說,只有安全和不安全。安全就能吃,不安全就不能吃。國家風險評估機構花了巨額經費評估出來,認為是安全的,你拍腦袋訂一個“更嚴格”的值就更安全,國家風險評估機情何以堪!
6,所以目前是食品標準最混亂的時期,很多非常專業人士都云里霧里說不清,別說一般技術人員。目前已經制定了部分的食品安全標準,但還殘留著以前的一大波強制食品標準: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行業標準中強制執行的標準。除了這些強制食品標準,還有很多推薦性標準,包括國家的,行業的,地方的,企業的,綠色的,有機的,地理的,森林的……我們來梳理一下它們的關系。
6.1,食品安全標準,不用說了。效力最高,層次最低。執行標準可以使用食品安全標準么?可以的。食安法要求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且并沒有要求必須符合其它的標準。
6.2,從理論上說,這些強制標準已經無效:2009版食安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前,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生產經營食品。”2015版食品安全已經取消了此款的規定,就是說從理論上說這些食品強制標準已經無效了。
6.3,現實卻另外一面:很產品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尚未制訂,目前現實中仍然沿用舊的標準,但是這些強制性標準,例如《GB2726熟肉衛生標準》,只是部分有效性,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如污染物以GB2762為準,致病菌以GB29921為準,食品添加劑以GB2760為準。
6.4,推薦性食品標準中,涉及食品安全的指標(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以食品安全標準為準。目前新制訂的推薦性食品標準,涉及食品安全的指標都會直接引用通用食品安全標準,不再自行規定。
6.5,有些涉及需要特殊認證的標準例如綠色的,有機的,地理的,森林等等,會制定在滿足食品安全標準基礎上更嚴格的要求(如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例如鉛GB2762要求《0.5,但某個有機食品標準要求《0.2,這種情況將其當作質量指標考慮更合適,就是說,產品測出0.3,不滿足《0.2但滿足GB2762《0.5的要求,這時不能說是不滿足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只能認為不滿足明示標準的要求(質量要求)。
6.6,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我覺得食安法對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要求是不對的的。企業標準對更高質量的要求,食品安全方面應當交給食品安全標準。我有個帖子:《食品安全企業標準:食品安全法給企業挖了一個大坑?http://bbs.foodmate.net/thread-871370-1-1.html》
6.7,關于執行標準舉個例子,炒貨,以前:執行GBT22165-2008堅果炒貨食品通則,它又引用了GB19300-2003烘炒食品衛生標準,所以也執行了衛生標準。現在:可以直接執行GB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堅果與籽類食品;也可以執行GBT22165-2008堅果炒貨食品通則,通過GBT22165的引用執行了GB19300-2014,就算是沒有引用也必須得滿足GB19300-2014的全部要求(通過GB19300-2014的引用又執行了GB27602761276229921);GBT22165規定油炸類執行GB16565,但現在必須滿足GB19300-2014的要求,因為GB19300-2014對工藝是油炸的產品也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