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包裝食品·標簽
預包裝食品是生活中接觸最為常見的食品,其中,標簽標識越來越受到大家的重視,我國因食品標簽不合格而被投訴的案例很多,進口食品標簽不合格的比例也很高。為了規避常見標簽標識錯誤,食品伙伴網的標簽合規團隊梳理了常見的標簽標識錯誤,以供大家參考。
定義
預包裝食品是指預先定量包裝或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和體積標示的食品”。常見的預包裝食品有餅干、糖果、乳制品、飲料等,但是也存在特例,如腸衣、初級農產品。
食品標簽是指食品包裝上的所有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也就是說包裝上的任何標示均屬于食品標簽的范疇。其主要法規包括GB 7718及相關產品標準的強制性標示內容、推薦性標示內容、圖片,GB 28050中的營養成分表、營養聲稱,GB 7718及廣告法的廣告宣傳文字等。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食品標簽標示內容及對不合格標示的處罰做出了相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對產品標簽可能出現的廣告宣傳用語做出了規定。
《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針對的是2015年10月1日實施新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可能牽扯以后QS改為SC的問題。
《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規定》,主要對進口食品標簽做出了相應規定。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中提到乳類、肉類、水產品類及燕窩需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在產品標簽上需要標注產品編號。
相關標準
GB 7718-2011和GB 28050-2011是企業較為熟悉且經常參考的兩個標準;GB 2760和GB 14880是配料標示時注意選用通用名稱的兩個標準。除此之外,新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相關公告、相關產品的產品標準等也有需要生產企業注意的地方。
盡管法規標準很多,但與食品標簽最為密切相關的兩個標準就是GB 7718和GB 28050。GB 7718的適用范圍包含兩種——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對后者而言,按照規定可只標注食品名稱、凈含量和規格、日期標示、貯存條件;其它內容如未在標簽上標注也可在說明書或合同中注明。就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而言,根據GB 7718的規定可豁免部分標示內容,如免除標示產品保質期的產品,即酒精度≥10%、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味精等;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10cm2時,可只標示產品名稱、凈含量、生產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同時,也有3類食品不適用GB 7718的有關規定——散裝食品標簽、食品儲運包裝標簽、現制現售食品標簽。
常見不符合GB 7718標準的情況
食品名稱:應該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有名稱,但是有些企業為了使名字聽起來比較有新意可能會使用一些新創名稱、奇特名稱、注冊的商標名稱需與所在名稱的同一版面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配料表:首先要注意配料表的標示順序按照遞減的順序排列,當加入料<2%時可以不按照遞減順序排列。其次有復合配料的問題,即是否標示原始配料問題。標示原始配料時復合配料無相應標準則需標示原始配料,當復合配料有相應標準但加入量≥預包裝食品總量的25%也要標示原始配料。不標示的情況發生在相應的產品標準或加入量<預包裝食品總量的25%。對于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標示而言,它們的名稱一定要符合GB 2760和GB 24880規定的通用名稱。食品添加劑共有3種標示方式,即只標示添加劑名稱、同時標注名稱和功能、同時標注功能和INS號。營養添加劑和食品強化劑也是配料表中容易出現錯誤的地方,有些產品既可作為食品添加劑也可作為食品強化劑或食品配料,此情況需按照其在終產品中的作用進行標示,而加工助劑、已經失活的酶制劑無需標示。
配料定量標示:只有當滿足特定要求時配料定量標示才會被強制要求標示,情況有兩種——特別強調食品中添加或含有某種配料或成分時、特別強調某一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
凈含量和規格:應與食品名稱在同一展示版面,且GB 7718中也明確規定了字符高度。
生產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特殊情況下標示產地):一定要標示依法登記注冊切能夠承擔產品安全質量責任的相關信息。有兩種特殊情況需要同時標示產地,一是生產產品的分公司或基地無法承擔法律責任,需要標示能承擔責任的集團公司名稱,同時標示產地;二是委托其它企業生產的產品,僅標示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未標示被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也需要標示受委托企業所在產地。
日期標示:根據GB 7718規定需標示為“見包裝某部位”,如果包裝很小可以直接采用“生產日期見包裝或噴碼”的形式。
推薦性標示內容也是GB 7718中對于預包裝食品規范的重要內容,其中包含,批號、食用方法(根據產品需要可以標示容器的開啟方法、食用方法、烹飪方法等對消費者有幫助的說明)等。致敏物質是現今需要關注的重點,主要包括8大類,而標示形式有3種,即在配料表中用易于識別的配料名稱直接標示;在臨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雖產品本身不含有致敏物質但同一生產線生產的其他含有致敏物質的產品需要標注可能含有。
對違規標簽的處罰
食安法中對違規標簽明確了相應的處罰措施,處罰對象有無標簽、標簽不符合規定、生產轉基因食品未按照規定進行標示。處罰措施為:沒收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還有一種情況是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需責令修改,如拒不改正將處2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