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推進我省鹽業體制改革,理順監管體制,明確職責分工,優化資源配置,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和《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發〔2017〕21號)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引領,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鹽業體制改革要求,圍繞“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部署,切實強化“四個意識”和新發展理念,緊扣“兩聚一高”目標,加快推進鹽業監管體制改革,理順職責關系,優化資源配置,創新管理方式,完善監管體制,確保按期實現政企分開,確保食鹽安全和市場穩定,為促進全省鹽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建設“強富美高”新江蘇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則
(一)深化改革,政企分開。剝離食鹽批發企業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將企業職能和監管職能分開,使鹽業企業真正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
(二)依法監管,權責明確。參照國家做法,合理確定我省相關部門職責分工,由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協作,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
(三)簡政放權,重心下移。取消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行政審批事項,充分發揮現有資源的功能作用。下移執法重心至縣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四)統籌兼顧,配套推進。將鹽業監管體制改革與我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綜合行政執法等改革有機結合,總體設計,協同推進。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之間的關系。
三、主要內容
(一)實行政企分開。剝離食鹽批發企業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實行市場化運營,撤銷各級鹽業公司加掛的鹽務管理局牌子,將行政管理職能劃歸相關行政機關承擔。
(二)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分工。
1.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為全省鹽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省食鹽專營工作和全省鹽業行業管理職能;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許可等審核、審批工作,加強全省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資質管理;貫徹執行有關鹽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修訂鹽業管理地方性法規及規章草案;編制全省鹽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負責全省鹽行業運行統計分析工作;負責全省食鹽儲備體系建設;負責全省食鹽電子追溯體系建設工作;會同省衛生計生等部門做好非碘鹽供應管理、應急管理、信用管理等工作;牽頭工業鹽生產經營企業的管理工作。
2.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為全省食鹽質量安全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執法,負責協調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負責全省食鹽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負責查處生產經營者在食鹽中非法添加營養強化劑的行為。
3.省衛生計生委:負責全省碘缺乏危害的防治、食用鹽碘含量標準制訂、碘缺乏地區范圍劃定等工作。
4.省農委:負責飼料添加劑氯化鈉質量的監督管理。
5.省工商局:負責根據國家和省鹽業體制改革方案要求依法做好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工商登記或者指導市縣工商登記部門做好相關工商登記工作;負責依法查處虛假廣告和侵權假冒行為;依法查處市場經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
6.省質監局:負責工業鹽產品質量監管,依法查處質量違法行為。
7.省物價局:負責食鹽價格的市場監測、預警及監督管理,實施特殊情況下的價格干預或緊急措施。
8.省公安廳:負責組織指導涉鹽違法犯罪打擊工作。
各市、縣(市、區)參照省級層面做法,對有關部門職責分工進行調整。
(三)推進簡政放權,加強監管執法。
1.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并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江蘇省內的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本省范圍內開展經營;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取消兩堿工業鹽備案制和準運證制度,取消對小工業鹽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
2.結合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由縣級市場監管部門集中行使鹽業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鹽業主管部門全部行政處罰權及有關行政強制措施,牽頭加大對制販假鹽和違規經營食鹽的打擊力度,加強對工業鹽和工業副產鹽流入食鹽市場的監管和違法案件查處,加強鹽產品標識管理,嚴格防止工業鹽和工業副產鹽流入食鹽市場,確保食鹽質量安全。省、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加強食鹽專營執法指導監督;省、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加強食鹽質量安全執法指導監督。
3.各相關部門應建立證照協同監管機制,共同履行“雙告知”職責,加強信息溝通、聯動監管和執法協作。
四、實施步驟
加快鹽業主管機構的行政職能與鹽業公司分離,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職能由省、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承擔。改革后,省各有關部門要結合職責分工,貫徹落實省政府有關文件要求,進一步支持江蘇鹽業持續健康發展。
考慮到未來一段時期食鹽安全監管形勢嚴峻,新的專業化監管體系建立需要一個過程,加之現有鹽政執法工作人員普遍年齡偏大、工作技能單一、身份性質相同,該群體的穩定直接關系到食鹽安全和專業化監管體系的無縫銜接。
從2018年1月1日起五年時間,對現有的鹽政執法隊伍,由省財政以2017年給予江蘇鹽業集團的費用補貼為基數,逐年遞減1000萬元,五年后取消補貼,由江蘇鹽業集團負責妥善轉崗安置現有鹽政執法人員。
五年內,根據食鹽安全監管工作需要,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同江蘇鹽業集團協商確定,從現有鹽政執法人員選拔300人左右協助做好食鹽安全相關執法工作;該部分人員財政補貼經費按照人頭一致原則,設立共管賬戶,經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批準后支出。五年后,省財政視食鹽安全監管工作情況相應增加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食鹽質量安全監管執法經費。
各市、縣(市、區)按照省政府統一部署并參照執行,落實地方鹽業監管體制改革工作,制定出臺本地區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按期完成改革,實現政企分開。省、市、縣鹽業公司政企分開后,要妥善處理安置好原鹽政執法人員。省國資委等有關部門和各市、縣(市、區)要明確分管領導聯系并大力支持省、市、縣鹽業公司加快產業創新轉型發展。